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德斌著《中国经济史的大分流与现代化:一种跨国比较视野》,浙江大学出版社,2020年6月出版
01
对于近两千年的全球经济变迁而言,18世纪英格兰开启的工业革命当然是头等大事。它既带来了现代经济的增长,也拉开了地区间的经济差距,导致“大分流”。所以,几乎同等重要的问题是,工业革命的成果为何能迅速扩散到某些地区,而有的地区却迟迟不能向发达经济体靠拢?
马德斌先生在多年的研究中,既透过中英的“大分流”来探讨工业革命的发生问题,也在中日近代“小分流”的研究中反思了工业革命后的收敛问题。
现在,《中国经济史的大分流与现代化》一书将这些原以英文为主的成果结集出版,系统地呈现给中文学界,无疑将刺激中国经济史学界参与国际学术前沿问题的讨论,推动中国经济史研究对新观点和新方法的探索,也有助于国内更广泛的读者群体了解国际经济史学界对中国经济史的新认识和新探讨。
02
当然,进行经济发展的跨国比较并非易事,首先要解决测度问题。本书第二至四篇所收论文都对此有所涉及。其中最为系统的当属第五章对实际工资的跨国比较,涵盖中国、日本、印度诸亚洲经济体与欧洲的不同类型经济体,展示了18世纪至20世纪前期它们在生活水平上的差距,以及生活水平变化的不同趋势。
实际工资可以说是衡量前现代生活水平最重要的常规指标,为国际经济史学界所常用。但国内学界对此重视仍不够,经济史的量化研究侧重于农业生产率、GDP等指标的估计,关于实际工资的系统研究寥寥无几,既不利于本国不同时期的比较,也不利于跨国比较。
该章的估计表明,北京、苏州、广州等地的实际工资水平与工业革命前夕的莱比锡、米兰接近,但不到伦敦、阿姆斯特丹的一半;同时,中国几个城市的实际工资水平非常接近,地区差距远小于欧洲内部。
前一点对有修正意味的加州学派观点构成了挑战,也与该文另一作者Allen此前对江南与英格兰农家收入的比较研究有一定距离[1],值得进一步探究。后一点则暗示中国发达地区的实际工资或更易为劳动力流动拉低,如果这样的话,对基于经济中心的实际工资比较就会有不同的解读可能性。可是,目前中国历史上的实际工资序列仍太缺乏,难以充分地揭示地区差距。在近年账簿等新史料频出的背景下,希望该章能加强学界对实际工资研究的重视。
03
在实际工资之外,本书各章还尝试了用身高来测度生活水平、用年龄堆积(age heaping)来测度人力资本、用GDP来测度近代江南的经济增长、用TFP来比较近代中日蚕丝业的发展等等。除了GDP,这些指标在国内的经济史研究中应用还很少。应该承认,不存在完美的指标。实际工资不能反映劳动力在社会中的相对收入地位,年龄堆积指标可能受生肖或干支纪年的扭曲,凡此不一而足。但无论如何,它们提供了一种思路去从资料中尽可能获取系统的信息,并为进一步的修正提供基础。
应该承认的是,不同社会产生的史料或许会有各自的特色。历史时期的中国未形成欧洲那样系统的市镇档案、遗嘱等史料,但其长期延续的传记资料,堪称海量的族谱、契约文书等史料,亦为统计测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就此而言,欧洲史研究中发展出来的某些指标对中国史研究未必是最有效的,可是,以一种富有创意的方式去对待史料的态度应相通的。这也是本书能带来的一个启发。
04
在对中西、中日经济分流的解释上,本书则体现出鲜明的制度取向。第三章及导言对产权及契约执行制度的强调体现了对新制度经济学的运用。在第三章对中西法律传统的比较上,作者继承了韦伯的观点(应该说,这也是长期以来国内法制史学界的主流观点),并与黄宗智、彭慕兰、曾小萍等修正派学者商榷。这些学者的代表著作都已有中译本,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但中文学界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与之展开的对话并不多,本章可以弥补这一缺憾。
与他们不同,本书作者强调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差别:传统中国或许存在依法判案,但缺乏正式的制度或职业法律人保证地方官在自理词讼中严格依照法律;传统中国或许也存在一些与商事有关的民间习俗,但未形成正式的法律;与Greif比较马格里布商人和意大利商人的结论类似,非正式的、关系型的制度或许在短期内、小范围内有效,但长期是无效的。
至于前述中西制度形态差异的形成,书中各章的讨论均指向专制政府的自我约束与宪政的正式约束之别。可以预期,这些旷日持久的争论将会持续下去。
05
在中国史方面,商人团体对地方司法的深度参与及由此促成之商业惯例的法律效力,可以在碑刻、案牍及晚清商事习惯调查等资料中找到不少的证据,恐怕不宜简单地否定这些习俗的习惯法性质。事实上,第四章、结语以及作者关于清末民初货币市场的其他研究,均倾向于认为近代中国商人团体自下而上地推动了金融部门的发展,其过程与近代早期的欧洲类似。
不过,对于这一近代的现象,书中是通过对比相对集权的南京政府时期和此前分裂但自治程度较高的时期来加以认识的。那么,19世纪晚期之前的中国处于何种状态?应该说,当时的政府和在汲取上有着现代抱负的民国政府是很不一样的,地方自理的空间以及民间组织所具有的社会权威亦与现代意义的集权架构下不可同日而语。
这时,市场发展的过程更可能和作者对19世纪末至20世纪20年代金融部门的描述较为相似。所不同的是,国家层面没有出现19世纪末之后的那种对商业、实业的热情,将地方层面的民商习惯法转化为国家法律的渠道尽管不是完全没有,也是较为缺乏的。
如果和英格兰对比的话,中世纪晚期市镇等地方法院在商事纠纷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但16世纪之后,越来越多的诉讼就转向了普通法法院,并促进了普通法本身的发展。这种层级上的动态差别是否会带来关键性的影响?目前的文献中对此还殊乏探讨,但梳理本书的讨论可发现,沿此继续深入是有必要的。
06
同时,在欧洲史方面,也存在不少“修正主义”。比较极端的体现是S. Ogilvie与A. Carus于2014年为Handbook of Economic Growth写的制度与经济增长一章,从纠纷解决的正式、非正式之分到议会的作用,几乎全盘否定了Grief基于马格里布商人和意大利商人比较研究所作的阐述。[2]在欧洲法制史的具体研究中,探讨道义、政治等因素对法律(包括商法)影响的文献也不在少数。它们都突破了国内学者通过韦伯或新制度经济学获得的对西方制度史的印象。
不过,这些突破虽然可以说明早期近代的中西方法律制度面临一些类似的挑战,但并不足以抹煞二者在治理形态或组织形态上的明显差异。如,中国的大一统、官僚制之与欧洲的政治分裂、多重司法系统。这些差异本书都有述及,即使对它们所发挥的新制度经济学式影响尚存在争议,它们仍可通过国家能力等维度对经济发展带来长期影响。这是近年国际上大分流讨论中的又一焦点话题,作者则是活跃其中的重要学者,本书亦系统呈现了作者在这方面的研究。
07
其中,第二章对中西各国的人均税收进行了令人印象深刻的比较,也提供了此后不少研究所依赖的典型事实。这一比较说明,清代中国的人均税收无论是用银计算还是折算为非熟练工人日工资的倍数,均低于欧洲各国(尤其是引领经济发展的英国、荷兰),处于和奥斯曼帝国接近的水平。作者承认这有助于维持传统中国的稳定统一,但认为它束缚了国家能力的增长,也延缓了中国在早期近代的经济增长。
同时,作者也不赞同将此简单地归结为“仁政”,而是从统治者的目标优先考虑政治稳定和王朝存续,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官僚制内部激励问题两个方面进行了理论探讨。包含第一章、第二章在内的作者的一系列研究,反映了作者建立一个完整的理论模型来解释传统中国国家能力的开创性工作。
在这一模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中央难以对地方官及胥吏进行有效监督,在预期到后者将恣意索取的情况下,不得不抑制自身的汲取,以降低民众揭竿而起的概率。此后孙传炜、郝煜等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均从不同方面与作者的理论相支持,共同加强了从信息角度展开的解释。[3]
08
无论是财政在塑造国家治理形态上的重要性,还是官僚制运作中的信息问题,上述理论工作都可以从近二十年国内历史学界的研究中得到呼应。当然,对于一些具体的环节和机制,理论探讨和经验研究间还存在可进一步磨合之处。
如,尽管地方政府存在大量的正额外财政收入,但财政史的研究也表明,这些正额外的收入同样受到各种制度约束,地方官个人的索取或贪污很难说是恣意的。关于清末民初一些区域的实证性研究亦说明,即使是加上地方的各种征收,民众的税负率在国际比较的视野上仍然是不高的。[4]
又如,虽然地方官有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营私舞弊的空间,但经过文书技术的不断调整,民间对合法税负的范围是大致清楚的,而在细密的考核与监察体系下,仅是那些可观察的公共事务就常常使得地方官采取和民间合作的策略。
所以,地方财政所体现的或许并非仅是单向的攫取关系,它更可能是官、民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从明清的经验来看,这样一种官-民或国家-社会的关系至少对王朝实现稳定的贡献不亚于低税率的财政结构。[5]如果要把工业革命之前中国经济曾经取得的相对成功一并纳入解释的目标,这些历代的治理经验亦值得更多的考虑。
此外,从作者后续的及正在进行的一些研究来看,观念等方面的因素也都在其考虑中。要建立一套包含所有这些因素的理论自然是很困难的,但也是特别令人期待的。同样令人期待的是,本书的出版或能吸引更多国内的历史学者参与相关的讨论,实现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的相互促进。
09
至于国家能力到大分流的传导机制,作者的研究揭示,在统治者因为信息问题不得不自我约束而形成的低税率均衡下,不仅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是较低的,更滋生出各种隐蔽且分散的租金,对一些有资本密集、规模经济等特征的行业发展产生消极作用。
政府服务的重要性在第四篇关于中日现代化比较的研究中有较充分的反映。这既体现在19世纪70年代后日本持续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上,也体现在日本政府对蚕种改良研究的资助、在规范生丝检测上的积极作用等方面。它们都成为近代日本丝业后来居上,赶超中国的重要因素。
至于对政府缺乏正式约束带来的寻租问题,在中日缫丝企业所面临的不同制度环境中有所体现,也在第二章、第四章等处涉及金融部门的讨论里得到强调。在金融部门的中西比较中,一个常被提及的证据是早期近代中国的利率远高于欧洲。我和合作者的一项研究也在书中引用,以说明这一点。
不过,对此或需稍作解释。我们的这项研究的确表明年利20%在清代徽州等地的民间借贷中是常见的,但如果要和同时期欧洲的利率数据比较,更合适的恐怕是商人间的同业借贷利率。从我们仍在进行的后续研究来看,商人往来的常规利率在晚明以前很可能是不低于年20%的,但此后有所降低,到了19世纪则常在10%以内。
这样来看,18世纪之后,中西间可比的商业利率的差距比以往所认为的要小得多。当然,金融部门的跨国比较是个富有挑战的工作,还有不少细致的研究要做。无论如何,本书说明了进行这一比较的重要意义。特别是,目前学界对中西制度绩效的量化评估仍局限于粮食市场整合程度等少数维度,本书对金融部门的关注是很值得注意的提醒。
10
最后,本书包括了两篇书评。它们评论的两部书都是对大分流进行了系统的理论探讨的重要著作,在国内也引起了较大反响。今译为中文,便于国内学界了解对这些著作的不同看法。这里更想说的是,这两篇书评的体例似与国内常见的书评有所不同,凸显了书评在同行评价与学术切磋上的重要功能。今草此评,也算是踵其步武吧。
附目录
参考文献
[1] Allen , R. C., “Agricultural Productivity and Rural Incomes in England and the Yangtze Delta, c. 1620–c. 1820”, 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Vol. 62, No. 3 (Aug., 2009), pp. 525-550.
[2] Ogilvie, S., Carus, A., 2014, “Institutions and Economic Growth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Handbook of Economic Growth Volume 2A, pp. 403-513.
[3] Sng, T.H., 2014, “Size and dynastic decline: The principal-agent problem in late imperial China”, Explorations in Economic History 54 (2014), pp. 107-127. Yu Hao and Zheng-Cheng Liu, 2020, “Taxation, fiscal capacity and credible commitment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 the effects of the formalization and centralization of informal surtaxes”,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2020(June).
[4] 参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1985),页289-295;郑起东,《田赋和徭役》,从翰香《近代冀鲁豫乡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页473-498,519-534;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中华书局,2008),页43-51。
[5] 参见: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页242-244。
“特别声明:以上作品内容(包括在内的视频、图片或音频)为凤凰网旗下自媒体平台“大风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videos, pictures and audi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the user of Dafeng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mere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pac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