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存在“不积极退赃”的情形,76岁的正厅级国企老总被撤销减刑七个月刑事裁定

或存在“不积极退赃”的情形,76岁的正厅级国企老总被撤销减刑七个月刑事裁定

每经编辑:步静

据裁判文书网9月18日公布的《陈明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显示,原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正厅级)陈明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人民币469.08万元,美元3.3万元,港币50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此后陈明洁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于2008年5月2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陈明洁获数次减刑。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2010年11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2012年7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2014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裁定书显示,2017年5月8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向本院呈报提请减刑建议书和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鄂01刑更46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明洁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

裁定书显示,2017年5月8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向武汉市中院呈报提请减刑建议书和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的证据材料。武汉市中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鄂01刑更46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明洁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

2019年10月28日,湖北省高院作出《关于罪犯陈明洁减刑备案审查一案的函》,要求武汉市中院对该案重新审理,查清罪犯陈明洁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后,严格依法裁定。武汉市中院于2019年11月5日收悉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陈明洁减刑一案重新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洁于2008年9月17日入监湖北省汉口监狱(原湖北省汉西监狱),2015年10月调入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机关原报请减刑时提交的该犯的年度消费情况显示,该犯从汉口监狱调入未管所时,其零用金卡转入7323.59元;2017年1月19日存入3000元;2017年3月30日存入3000元;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该犯零用金卡总存入13413.59元。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累计消费9365.36元,在同改罪犯中属于中等消费水平。罪犯陈明洁在提审及庭审中拒不交代赃款去向且否认其收受400多万元的事实,只承认收到了40多万元,已经全部退赃,但其又表示认罪服判,不申诉。

武汉市中院认为,原审以受贿罪判处罪犯陈明洁无期徒刑的同时,不仅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还判令继续追缴尚未退还的赃款人民币469.08万元、美元3.3万元、港币0.5万元。裁判生效后,该犯仅缴赃款10000元。该犯现年76岁,属老年犯,其于2013年4季度至2015年4季度,获得五次季度表扬,2013年度被评为湖北省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折算为10个表扬),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拒不交代赃款去向且否认其收受400多万元的事实,在绝大部分赃款至今未被追缴且否定赃款数额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其存在“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的情形,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的基本条件。

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7)鄂01刑更4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明洁不予减刑。

(封面图来自:摄图网)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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