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一起相约跑步,伙伴猝死莫要怕……

健康跑吧
2021-01-12 10:41 来自河南省

(一)

前几天,附近地市一个兄弟跑团团长,电话联系小编,情绪异常紧张!

称:早上一块约跑,一个跑友发生了意外,正在抢救中……作为跑团的负责人,到底应该不应该承担责任?

小编让他放心,如果没有故意伤害对方,或者有重大过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作为一块跑步的跑友,需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医疗部门做好抢救工作,并做好情感上的慰问,积极主动一些,家属一般也不会过多地追究。

跑步猝死案例一再发生,导致好多跑团组织活动,忧心忡忡,唯恐出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新增的“自甘风险”原则,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提高活动效率和质量。

(二)

【相关知识】

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引入了“自甘风险”原则,被认为填补了法律空白。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可以参考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

“自甘风险”原则的规定,适用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01、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

从事的活动具备相关风险,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在,其中风险性指行为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并非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

02、主体上的适格性

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

03、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

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

04、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

行为人作出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义务而承担风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比如为了荣誉、获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但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必须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日常习惯和行业规则。

在一起跑步过程中,哪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跑友承担赔偿责任?

跑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可以要求跑友承担赔偿责任。

(四)

【温馨提示】

作为活动参加者:参加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并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此项活动;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3.活动中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为避免产生纠纷时责任不明,组织者可明确具体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者此项活动隐含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害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者签署相关书面文件;可利用第三方转移风险,比如由参加者购买保险或组织者赠送保险等方式,可保障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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