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农商行一名女行长集资诈骗6亿!持续造假,造成64人损失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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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商行一名女行长集资诈骗6亿!持续造假,造成64人损失3亿

64名集资参与人,被骗约6.02亿元、港币3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12亿元、港币33万元,一切皆因一名女银行副行长而起,惊人的数字与值得深思的细节,一场金额巨大的诈骗贷款案件近日在裁判文书网披露。

这名女行长叫陈颖贤,1975年出生,大学本科。陈颖贤于1995年入职农村商业银行,从2003年开始负责信贷业务,2012年担任广州农商行番禺石基东湖洲支行副行长,因为编制问题,番禺石基东湖洲支行命名为南沙支行。

6亿诈骗款项!64名被害人!

2005年-2015年期间,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募集社会资金条件的情况下,陈颖贤虚构办理银行过桥业务的事实,向客户、朋友以及朋友的朋友宣传、募集资金,并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等,使集资参与人陷入错误认识而投入资金,最终导致巨额经济损失无法挽回,陈颖贤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构成集资诈骗罪。值得注意的是,“过桥”就是客户有资金需求,但由于在银行有贷款没还清,银行安排该客户与小贷公司协商借款,利息问题他们协商。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颖贤于2005年至2015年6月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东湖洲支行工作期间,虚构帮客户做转贷业务(俗称“过桥”)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为由,提供虚假的房产资料作抵押,许诺给予集资参与人1.3%-3%不等的月利息,骗取集资参与人的借款。陈颖贤收到集资参与人借款后,并未将款项用于办理银行“过桥”业务,而是大部分用于偿还借款和利息,小部分用于收购、经营广州市禺城水产有限公司。

经审查,上诉人陈颖贤共骗取邓某文、王某权、何某萍等64名集资参与人款项共计人民币601685689元、港币330000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28939539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312290299元、港币330000元。

假过桥业务、假房产证

利用行长身份获得信任, 骗取贷款

凤凰网财经翻阅裁定书中几名集资人的叙述发现,陈颖贤在作案期间持续造假,骗取集资人信任,以此骗取贷款。

集资参与人夏某娟证实,2015年陈颖贤找到其丈夫,说她与广州市南沙钢结构公司合作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贷款到期,要向其借500万元先还贷款,待银行重新放贷后还给其,15日后归还。其与陈颖贤认识了十几年,她是农商银行的副行长,又说钱是自己用,便相信她借钱给她。陈颖贤就这样骗取夏某娟的信任,夏某娟汇500万到陈颖贤账户,但没有收到利息,陈颖贤于6月底还了200万,至今还欠300万。

集资参与人邓某钊证实,2002年认识陈颖贤,她当时是农商银行信贷员,现在是农商银行南沙东湖洲支行副行长。2010年至2013年11月,她以帮客户办过桥贷款为由,向其借款并支付3%-5%月息,每次都能按时还款。

2013年至2015期间,邓某钊共7次借款1080万元给她,月息2%-4.5%。后来邓某钊发现她还向其他人借款,感觉不妥,向她了解资金去向,才发现她拿其的资金去偿还个人巨额债务及支付利息,邓某钊多次要求她归还款项,都遭拒绝。

集资参与人孔某棣证实,2009年认识陈颖贤。陈颖贤说需要资金帮企业客户做先还贷后借款的融资业务,向孔某棣借钱。至2014年共借给她36笔合计2420万元,利息为2%-2.5%,2013年开始利息为2%。这36笔借款分别转入陈颖贤指定的农商银行账户。

此外,陈颖贤还造假房产证做抵押向他人借款。

集资参与人冼某兰证实,2006至2007年左右,陈颖贤使用四本他人名下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出具了上述房屋的委托书、公证书,以此向冼某兰家人借款。2015年,冼某兰并未收到利息,于是冼某兰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发现陈颖贤所使用房产证实则为假证。事后查明,处理房产的委托书上的签名也并非房主本人。截至案发陈某贤还有1655万元未还。

终审维持原判

女行长被判无期徒刑

对于此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

被告人陈颖贤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20年3月19日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颖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追缴被告人陈颖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2290299元、港币330000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陈颖贤退赔。

宣判后,被告人陈颖贤不服,提出上诉,称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没有虚构办理过桥业务取得借款。与受害人是多年朋友,资金往来是为了赚取利差,没有虚构借款理由。对一审认定的损失数额有异议,一审认定的损失数额与事实不符,本人名下有房产,有还款能力。

陈颖贤的辩护人提出,陈某贤案发前有正当职业,本案多名集资参与人与陈某贤存在长期借款关系,陈某贤除定期还本付息外,将款项大部分投入购买物业及投资禺城水产公司上,不宜以邓某文等三宗个案存在的虚假情况认定全案集资诈骗,不宜以“银行过桥业务”这种民间说法代替书证反映的事实,陈某贤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具有相当偿付能力,请求变更其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贤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在明知其本人不具备募集社会资金条件的情况下,虚构办理银行过桥业务的事实,向客户、朋友以及朋友的朋友宣传、募集资金,并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使集资参与人陷入错误认识而投入资金,最终导致巨额经济损失无法挽回,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对此,证人证言、集资参与人证言及上诉人供述均予以证实,证据能相互印证。陈某贤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集资参与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最终,今年7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理由和意见,经查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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