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民警注视女生溺亡被停职,“不会游泳”不是辩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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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民警注视女生溺亡被停职,“不会游泳”不是辩解理由

我们固然不能苛求民警必须掌握游泳技能,不要求民警扮演第一时间跳水救人的英雄,但是至少要体现基本的职业规范。

12月4日,安徽安庆市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女子欲投湖自尽,本来警察已经及时赶到,但遗憾的是,女子从站立在浅水区直到扑入深水区,处警过程未见果断作为,最终悲剧发生。现场视频在网络传播后,当地警方发布通报称,涉事民警辅警被停职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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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民警辅警到底该承担怎样的责任?网上出现一些争议。

部分人看完视频觉得,民警最初在浅水区本就有机会把人拖回来,而在女生扑入深水区后,民警也只是手牵手往水里走了几步就撤回,拖延一段时间才有人跳进水中救人,整个施救过程迟缓而不专业。

但也有人觉得,不能过于“上帝视角”,民警一开始未必能判断出女生会真扑入深水区,而民警之所以没第一时间跳水救人,可能是“不会游泳”。不能要求每个民警都会游泳,“舍己救人”也是太过于圣人标准。

哪一种看法更客观理性,我们不妨看一个对比案例。2014年,山东德州一位小区居民在人工湖落水,民警接警赶到之后,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打捞,周边群众提供了梯子、绳子等工具,还有一位群众表示会游泳,主动下水救人。但最终为时过晚,没能挽救落水人的生命。

事后,死者家属将民警告上法庭,认为民警没有履行救助群众的法定职责。经历一审二审之后,德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处警人员没按相关规定配备任何救助落水人员的救援器材,而是到达现场后,和现场群众共同寻找救援工具、组织现场群众施救。因此,认定民警构成未善尽法定职责。

从现场视频看到的安庆这起悲剧,和德州这个案例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处警民警接到的是有人投河自尽的报警,按理说即便一时抽不出会游泳的民警,至少民警应该携带相应的救生设备赶去现场,应该提前考虑到救助方案。可是从现场画面来看,涉事民警辅警既没有专业救援设备,也没有体现出应有的专业素养,全程表现业余甚至慌乱。

德州中院在上述判决时援引了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其第二十三条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第五十二条规定:“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

可见,我们固然不能苛求民警必须掌握游泳技能,不要求民警扮演第一时间跳水救人的英雄,但是至少要体现基本的职业规范,让人看到民警是职业的,是尽力了的。遗憾的是,视频中的这几位民警,很难说是符合这个基本期待,最起码是没有按规则携带“救援器材”。

除了当事民警的问题之外,当地公安系统对民警的培训是否到位,对救援器材配备是否充分,也都需要后续的调查说明。总之,争论民警个人该不该会游泳,无疑偏离了议题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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