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深夜将老板娘按在按摩床上,强奸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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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小顺,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51962********,汉族,小学文化,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村**号。被告人刘小顺曾因犯流氓罪、伤害罪,于1983年10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曾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与原罪合并执行十九年;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小顺曾因吸毒,于2006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六个月。被告人刘小顺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1日,被告人刘小顺因患有严重疾病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小顺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刘小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邹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小顺,听取了被害人邹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29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晚,被告人刘小顺至被害人邹某某经营的位于本市鼓楼区**花园**幢**号的**足疗店内做足疗,足疗期间,刘小顺以自己打麻将太晚由要求日后留宿该足疗店,得到邹某某允诺。次日凌晨1时许,刘小顺假借留宿之名,回到邹某某经营的足疗店内,并向邹某某宣称自己有黑社会等背景,欲与邹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邹某某在大厅为刘小顺铺床并多次催促刘小顺睡觉。至凌晨2时许,刘小顺尾随邹某某从大厅至包间,并在包间内按摩床上脱去邹某某衣物,不顾邹某某恳求,两次强行与邹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9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刘小顺因邻里纠纷报警被本市建邺分局发现并移交鼓楼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病历复印件、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小顺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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