2019-03-19 16:35:31风声 来自北京市
文丨特约评论员 刘远举
近日,广州一女生化了一个哥特式风格的妆,在进地铁时被拦下,女安检员叫来班长,班长告知乘客“妆有问题,太恐怖,请原地卸妆”。后来,经过沟通,地铁安检最终放行。此事引发了当事女生的不满,希望相关部门尽快明确“奇装异服”界限。引发热议后,广州地铁致歉,当班班长停岗,重新接受培训。
所谓哥特式妆,是将死亡、苦痛看做生命的一部分,通常会搭配较为浓烈的深色妆容,如黑色的指甲、眼影和唇色等,有时候的确令人感到恐怖。不过,当天被拦女生的哥特装就是涂了黑色嘴唇、紫色眼影,并不算太过于夸张,也并不恐怖。安检员有些过于严格,损害到乘客权利,所以,招来批评,地铁方面道歉,都不算太冤。

不过,奇装异服到底能不能进地铁?则不能由此简单的给出一个肯定的回答。那么,界限到底在哪里呢?
在我看来,事情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也是最简单、最明了的,即参差多态,装扮自由是民众自主的选择。关于这个层次的论述,已有很多了,不过,那位女生所要求的“希望有关部门明确奇装异服的界限”,是一个具有很高公共意识的要求,应该被重视,所以,重要的是对界限的讨论,而不是仅仅停留在价值观的宣讲。
应该看到的是,地铁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狭小的公共空间,这和敞开的公共空间不一样,其自身的很多特点,导致很多时候,一点小事,就会引发集体恐慌,甚至引发踩踏事故。在这种环境下,为了公共利益,人的确有必要让渡一部分自由与权利。
这就是事情的第二个层面,即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界限,即所谓的群己界限。
1919年,美国首席大法官霍姆斯(Justice Holmes)在判词中首次提出“明显而即刻危险”标准。虽然性质不同,但事情的确有相似之处。地铁上发生踩踏,并不需要真实的危险。一个人突然回头,看到一个恐怖的妆容,惊叫一声,逃离这个人,在较为拥挤的情况下,周围的人不明就里,就可能引发接连的惊恐、呼喊,连锁反应不断扩散,就可能最终引发踩踏等恶性事故。
一件事物,是不是恐怖,会不会有危险,在不同的民情和氛围的各个国家中,后果是不一样的。比如,在有万圣节传统的国家,这一天中大家看见各种奇装异服,甚至恐怖服装都不会恐惧。但在中国,毕竟没有这个传统。正是基于这个逻辑,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地铁管理方,都对乘客穿着有要求。广州地铁就曾提醒过,对于穿着各类奇装异服,尤其是假扮惊悚形象的乘客,广州地铁工作人员一旦发现会及时进行劝阻。
中国的“拜规矩派”,始终对老百姓的基层民生日常充满苛刻。但是,规矩是人定的,在定规矩的时候,方法论的逻辑是非常重要的,有时候比舆论中的声音更加重要,更加客观。
比如,在此类事情中,cospaly、二次元这样的小团体有更强的动员能力,加之人年轻、文化更高,更熟练的使用网络,社交媒体,这就使得他们获得了更的关注,有更强的话语能力。这就会造成公共决策的失衡。所以,思想上的方法论,抛开了群体与阶层的偏见,也撇开了不同群体在话语权上的差异,比主观的乘客感受更加客观,也比网上的舆论更加客观,这就是所谓有理有据。
不过,生活是复杂的,仅仅是以上逻辑上的、方法论的定性判断,还远远不够,很多时候,需要有具体的、量化的、甚至折中的标准,才能执行。这就是事情的第三个层面,标准应该是怎么样的?该如何执行?
在这类事件中,这是最模糊也最困难的部分。比如,同样是哥特装,有些很吓人,但有些也能上大雅之堂,杨幂、高圆圆等都有过哥特装,并不吓人,而是高贵典雅的观感。曾有媒体报道,地铁安检员不准穿着萝莉装、女仆裙的乘客进地铁,显然,这就过于严格了。
实际上,正因为模糊而困难,所以,现在并无法律法规、地铁条例对“奇装异服”进行明确禁止。也正因如此,才让涉事地铁工作人员显得有些“师出无名”,而被劝阻的乘客也心有不甘,所以发帖质问。
什么装束放行,什么装束不放行,的确很难有条款化的、详细的规定,如果有确切的标准,这个成本太高——总不可能把装束都列举出来。这就必然需要赋予安检员自由量裁的空间。那么,回答这个女生的问题,答案仍然是:标准由安检员来确定。
这不是没有标准,即便最明确的法律,也有法官的自由量裁空间。但是,必须强调的是,这个时候,方法论逻辑,就变为了现实的,折中的、具体的,需要执行的问题,进而变为了执行人的问题,所以,归根到底,这是人的问题——更好的人,就有更好的标准与执行。自由量裁的权力空间,需要具体的执行人有更高的认识、约束来匹配。安检员必须认识到自己工作带有公共性质,需要自己为此负责,太松了不行,太紧了也不行。
所以,这就需要地铁运营部门在职业培训的时候,做好工作。不仅做好技术的培训,也需要安检员认识到自己工作的公共性质,有这个意识之后,安检员就会以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来达成对权力负责,并进而更好的,起码在其自身认识水平之下,权衡好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
所以,界限最终仍然没有条文化的规定,仍是模糊的,但提高执行人的认知与素质,却能平息大多数争议,避免公共服务的提供部门陷入舆论的批评。
其实,对于中国大多数公共议题,方法论逻辑与具体执行者的认识水平,都是最为关键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