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时代下半场的开启,商业诋毁、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更加复杂和隐蔽且层出不穷,企业在竞争领域的合规建设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重要。2021年1月10日,互联网时代企业合规竞争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对此展开了探讨。
此次会议由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主办,会议聚焦“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风险及企业合规竞争体系的建立”这一议题,邀请了国内众多知名法学专家、业界专家展开了深入探讨,藉此引导企业合规竞争,帮助企业避免踩不正当竞争“雷区”。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个永恒的话题。”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律师介绍了几起新近发生的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例,包括:某移动社交平台被竞争对手员工伪造涉黄有害信息恶意举报案,该案中伪造信息者于近日被法院判决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某短视频平台被竞争对手员工假冒身份伪造攻击性“大字报”进行商业诋毁案,该案中伪造信息者于近日被刑事立案调查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事件中出现员工不合规行为的公司都是成熟的大型互联网企业,这也给处于爆发式增长的各行业、各企业、各巨头都敲响了警钟。”
研讨会上,专家们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包括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侵害公共利益,进而可能引发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风险。“企业出现广告屏蔽、‘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能面临的主要是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责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李梁教授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是一种侵权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商业秘密、商业诋毁及侵权企业或个人名誉权等民事风险,严重者还可能触犯损害商誉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和商业贿赂相关罪名等刑事风险。李梁同时建议,建立合规制度要形成全面的调查机制,立法上应给企业的合规机制予以回应。
“谈到合规,但这个‘规’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现在本身还不很健全。”中国政法大学肖建华教授认为,一些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走在了立法和行政监管的前面,这个情况下判断一个企业的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在标准识别上,从司法、行政的角度会倚重两个标准:一是公共利益问题,比如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二是企业经营者的商业伦理问题。“除了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现在互联网领域大量的不正当竞争案件都是私下里通过企业间的调解解决的,具体怎么处理结果我们看不到。”肖建华认为,树立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规”需要更多的来自法院和行政部门的指引性判例。
为了帮助企业预防竞争违法行为,研讨会上专家们建议企业(尤其是规模型企业)建立动态的竞争合规机制。中国传媒大学刘文杰教授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底子来说就是《侵权法》的特别法,因为调整主要情况是发生在市场竞争领域中经营者之间的相互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社会变化及技术变化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行为,所以要求立法机关或执法、司法机关做相应监管时也要不断适应变化,去调整手段。相应的,企业的竞争合规建设也是一个动态过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裴炜副教授认为,现在企业讲竞争合规时,不仅包括是否符合国内法律,还常常涉及一些涉外类型的合规。“现在不仅存在(关于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上不清晰的问题,还存在法律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的问题,特别是境内外法律存在冲突性。”
因此裴炜认为,应对以“切割”为重点明确责任、帮助企业建立合规竞争机制,从细节上去降低企业的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裴炜建议,企业在进行合规设计时要首先思考合规机制为谁设计,怎么能够让它有一定的实质性效果,最终能够促进市场经营活动向良性方向发展。
近年来,许多大型企业针对竞争对手设立竞争性部门的新闻时而得到媒体关注,被戏称为“打X办”、“打X司令部 ”等,如京东的“打苏宁司令部”、百度“打头(今日头条)办”、滴滴“打美(美团)办”等,都曾被正式媒体公开报道。
针对这一现象,与会专家们也进行了专门讨论,认为企业成立竞争性部门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本身并不违法,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要看该部门实施的具体行为是否突破了法律的边界。但类似部门确实也是法律风险高发点之一,提醒企业法务部门和律师应予以特别关注。
“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企业间的摩擦和冲突是常见且不可避免的。竞争性部门成立的目的,如果是抑制对方企业不正当行为,或者对对方企业产生危害的行为进行预防或者研究,那么都没有问题。”中闻律师事务所张鹏律师认为,只有在这些机构做出了违法行为时才会产生法律风险。
针对竞争对手,企业可以通过价格优惠、提高服务水平等来竞争,但是不能商业贿赂谋求竞争优势,更不能通过虚构竞争对手的负面信息、然后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在舆论领域对其进行诋毁,“这些都是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张鹏说。
他同时认为,媒体或业内戏称这些机构为“打X办”、“打X司令部”等,也属于正常和中性的舆论监督和评论,而非诋毁。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裴炜的观点与之类似,认为成立专门的竞争部门本身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她同时提醒,如果该部门长期是一个类型的(竞争)行为,这个行为变成一个部门惯性行为,那么(一旦触发法律风险时)也会影响对部门性质的认定。
北京师范大学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认为,竞争性部门本身确实比较敏感,由于工作性质问题,其接到的任务往往就是要把竞争对手的气势打下去,压力也比较大,具体行为很容易擦枪走火,因此更需要重视对风险的控制,与律师和法务部门密切合作。
此外,专家们还针对合规竞争中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提出意见。北京安理律所合伙人姜先良律师认为,如果合规体系的实际运行效果可能不利于消费者,比如隐私政策没人看得懂,但只要摆在那里企业就免责了,这就有很大问题,“企业在建设合规机制或者合规设置时,要考虑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保护效果,以最终能够促进市场经营活动向良性方向发展。”(余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