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骗入传销组织为自保刺死人,检察机关: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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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骗入传销组织为自保刺死人,检察机关:正当防卫

11月27日,最高检通报了六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其中一则典型案例显示,一名男性高某波被传销人员陶某某以谈恋爱为由带至传销窝点。为自保,高某波当场挥刀刺死一人,并致另外2人受伤。对这起案件,当地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且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也未超必要限度,因此不予起诉。

因“谈恋爱”被骗入传销组织

当事人为逃离传销组织,挥刀刺死一人

这场正当防卫案例,缘起于一场当事人的“恋爱”被骗经历。

根据最高检通报内容显示,2018年3月5日上午,高某波被传销人员陶某某以谈恋爱为由骗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次日11时许被带至传销窝点。

根据传销组织安排,陶某某将高某波带入窝点一房间后,被郭某某、缪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四人要求交出手机,高某波意识到可能进入传销窝点而拒绝。四人便按照控制新人的惯例,上前将其抱住,抢走其眼镜。

眼见高某波情绪激动,在房间外的安某某和孟某某也随即进入房间,帮助控制高某波。随后,孟某某抢走高某波手机,而安某某则用言语呵斥、掐脖子等方式逼迫其交出钱包。见高某波仍不配合,在房间外的梁某某和胡某某也进入房间共同控制高某波,要求高某波扎马步,并推搡高某波。

在被逐步控制过程中,高某波为了自保,从裤袋内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要求上述施害者离开。看到高某波拿刀这一行为,安某某、张某某便立即上前抢刀,其他同伙也一齐上前欲控制高某波。冲突过程中,张某某抱住了高某波的左手臂,郭某某也从背后抱住高某波的腿部。为了反抗,高某波持刀挥舞,在刺伤安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等人后,便逃离现场。

一场争斗后,安某某胸腹部被刺两刀,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安某某符合锐器刺击导致心脏破裂死亡;张某某枕部软组织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梁某某左手拇指软组织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地检察院:

高某波防卫行为未超必要限度,不予起诉

2018年3月6日,上述案件由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区分局立案侦查,而高某波则涉嫌故意伤害罪,并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5月16日,公安机关以高某波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后,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高某波主观上具有正当防卫意图,客观上面对的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虽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后果,但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9年1月15日决定对高某波不起诉。

最高检:

不应苛求防卫人采取与不法侵害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对这起典型案例,最高检分析认为,在判断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最高检方面提出,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反之,不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起典型案例中,最高检分析指出,高某波被骗至传销窝点,面对多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对其围攻,强制其加入传销组织,为摆脱困境实施防卫,持刀反击,其行为虽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客观后果,但从防卫人面对多人围殴的场景和情势急迫状况来看,持刀反击的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同时,最高检还表示,近年来,暴力传销案件在全国各地多发,暴力传销组织肆意实施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带来严重危害,也成为滋生黑恶犯罪的重要领域。依法严厉打击传销犯罪的同时,支持遭受传销组织不法侵害的公民正当防卫,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依法对高某波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依法保护公民正当防卫权;有利于震慑犯罪,遏制传销犯罪的蔓延;有利于弘扬正气,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实习记者 杨雨奇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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