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中国社会组织需要适应哪些新的政策法律环境,如何应对?12月19日,第二届中国公益行业法律合规发展论坛(暨第八届复恩法律论坛)举办,主题聚焦“公益行业法律基础设施建设”。来自法律、公益、学术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探讨当下中国社会组织所面临的政策法律环境方面的挑战,以及今年在抗疫实践中所得到的启示。
在“公益行业基础设施建设 ——‘社会企业法’何时落地”主题演讲环节中,北京亿方公益基金会秘书长李北伟分享了亿方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做社会企业投资的案例,并表示,“现在社会企业还是个新生事务,其实践走在法规之前,我们希望其发展既有从下至上,也有从顶层,从上至下的方面推动,两会政协能够让各个企业的概念进入我们整个国家的议事日程,同时成立相应的法规。
北京亿方公益基金会秘书长
以下为李北伟发言实录:
社会企业法是一个非常大的题目,并不是我的专长,亿方不管是在做企业社会的推动,社会企业研究,还是社会企业投资实践,都是在社会企业法或者相关法律框架下进行。今天我主要分享亿方是怎样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做社会企业投资。如果我的分享能够给大家一个答案,一个要点,一个借鉴,从基金会如何做社会企业投资这个角度,有一点我们亿方的创新和分享,我就达到了目标。
我今天分享的内容基本上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现有的法律约束和行业后果,第二部分是亿方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创新和细节,第三部分是近来关于社会企业倡导方面的一些进展,成都和北京的一些情况。
在讲第一点之前,我想提一下关于社会企业法律,经过各国经验的梳理,有两位老师写的比较好。
一位是李健老师,他在2017年写了一篇文章,对世界上几十个国家的在社会企业法律法规方面作了梳理。李健老师分类了世界各国推动社会企业法,有《慈善法》角度、《合作社会法》角度,也有专门法的角度,比如英国CIC的促进条例,和韩国《育成法》等。
另一位是潘晓老师,他在2012年的时候在北大法律上发表关于社会企业法的两条路径的文章。一条路径是在欧洲的社会经济下的法律路径,鼓励社会制度下如何推动,另一条是美国非盈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我想从亿方的实践角度去分享所受的法律约束。当亿方准备以基金会的名义做社会企业投资的时候,发现面临的法律约束有两条,一条是2016年9月1号开始施行的《慈善法》,《慈善法》关于基金会的资产有六个字:合法、安全、有效,另一个是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我们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在《保值增值暂行办法》里,第三条可以做股权投资。其实有三个约束,第一个约束是约束单个项目不超过30%总资产。这部分基金会和我们采取的方案并不相关,但是它第一条约束中经营范围与业务范围相关,这个是一个比较泛的领域。还有一条影响蛮深的,如果违法违规,造成基金会财产损失,执行人要承担责任。进行这个法律框架的约束,使得实质上的基金会的执行者、管理层,他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不对等。他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和后期风险非常高。这个会造成什么情况呢?在基金会保值增值这三条中,第一个是理财产品,第二个是委托专业资产基金进行资产管理,第三个是资产投资。整个基金行业在资产的保值增值方面是非常保守的,据某中介机构分析,整个理财收入只有1.7%的收益,这和我们整个法律约束造成的行为模式有关。在个人层面来看,基金会的管理层不愿意承担后面造成损失的的法律责任,这样会造成非常保守的理财。但在投资里必然是有波动和风险的,最安全的一种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管理,另一种如果我们想从法律框架下做社会创新、社会创投,做社会企业投资,就从法律上要受到极大的限制。那么造成的行业结果是,全行业投资收益非常之低。
实质上我们认真和律所进一步分析,在这个法律框架下,法律的内在逻辑是非常清晰、公正的。基本逻辑就是公益资产在一个传统的逻辑下,是财产、财富再分配的逻辑,而不是一个增值的逻辑。各行业把钱捐给公益,是要做财富再分配的,那么增值保值就不是全行业的首要任务。这个逻辑在公募的基金会是非常有道理的,因为要花掉70%的募款额。可是随着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比如说大学基金会,不动本基金以及私募的公益基金会,它积累了大量的公益资产。这些公益资产,比如私募基金会只要求8%左右的划配额,这大量的资产就造成了投资收益如果低于通货膨胀的后果。实质上对于公益操作者、公益基金会管理层来说,这就是一个失职行为,因为他们没有让公益资产赶上通货膨胀的速度。这里有一个合理的行为预期,合理的公益资产使财富再分配,会造成了公益资产保值增值无效。
再具体来讲,我们亿方基金会就和京天(音译)律师事务所做在社会企业方面的创新,简单来讲就是做股权捐赠,后面有大量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和财政部和国税总部的法律法规是有关。关于股权捐赠我们分享三点。
第一点是股权捐赠,按照2019年1月19号的暂行管理条例算,股权捐赠并不受单项投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会总资产30%这个限制。
第二点就是除了国有企业法人不能够捐赠股权以外,其它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捐赠。
律师和我们研究建议,由于要回避外资在一些行业的限制,我们需要用国内的自然人和法人方式去进行股权捐赠。
第三点是当你用这个公司的时候,不要用亿人有限责任公司,亿人有限公司不能再设一个亿人有限责任公司。比如投资人,出资人成立一个A公司,A公司是捐赠方,捐赠方成立一个B公司,B公司是一个项目公司。大家可以理解成项目公司,有点像是房地产公司,比如说万科在扬州成立扬州项目公司,然后以项目公司B公司的名义去投资标的公司,具体比如说成都郎力是投资公司,这种架构设计,由A公司把所有的股权捐赠给基金会,这样我们就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进行了有效投资。
大家知道股权捐赠行为本身等同于转让股权,股权转让的收入额是按照历史成本计算的。设立B公司的好处,第一个就是当A公司把股权捐赠给基金会的时候,对A公司来讲,这算是一个股权转让收入,这个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还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最多是年度利润的12%,当然过于的还可以在今后的三年继续扣除。
另外一个情况,在捐赠之后,设立B公司的好处,它可以直接做捐赠,不需要通过标的公司的股东讨论,有优先购买权,不能随便捐赠等,可以直接拥有股份捐赠的便利。
B公司涨分红或者创造价值的时候,因为它是股权在基金会,在整个收益在公司法下,不受《慈善法》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范,这是第二个好处,红利可以用来再投资,可以做更有效的资产管理。
第三个好处就是一旦发生任何法律纠纷,由于B公司的存在,公司、社会、企业不会跟基金会发生直接的法律纠纷,因为有B公司做风险隔离,这个是整个框架的细节。
除了种种好处,它还有一个坏处,就是双重税负。B公司在产生收益的时候,由于标的社企公司分红等等, B公司由于把资产又捐献给基金会,基金会也是一层收入,它也有一个税。所以这个架构和创新好处是可以在现行的法律约束下更有效的管理资产,做社会创新,推动社会企业投资,坏处就是这个双重税负的设计。
第三条是关于现有的政策倡导和社会企业法有关的推动。第一个是,成都市正在做一个五年的规划,从2020年到2025年。我们在今年10月份讨论的时候有所介入,成都是全国最早可以作为地方法规的,就是2018年的所谓的61号文,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的,《关于培育社会企业促进社区治理的意见》,在这个基础上成都做了个五年规划,这是全国首例。明年应该在地方行业的团体标准上和服务促进的条例上有所推动,尤其会推动社区型社会企业以及物业这方面一些地方法规的进展,这些和社会企业法的力量有关。现在中国的各地地方政府尝试是有效多元的,在政策法规方面,除了认证推动以外,走在最前面的还是政府。
另外一方面的进展,是在今年12月6号的时候,我们和在座的很多老师,包括袁老师、冯老师,跟亿方基金会同之为基金在民进中央开了一个关于社会企业的构件的研讨会,想在明年的两会提一个社会企业的推动的提案,争取通过民进中央的提进去。今天为止我们把提案的草稿写完了,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现状,第二部分是问题,第三部分是建议。执笔人有不少,其中最主要的是上财的刘志洋老师与北京的刘晓静老师。与法律有关的第一条缺乏顶层设计和政策法规缺失,我们的建议和成都市五年规划的中心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我们希望通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及中国民主建工会等在它的会员之中,在企业家之中,提倡社会企业家精神,不管是成都的五年也好,还是民进中央提案也好,轴心就是提倡社会企业家精神,这和全球的社会创新,是一脉相承的。我们希望国家发改委相关部门能够牵头推动,在几个方面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推动,例如社会企业的申请、章程以及注册、评估,还有融资、税收以及促进发展等,能够在引导基金促进等等。现在社会企业还是个新生事物,它的实践走在法规之前,这也是应有之意,非常高兴能够看到成都地方政府在做尝试。我们希望既有从下至上,也有从顶层,从上至下的推动,两会政协能够让各个企业的概念进入我们整个国家的议事日程,同时成立相应的法规。社会企业法究竟什么时候成型?成型成什么样?多长时间的轴向,这得一步一步走,以上就是我分享的内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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