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猥亵案被判成立:查体和犯罪,只隔了一层窗户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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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猥亵案被判成立:查体和犯罪,只隔了一层窗户纸

本文作者:carollero

「我右边乳房上的胸罩被掀开,他用一只手伸了进去抓住我的乳房,我立马坐直把他的手打掉了,对他呵斥,为什么抓我的胸?」

2019 年 5 月 26 日,一条微博长文引发广泛关注,一位名叫小鱼(化名)的女性详细记录了自己在安徽省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的一次就诊经历,并控诉该院耳鼻喉科医生仝某在诊疗过程中对她进行猥亵。

小鱼 5 月 26 日微博截图

但当事医生仝某对这次经历的叙述与小鱼完全不同,他表示,自己当时正在对患者进行「肺部听诊」,并非蓄意猥亵。

小鱼选择报警,警方对医生仝某做出拘留 7 天处罚。

医生仝某不服处罚,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 7 月 6 日,二审法庭认为仝某猥亵成立,宣布维持原判。

这个判决结果让我们不得不关注一个问题:发生在肺部听诊中的肢体接触,究竟是医生的「蓄意猥亵」,还是不可避免的「诊疗操作」?

有罪判决:去看耳鼻喉,却做了「肺部听诊」?

去年 5 月,小鱼因「咽喉肿痛」到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就诊,接受了雾化治疗后,因自觉病情未改善,重新回到医院复诊。

根据小鱼描述,正是在这次复诊过程中遭到耳鼻喉科当班男医生仝某的「猥亵」。

「我仰着头,嘴里含着麻药,鼻孔里插着棉棒,看不到他的面部表情和手里面的动作。我感觉到他拿着听诊器在我的右边乳房上面按压,接着又感觉到右边的罩杯被掀开,一只手伸了进去抓住了我的乳房。」

小鱼当即制止医生动作。随后向医院投诉并拨打 110 报警。她认为,自己来看耳鼻喉科,却要做「肺部听诊」,并不合理。

但在医生仝某看来,患者接受了 3 天雾化治疗咽痛未缓解,还出现咳嗽症状,表明可能存在肺部感染,所以需要进行肺部听诊。而且自己「在操作前已经明确告知了患者小鱼即将进行肺部听诊,不存在故意猥亵的意图。」

丁香园论坛上自称是医生仝某的发言截图

显然,医患双方的表述是相互对立的。那么,法院是如何判断应该采信哪一方观点的呢?

根据法院判决书,患者的病历中并没有记录「出现咳嗽症状」,所以医生无法证实此次肺部听诊的必要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肺部听诊是一项超越常规诊疗的额外操作。

除了病例记录外,法院认为仝某也「没有履行对小鱼的告知义务」。他只是告诉小鱼要「听一下心肺」,但是并没有明确告知她听诊时会涉及到乳房部位

法院参考多名耳鼻喉科医生的专业意见后认为,「男医生对女性患者做检查,涉及女性乳房等隐私部位时,需要有其他女性在场」。但在仝某对小鱼进行肺部听诊的全过程中,诊疗室内没有第三人在场

因此,二审法院仍认定仝某存在蓄意猥亵行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罪判决:去厕所检查阴道,还触摸了乳房?

无独有偶,中国台湾也曾发生过一起非常相似的「医生猥亵案」,但在这起案件中,当事医生却被判无罪。

2016 年 8 月 22 日,深夜 10 点左右,产后不久的阿香(化名)在做完宫颈切片检查后,出现了阴道流血较多的情况,于是医生让她在二楼候诊区休息。这时,妇产科医生兼副院长的谢某示意她到三楼厕所,检查她的下体出血是否停止。

在阿香脱下内裤后,「谢某直接用未戴手套的双手对她进行了阴道检查,还要求她掀起衣服,揉捏她的双乳长达几分钟。」阿香觉得谢某操作不合理,于是选择报警。

在本次案件中,医生与患者对这一行为的理解也是不同的。

当时医生谢某强调,自己并没有任何猥亵的想法,「当晚进行的阴道检查只是为了快速查看患者出血情况,胸部检查则是基于患者门诊记录,需要检查乳腺是否堵塞。」

医生谢某表示,近几年来他对这名患者已经进行过 8 次阴道内诊和 1 次乳房检查,对方的身体对他来说毫无吸引之处。加上当晚他的工作十分繁忙,「在这种身心俱疲的情况下,我岂有兴致再去猥亵对方。」

一审法院没有采信医生的说法,对谢某判刑 6 个月。谢某不服判决,随后提起上诉。

与上一个案件不同的是,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审查后做出了不同的判断,医生谢某对患者的检查是有必要的。

在阿香出现阴道流血的情况时,作为医生的谢某需要在确保她无持续性流血后才能让她回家。考虑到当时已值深夜,护理医师都已下班,到厕所检查是最直接快速的做法。

此外,在患者描述中还有这样一个细节:在接受检查时,三楼的厕所灯曾被巡逻的医生意外关闭,那时谢某并没有心虚惊慌的表现,只是走过去把灯再次打开。

考虑以上种种因素,二审法庭认为,医生谢某虽贪图方便,没有遵守诊疗检查的正规程序,但并非蓄意猥亵,最终改判无罪。

界限:是正常诊疗还是猥亵犯罪?

两个如此相似的案件,为何最后的审判结果却截然不同?在就诊过程中,究竟什么样的操作属于正常诊疗,而什么样的操作会被认定为是猥亵犯罪?

来自路漫 · 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的刘中直律师告诉丁香园,我国法律目前仍缺少对「医疗性骚扰」的描述和规定

一般来说,普通的猥亵犯罪行为通过事件本身就能判断嫌疑人是否具有猥亵意图。比如违背他人意愿进行抠摸、搂抱、舌舔、吸吮、手淫等非性交行为,并以此来刺激或满足自己性欲,这就说明嫌疑人存在主观的猥亵意图。

但医生的职业非常特殊,出于诊疗需要,有时会不可避免地接触患者的隐私部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区分正常医疗行为与猥亵犯罪行为就成了一个难题。

图源:人卫《诊断学》教材

刘中直律师介绍,根据过往的医疗猥亵案判决结果,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标准是诊疗操作是否必需。「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如果医生操作符合患者症状和诊断需求,一般不会被认定为蓄意猥亵;但如果医生操作超出诊疗需求,与患者情况不相关,法律上就会认为存在蓄意猥亵的可能。」

诊疗操作是否必需的判断标准有哪些?刘中直律师表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参考一般人的认识,即非医学专业普通人是否认为该项操作是必要的;

2、参考医院在岗位职责和检验流程上的规定,判断操作是否超出医生职责范围;

3、参考业内人士或相关机构的意见

在蚌埠医生猥亵案中,由于病例资料没有相关记录,所以当事医生无法证明患者确实存在咳嗽症状,也就无法证实肺部听诊的必要性;而在台湾案中,患者阴道流血是客观事实,因此法院认为,虽然检查方式不合规范,但阴道检查是必要的

此外,除了「诊疗操作是否必需」,在这些复杂案件中,被害人的主观感受也会成为法院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在台湾案件中,患者对医生的质疑主要在于检查方式是否合乎规范,没有推测医生是否存在蓄意猥亵意图。但蚌埠案件里,患者觉得自己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坚定认为医生存在蓄意猥亵意图。

注意隐私部位操作:保护患者,也是保护自己

临床上对患者隐私部位的检查无可避免,也常常是相当重要的诊断依据。

一直以来,为了避免这类操作带来的争议,各大医院都提出了「操作时需有第三人在场」的要求。

但在医院人手不足的客观现实下,这样的要求往往很难实现。丁香园站友@xuanamy 指出,「男医生做妇检要女性陪同是必须的,但听诊和做心电图也得找人陪确实有难度,毕竟大家都忙成狗。」

要有更多的人,就得有更多的钱。丁香园站友@alooan 表示,「如果医院足够有钱的话,医院肯定也想每个诊室配两个护士,一个业务精湛辅助诊疗,一个孔武有力维持秩序。」

这些问题看来短期内都难以解决,临床医生应该如何规范隐私部位的医疗操作、避免造成误解呢?

浙江省人民医院妇产科仲子星医生分享了自己的经验,「如果对整个流程和后续没有完全把握的话,可以考虑尽早把患者转诊到其他相关科室。在日常的医患沟通中,除了告知患者操作的必要性及注意事项,也要尽量给患者预留提问的时间,这样可以减少信息的偏差。」

刘中直律师也认同这一点,她建议,医生们尽量不要做能力范围外的跨科室诊疗。

「当遇到一些可能会引起争议的操作时,一定要明确操作的规范化流程,以及它究竟可以服务于哪些有效的医学信息,不要盲目进行自己没有把握的操作。」

「与此同时,隐私部位的操作注意事项不仅适用于男性医生,随着社会意识进步,女性医生也应注意相关问题,这不仅是为了患者安全,也是对自己的保护。」(责任编辑:z_popeye、gyouza)

致谢:本文经 路漫 · 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 刘中直 专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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