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位券商从业人员炒股遭罚,不仅以母亲名义还以自己实名开户

又一位券商从业人员炒股遭罚,不仅以母亲名义还以自己实名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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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北京,记者 陈靖)讯,屡禁不止的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又有了新的案例。

8月7日,深圳证监局放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长江证券前公募基金营销经理何琳作出处理非法持有股票、罚没5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因正是违法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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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显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已成为目前监管处罚的重灾区。据财联社不完全统计,2019年全年,仅证监会就对于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就开出8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金额最低6万,最高达20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证券法再次明确,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长江证券基金销售经理接罚单

这起违规炒股案件的主角名为何琳,2015年6月29日至2016年1月22日任职于长江证券,职位为公募基金营销经理,是依法不得买卖股票的证券从业人员。

经查,“何琳”证券账户在2015年4月15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北京金融街营业部。“林晓华”证券账户于2015年6月23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林晓华系何琳的母亲。

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11月27日,何琳控制其本人及“林晓华”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合计成交金额1,678,459.50元,亏损29,486.33元。

深圳证监局表示,有当事人任职资料、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何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最终决定,责令何琳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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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何琳已从长江证券离职。财联社从中证协网站获悉,何琳的离职备案日期为2016年2月17日。后2017年8月再次入职东吴证券,于2019年12月31日离职,目前,其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证书亦处于离职注销状态。

2019年证监会违规炒股共开出8张罚单

证券从业人炒股虽是监管红线,但一直都屡禁不止。

据财联社不完全统计,2019年全年,仅证监会就对于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就开出8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金额最低6万,最高达两千万元,所涉及的券商包括东吴证券、中航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东莞证券、浙商证券、开源证券、申万宏源、东北证券等多家公司。

罚款金额最大的为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辛宏文一案,辛宏文操作母亲证券账户,三年时间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亿元,累计卖出获利1098.73万元,余股账面亏损4.79万元,合计获利1093.93万元。证监会责令辛宏文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辛宏文违法所得1093.93万元,并处以1093.93万元的罚款,共罚没2187.86万元。

此外,粗略统计,各地证监局起码对三家以上券商分支机构开出罚单,系证券从业人员私下炒股或代客炒股。

值得注意的是,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证券法再次明确,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操纵股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亦被罚

2020年1月7日,证监会还公布了另外三则行政监管处罚书。

一则是关于恶性操纵股票行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明利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军等人专门组织操盘团队,利用32个账户,通过自买自卖等异常交易手法,制造该公司股份交投活跃假象,借机减持股份,大额套现。决定书显示,林军等人被重罚17亿。

第二则是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90后的私募基金投资总监陈湖平,利用其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与其父合谋操纵多个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产品账户交易相关股票,趋同成交金额合计35164.24万元,趋同交易合计亏损693.89万元。最终,证监会决定对陈湖平罚款10万元。

第三则是个人的违法行为罚单。经证监会查明,陈亚发控制账户组交易“罗平锌电”,持股比例达到5%后,陈亚发未报告和公告且未在限制交易期内停止交易,存在违法增持行为,共处于330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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