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作者:carollero
10 月 31 日,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下称中山三院)发生一起伤医案件。
据红星新闻报道,一位医务从业者透露,行凶者赵某于三天前刚从他所供职的医院精神科出院,共住院三天。「我在赵某住院期间查房接触过,他是精神病患者,没有自知力,三天前他说我们医院达不到他的要求,自己要求出院,最后办理自动出院,却没想到他今天持刀伤医。」
出院后的第三天,赵某来到中山三院,将刀子捅向了兴许素未谋面的陶炯医生。随后,赵某跳楼自杀。
这一悲剧给我们哪些启示?我们该如何看待「精神病犯罪」?确诊精神疾病是法律责任的「免死金牌」吗 ? 医院针对精神疾病患者高聚集的专科科室,应该如何进行管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为什么精神病可以减刑?
提到「精神病犯罪」,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精神病患者犯罪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或「精神病患者犯罪可以减刑」。
图源:微博截图
为什么法律会做出这样的规定?疾病特征是重要的原因。
路漫·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刘中直律师告诉丁香园,「在法律上,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与普通人最大的不同,是他们可能不具有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由于心理活动障碍,患有精神病的人可能会存在歪曲反映客观现实、丧失社会适应能力,或伤害自身和扰乱社会秩序的现象。
以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为例,这类患者可能具有严重的妄想、幻觉,导致患者可能在其支配下发生严重伤害事件,这也通常被认为是与犯罪行为最为密切的精神疾病。在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里,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作案人行凶目的模糊、不分场合、行为明显凶残。但与其他作案人不同的,他们同时往往也缺乏自我防卫的表现。
「在这样的情况下,精神病患者可以被认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刘中直表示。
在法律上,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也就是大家印象中的「减刑」。如果被认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则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疾病是「免死金牌」吗?
不过,在减刑这件事上,法律判定的重点并不是疾病本身。
刘中直律师解释,「精神病史并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法律并不会因为一个人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就为他减刑。」
在医学范畴内,同一种精神病可以存在发作期、缓解期。因此在不同的状态里,患者所的自知力、行为能力也会存在显著差异。
比如在最新的 ICD-11 国际疾病诊断标准中,已经加入「精神分裂症 完全缓解」的诊断,证明即便是如此严重的精神障碍诊断,也存在达到完全缓解的情况。
图源:ICD-11 诊断标准截图
浙江省某三甲医院一位精神科医生告诉丁香园,「诊断证明只是反映了是否患有精神病,并不能反映事发时患者的精神状态。」
因此,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普通的一纸医学诊断采信度并不高。仅靠医院开具的一张精神疾病诊断,并等同于帮助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 「尽管刑法规定有些患有精神病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如果案件特别恶劣,法院也可以不作减刑处理。 」 刘中直律师 补充道。
以上海 6.28 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为例。
被告人黄一川先后在上海、广州等地拍摄多所小学、幼儿园照片,选择作案目标。 6 月 28 日,黄一川尾随上海世界外国 语小学的小学生谭某某、费某某、金某某、学生家长张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 门约 130 米处时,拿出斩切刀进行砍杀,造成谭某某、费某某死亡,金某某、张某某等轻伤。
尽管此前,黄一川被判定患有精神分类症。但是在 2019 年 5 月,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黄一川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份一审判决明确宣示了即便是「对于精神病人,依然可以立即执行死刑」, 确诊精神疾病并不是一张「免死金牌」。
金标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在真正的司法实践中,法律的关注点并不局限在医学诊断。
刘中直律师告诉丁香园,「在刑事案件上,法律需要明确的重点,是这个人是否具备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还是回到前文的上海 6.28 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 根据司法机关的通报,「黄一川虽然鉴定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罪行极其严重,人生危险性极大, 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 ,故应依法予以严惩。」
图源:黄一川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截图
在这里,相比医学诊断,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才是鉴定精神病患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金标准」。
这个「金标准」极其严苛。只有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或是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才具备成为鉴定人的资格。
单以「受审能力评定」为例,就需要先根据 ICD 或 CCMD 现有有效诊断标准进行医学诊断,再在这个基础上检查辨认、辩护等多个法律相关的其他能力。
回到本次的伤医案件,如果赵某真的如网传存在精神类疾病,只有最终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才是法律量刑的参考。
不过,由于赵某已经跳楼自杀,无法接受相应鉴定,法律已经无法再追究刑事责任。在刑事范畴内来看,这件伤医案已经结束,讨论行凶者是否存在精神疾病在本案中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
伤医案背后的「高危科室」
法律的讨论到这里结束,但对医学的启示并没有停止。
在丁香园上一篇关于中山三院伤医案件)的留言区,一位读者留言表示「三院的精神科门诊与其他科室门诊是分开的,不经过门诊楼(从后面停车场或者侧面的院内马路)也能进来。」
此次事件的发生,也从侧面反映:相比精神专科医院,一些综合性医院开设精神病专科,在进行管制措施上仍存在一定空缺。
刘中直律师建议,「我们不应该污名化任何一个精神病患者, 但医院自身需要切实做好对医生的防护。」
「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安全防护设备和监控设备,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 这都是一些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只有保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才能尽可能预防下一个意外的发生。 」
此前,在丁香园微博发布的关于「精神专科安全措施」调查中,有用户留言表示,所在医院的精神科门诊「每个诊室都有三个门,隔壁诊室之间相互联通,脚下有一个下踏板,有危险踩一下就会报警,保安会进来。」
浙江某医院职工告诉丁香园,「我们精神科病房出入需要职工门禁卡,保安会在电梯通道帮助有需要的患者和家属开门。精神科的医护与家属上下楼只能乘坐电梯,因为楼梯通道是被封锁的。」
图源:图虫创意
「除了医院加强这些管理,医生自己也可以增加一些诊疗的细节动作。」针对精神科的特殊性,在提前规避风险的这一点上,刘中直律师认为,「医生需要更注重病患的日常管理,门诊也可以和病房一样,增加一个分诊标注的动作。」
在临床实践中,那些未受到侵害但已感知危险存在的医务人员,可以选择「避险停诊」。 然后暂时离开现场,由专项负责医患关系的专业人员处理纠纷,或医院保安、乃至公安人员及时介入处理排除危险。
而针对那些正在发生的暴力侵害,刘中直律师想对每一位医务工作者说:「正当防卫是赋予任何公民的法定权利。 只是需要注意,防卫不要过当,如能将对方制服,即应停止防卫行为。」 (内容审核:gyouza)
致谢:本文经 路漫·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 刘中直律师、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 张永泉律师、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精神科 郜彬 主治医生 专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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