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受虐50年后杀夫,如何量刑才能体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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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受虐50年后杀夫,如何量刑才能体现公正?

(作者金泽刚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据媒体报道,11月27日,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对一杀夫女子韩某提起公诉。起诉书显示,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张某甲(男,66岁)系夫妻关系,结婚五十余年间(起诉书原文如此)张某甲经常无故打骂、虐待韩某。2017年以来,殴打、罚跪、性虐待更加频繁,还曾数次用铁链对韩某拴脚控制,威胁韩某要是敢跑就杀死韩某及其儿子、孙子,迫使韩某在其控制下生活。

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张某甲再次殴打谩骂韩某,让韩某出去借钱给其赌博,并扬言如借不到钱就将韩某及其儿子、儿媳、孙子都杀死。21日4时许,韩某心怀怨恨,及恐惧天亮后借不到钱会再次遭受殴打,趁张某甲熟睡之机,用大擀面杖击打张某甲头部数下。在发现张某甲没有呼吸后,韩某联系其子张某乙。张某乙发现张某甲已死亡。

经鉴定:韩某灾难性经历后的持久性人格改变;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韩某主动到嫩江市公安机关自首。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张某甲,情节较轻,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韩某作案时为限制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韩某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理。但并没有对韩某如何量刑提出具体建议,而这正是这起案件最值得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家暴受害者反抗致施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即使反家暴等立法都已出台,且每起案件都引起广泛的讨论,但并没有起到明显的预防作用。就司法而言,与民众十分同情反抗的被施暴人相比,刑事处罚的严厉性依然还是背离民众期待。

如何处理这类案件,首先涉及妇女在遭受长期虐待后的突发反击行为是否具有防卫的性质。根据现行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防卫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韩某是在趁丈夫熟睡时击打其头部,不是在张某实施虐待的时候进行反击,这的确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甚至也很难说是防卫过当。

但显而易见的是,韩某防卫的动机是正当的,而且更受人同情。

事实上,要求韩某在遭受丈夫不法侵害时,进行正当防卫的成功概率极低,而且可能刺激施暴者以后实施更严重的暴力伤害,因此大部分反抗“成功”的女性都是在施暴者处于熟睡或醉酒等状态时予以反击。在“必要限度”的问题上也是同理,被告人遭受的生命威胁不是一次性的或由某个单一事件引发,而是来自于家庭暴力所创设的持续性危险和伤害,韩某有理由认为只有张某甲死了不法侵害才能停止。所以,在遭受长期虐待的家庭环境下,法律不能期待韩某作出符合正当防卫要求的正确选择。

在这种法律与现实的两难境地,面对长期受虐被迫做出过度反应的被告人,以及具有严重过错的被害人,司法不应该只是哀叹被告人的悲哀,以及法律的无奈,这或许正是司法展现作为与担当,选择突破和创新的良好契机。

2015年3月“两高”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首次确定了抵抗家庭暴力杀人可以以正当防卫免责,同时规定,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对于韩某杀害张某甲的行为,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起诉无可厚非,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多种从轻或者减轻的量刑情节并存,在这种情况,如何做出最后的宣告刑,考验着司法者的智慧。

如果只是对韩某做出一个五年有期徒刑左右的判决,看似稳稳当当,法律上无可挑剔。问题是,这样的稳当能否真正让人感受到这个案件的公平正义呢?鉴于本案存在多个从轻或者减轻的量刑情节,加上被告人具有防卫自身和其他家人的动机,被害人具有长期家暴的严重过错,对本案可以做出在法定最低刑限度内从宽处理,那就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且实施缓刑。这既达到了刑法规范社会秩序,惩罚犯罪的效果,又考虑到被告人的特殊情节,以及本案的实际社会危害性,真正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家庭暴力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有美国学者也坦言,“在美国,对女性而言,家庭是最危险的地方。”为了反抗家暴而杀死施暴者的案件如何定罪处罚,也是这些年美国刑法改革讨论较多的问题,在美国《模范刑法典》的法律框架中,受虐女性实施致命保护的条件出现宽松的趋势,这对我们应该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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