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两儿一孙被枪杀案”二审开庭:被告当庭翻供称系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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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两儿一孙被枪杀案”二审开庭:被告当庭翻供称系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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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下的杀人案

11月27日,河南“两儿一孙被枪杀案”二审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驻马店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马某付当庭翻供称自己没有故意杀人,而是由于被害人向其冲来,其为实施正当防卫而采取开枪行为。

此前,马某付杀人后潜逃12年归案,原告79岁拾荒老人常桂香为儿孙追凶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判决书中,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被告人马某付一家人与同村村民高青录等人因本村小缸窑东岭岗坡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矛盾。同年秋,马某付在该争议地用挖掘机挖若干树坑,准备次年种树。2007年2月23日,高青录等人在争议地上种上树苗,当晚马某付的父亲马某谦(已判刑)携带一支单管猎枪、子弹数发,带领马某付、马某贵(已判刑)、李某忠(已判刑)等人前往争议地,与去栽树的高青录、高建、高小立等人相遇,双方随机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厮打中,马某付从马某谦手中夺过猎枪,连开数枪,致高小立当场死亡,高青录、高建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经鉴定,高青录因被枪弹击中左胸致血气胸而死亡;高建因被枪弹击中右上腹部致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高小立因被枪弹自后背射入贯通躯干致心脏破裂失血而引发心包填塞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常桂香代理律师周兆成介绍,二审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案件的定性问题。马某付当庭翻供称自己没有故意杀人,而是由于在案发现场,由于被害人向其冲来,其为了实施正当防卫而采取的开枪行为,并且已经做过鸣枪示警,充其量自己是防卫过当。

周兆成认为,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在案发前一晚,被告人主动去争议地块蓄意挑衅,将被害人种的树苗折断或拔掉,并且在家中扬言第二天要把被害人全家杀掉。同时在庭审中,辩护人承认被告人马某付是在冲突前鸣枪示警,“既然没有发生冲突,根本就不可能有正当防卫,更不存在防卫过当。”

周兆成表示,根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双方不能正确处理民间纠纷而引发,被告人、被害人双方对引发本案均负有一定责任,但被害人并无刑法意义上的明显过错”,证实被害人一方对自身死亡的发生并无过错。

“马某付杀人后逃匿,12年才被抓获归案,其他被告自被法院判决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来,均未向被害人亲属表示道歉,亦未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因此,除刑事责任外,原告常桂香一方要求被告支付高建、高青录、高小立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支付常桂香、高会、高峰、高薇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25余万元。本案将择日宣判。

8月10日,驻马店中院曾对“两儿一孙被枪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某付死刑,马某付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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