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浙江先后探索  个人破产制度全国复制还有多远

深圳浙江先后探索 个人破产制度全国复制还有多远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个人破产制度探索提速。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这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此前,深圳已通过我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国家层面也多次释放相关信号,建设个人破产制度箭在弦上。

挽救诚信破产人,浙、深先行

《工作指引》提出,要遵循依法合规、鼓励探索、府院联动三条基本原则,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同武律师向北京商报记者评价称,探索个人破产制度,严格区分“诚信破产人”和“老赖”,有利于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也为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早在2018年底,以温州、台州、丽水遂昌为代表的个人破产制度探索便逐步开展,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实现破冰。

据了解,截至2020年9月30日,浙江全省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共办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147件。在债务及清偿方面,浙江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总额2.027亿元,其中担保债务额2573.251万元,普通债务额1.77亿元,共清偿3350.349万元,平均清偿率为16.53%。

事实上,浙江并非唯一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地区。此前,11月9日,最高法院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深圳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8月26日,深圳已通过我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拟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企业总数超过200万家,其中私营企业占比96%,创业密度全国第一。而在浙江,民营经济贡献了全省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生产总值、70%以上的外贸出口以及80%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

高同武向北京商报记者解读称,在民营经济高度发达的环境下,有些企业家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会加入个人担保,这意味着,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家一旦创业失败,就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重生,同时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上下联动,个人破产制度亟待建立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国家层面也多次释放推动个人破产制度探索建设的信号。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当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今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要求“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中腾致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施益宝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普及个人破产制度非常有必要,“我一直期待可以申请破产,如果全国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对于我这类创业者的境况肯定会有很大改善”。据施益宝介绍,因为创业失败,他至今负债缠身,被限制高消费,重新创业困难重重,甚至遭遇非法催债。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0月9日公开通报的由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已成为最高法院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债务人蔡某系浙江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及配偶月收入在8000元左右。而蔡某本人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债务。本次参与的4名债权人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对此,施益宝坦言,“我们这些有文化学识背景的创业者,并不会心甘情愿做‘老赖’,需要的只是时间。我们还很年轻,希望国家在政策上能够给予一定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有机会改正当初刚创业时因为无知而犯下的错误,让我们有信心和勇气重头创业,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率的提升作出一点贡献”。

全国推广,道阻且长

那么何时才能全面推行个人破产制度?高同武向北京商报记者解读到,目前尚未在全国推广个人破产制度,是因为仍存有一定的顾虑和阻碍。

首先,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村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特殊困难。土地作为农民生产资料发挥着社会保障的功能,如果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破产范围,无疑是剥夺了农民的生存权;但如果不纳入破产范围用于债务清偿,那对这部分群体而言几乎不能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优势。

其次,破产法的崛起离不开信贷消费,人们对法的期望从救济债权人到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之间还需要一个过程,与我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文化存在一定冲突。

此外,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征信系统普及程度较低,虚假破产、恶意逃债等情况可能导致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风险,浙江、深圳在限制个人滥用法律方面均做了比较完整的制度安排。例如,《条例》规定了债务人财务信息的披露、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调查权、连续两次免责的八年间隔限制、清算程序终结后获得免责的考察期以及债务人不予免责的情形与不予免责的债务等,《工作指引》也明确了债务人的免责考察期为五年、要求诚信财产申报与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等。

对此,高同武建议,在目前已经出台的《工作指引》和《条例》的基础上,还要建立惩戒机制,对利用破产途径躲避债务行为的惩戒归于刑法层面,同时综合运用社会信用的惩戒并以立法形式固定,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要想在全国推广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高同武指出,首先就是要在法律制度上明确破产的原因、破产申请的主体、在多大范围内免责等诸多法律问题。其次要破除二元经济体制障碍,改善农民收入结构,让农民“有产可破”。最后还要建立健全个人信用监督管理体系,使司法部门有途径可查,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不正当处置财产。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实习记者 刘迪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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