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实施!部分纳税人个税预扣预缴方法优化详情

青客
2020-12-10 17:28 来自上海市

12月4日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正式对外发布。

按照《公告》,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这一规定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公告》只是优化了个税预扣预缴方式,并不会改变个税税负。

预扣预缴方法优化后,会给纳税人带来哪些改变?‍

比较明显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当纳税人月收入不均衡,但年收入又不足6万元时,按照原来的方法,可能在收入较高的月份需要预扣预缴税款,到年度汇算时再申请退税,而新方法则无需预缴税款,也无需办理退税。

新预扣预缴方法会改变个税负担吗?‍

值得一提的是,也有纳税人关注,新的预扣预缴方法是否会改变个税负担,其实并不会,《公告》只是改变了个税预扣预缴的方式。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也可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原来的方法。

值得一提的是,符合《公告》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视实际情况按照原方法预扣预缴个税。

如扣缴义务人(即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也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怎样操作才能享受新的预扣预缴方式?‍

据悉,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式并不需要纳税人自己去操作。

按照规定,采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并预扣本年度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即可按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采用纸质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则需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判断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再按《公告》执行,并需从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起,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填写“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公告》出台可以减轻哪些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公告》将主要使两类纳税人直接受惠。一类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

第二类则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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