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分类监管规则发布评价指标体系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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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分类监管规则发布评价指标体系优化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昨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次修改维持分类监管制度总体框架不变,适应证券行业发展状况和审慎监管需要,重点优化分类评价指标体系,集中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进一步强化合规、审慎经营导向。为更加准确反映证券公司的合规风控状况,完善对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管理措施的扣分规则,明确对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等情形予以调降分类级别的依据,完善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和标准。优化风险管理能力加分指标,促进证券公司强化资本约束,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切实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二是进一步适应专业化、差异化发展需要。适应证券行业发展变化,从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财富管理、盈利能力、信息技术投入等方面,优化调整业务发展状况评价指标,体现监管支持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做优做强,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的导向。

具体来看,将原先“上一年度承销与保荐、财务顾问业务排名”指标,细化为两个指标,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销与保荐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取消原有净资本收益率和成本管理能力两个评价指标,整合为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且净资产收益率位于行业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新设财富管理类业务相关指标,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投资咨询业务收入或者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旨在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审慎监管,促进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情况相适应,实现持续规范发展,修改后的《规定》再次强调,分类评价结果主要供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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