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郑月娥:香港警方界定“传媒代表”非打压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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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郑月娥:香港警方界定“传媒代表”非打压新闻自由

中新社香港9月25日电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25日在社交平台指出,香港警方采用特区政府新闻发布系统这一平台来界定谁是“传媒代表”,并为他们在警队行动中提供特别安排,并非打压新闻自由或筛选记者。

香港警方近日向香港四个传媒机构发送信函表示,将修订《警察通例》下“传媒代表”的定义,指明传媒代表须属于已在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登记的传媒机构,或属于国际认可及知名的非香港新闻通讯社、报章、杂志、电台和电视广播机构。

林郑月娥25日发文表示,看到不少新闻仍围绕着这件事,她“不吐不快”。她指出,特区政府新闻发布系统是一个客观、开放、一视同仁的服务平台,是特区政府增强与传媒联系以及为传媒提供服务的重要平台。获登记的传媒机构不仅可以接收特区政府新闻处和各政府部门发放的消息,还可以出席各决策局及各部门举行的记者会,以及收到政府活动的采访通知。

她提及,截至目前,已有206间传媒机构在这一系统登记,包括香港媒体、国际传媒、网络媒体等。过去三年,一共有超过30间纯网络媒体机构在特区政府新闻发布系统获得登记,享有和其他传统传媒一样的服务。

林郑月娥表示,警方使用特区政府新闻发布系统界定“传媒代表”,是为“传媒代表”在警队行动中提供特别安排,比如可进入封锁区内采访、可在特别位置摄影,这一行为与安排“传媒代表”出席记者招待会或出席活动做采访没有区别,并非打压新闻自由,也不是筛选记者。

她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等的自由,这是不会改变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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