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健康告知、无需核保的意外险,真的人人都能买吗?

好慧赔
2020-11-10 20:02 来自广东省

今天和大家聊的话题,和“意外险”有关。

意外险,全称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老百姓常见的寿险、重疾险相比,直观印象如下:

①保期一般较短,大多为一年期或极短期;

(短期险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下的保险。)

②一般没有犹豫期,也没有等待期;

③保费较低;

④投保过程便捷,没有复杂的核保过程。

以上直观印象,让人感觉到意外险方便、灵活,甚至很多人认为,意外险没有核保 = 什么人都可以保

意外险真的什么人都可以保进来吗?

并不是,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对被保险人都有限制,意外险也不例外。诸多长期险,一般通过健康告知的询问等核保手段来甄别哪些人可保、哪些人拒保,而意外险往往没有这种过程,但不代表,所有人都能买,所有人都可保。

(图片来源:pexels)

01 对职业类别有要求

首先,有部分意外险,对职业类别是有要求的,尤其是保期相对较长的一年期意外险,如果是线上的保险产品,投保时会提示承保职业范围是几到几类职业,并且会有一份职业类别表供投保人查询,需要自己核对被保险人的职业是否在可保职业范围。

而线下产品,保险业务员也会询问并核对被保险人的职业,以确实其是否符合拟销售保险产品的承保要求。

因为普通的意外险,是不除外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的,而出险率是随着可保职业风险等级的增高而增加的,所以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必定要确定可保的职业范围。

(图片来源:pexels)

02 对年龄有要求

其次,要看年龄,人身保险基本上都有年龄限制,意外险也不例外,有些意外险虽然对于承保年龄的要求较为宽松,甚至可保至80岁以上,但仍是有上限的。

高龄,意味着行动迟缓、身体协调性差,本身就是意外伤害事故的高发因素,且受到同样外力的伤害,对身体造成的损伤程度往往也较大。

03 看清保障期限

再次,一定要看清楚保障期限,尤其是一些极短期意外险,比如,遇到节假日,想出国旅游一趟,买一份旅游意外险是基本保障之一,但是日期没算好,漏买了一天,恰恰在这一天当中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公司拒赔,那可真是肠子都悔青了,所以,保期一定要计算好,并且适当放宽一天为宜。

04 认真阅读投保须知

第四,投保须知要仔细阅读,保险产品中的一些特别约定,在投保前会体现在投保须知当中。

比如,有很多产品会提示:“同一保险期限内,本产品每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另外,投保须知中也会提示消费者阅读保险条款等重要信息。

保险条款则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在投保前认真阅读的东西,它就如“产品说明书”一样,投保前你不看它,但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又是按照条款里的约定来执行。

而很多人身意外险的保险条款中,或者在投保须知中,都会有类似这样一句话: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所以,看似意外险没有那么严格、复杂的核保过程,但是,其要求可是挺狠的,什么是身体健康?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健康定义为:

健康乃是一种在身体上、精神上的完满状态,以及良好的适应力,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衰弱的状态。

WHO宣布的健康标准为:

①充沛的精力,能从容不迫的担负日常生活和繁重的工作而不感到过分紧张和疲劳。

②处世乐观,态度积极,乐于承担责任,事无大小,不挑剔。

③善于休息,睡眠好。

④应变能力强,适应外界环境中的各种变化。

⑤能够抵御一般感冒和传染病。

⑥体重适当,身体匀称,站立时头、肩位置协调。

⑦眼睛明亮,反应敏捷,眼睑不发炎。

⑧牙齿清洁,无龋齿,不疼痛,牙颜色正常,无出血现象。

⑨头发有光泽,无头屑。

⑩肌肉丰满,皮肤有弹性。

好吧,是不是看起来很苛刻。但是在理赔实务中,实际上不会这么上纲上线,保险公司真的拿“被保险人身体不健康,不符合投保条件”这一条来说事甚至拒赔的极少极少。

然而不多见,不代表没有,其界限往往在于:平时谁没个小病,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就成,你要是来一个瘫在床上的,那出险了指定是不会赔的。

我们来看一则2018年的判决书:

2017年8月,齐某为父亲投保一份人身意外险,年底父亲去世,报案时陈述为:“发现父亲在屋门口摔倒,已经死亡,后脑部有包。”且不论是否符合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最后真的拿这一条“不符合身体健康……的人”这一条来拒赔。

案例中的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调查得知,其投保前就长期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

客观地说,如果慧培哥是当时办理理赔的理赔员,可能也会做出拒赔的决定,因为就算按照常人来理解,身体瘫痪长期卧床的人,即不能称之为身体健康,也绝对的影响了生活和工作,肯定是不符合保险公司中关于“被保险人”的定义。

但法院不这样认为,在本案中,一审法院的观点是:

一审判保险公司赔50%,二审维持原判。

坦白来讲,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没有看见保险条款载明的这一条,咱们不去妄加猜测;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但保险公司为了使消费者投保方便、增强用户体验,而简化或者阉割了核保环节,让本应由专业核保人员对投保对象是否符合保险公司承保条件进行甄别的过程,通过让投保人自行阅读投保须知和保险条款的内容,来自行完成,是否真的公平呢?相信每个人心里都有自己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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