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9个月涉案46亿!犯罪团伙自建第四方支付,还给境外赌博网站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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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9个月涉案46亿!犯罪团伙自建第四方支付,还给境外赌博网站结算

互联网对社会生活、经济发展的影响已渗透到方方面面,然而,当前网络犯罪也随之日益演变、迭代升级,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甚至是网络金融犯罪等犯罪行为层出不穷。

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当前检察机关惩治网络犯罪、促进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情况,并发布检察机关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自建非法“第四方支付”系统仅9个月,但涉案高达46亿元的非法支付结算案件细节被曝光。

自建非法“第四方支付”系统

2018年1月至9月,林某甲以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未获得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伙同林某乙、张某等人,以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接口,自建非法“第四方支付”系统。

通过向他人收买、要求本公司员工注册等方式,林某甲团伙收集大量无实际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资料,比如工商资料、对公银行账户和法人资料等,利用上述资料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数百个公司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再将上述账户绑定在其自建的支付平台上,实现资金的非法支付结算。

不仅如此,这个非法“第四方支付”系统还与境外赌博网站联通,协助资金支付转移。

从流程来看,赌客在赌博网站点击充值后,赌博网站即向该系统发送指令,系统随机调用已接通的空壳公司支付宝、微信等账户,与赌客间生成一笔虚假商业交易,比如购买电子书等,并给赌客发送收款码。赌客扫描收款码支付赌博资金,资金直接进入空壳公司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再转移到空壳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经过层层转账后,最终转入赌博平台实际控制的账户。

图片来源:微信公众号“西湖检察”

涉案高达46亿元

通过自建非法“第四方支付”系统,林某甲等人犯罪团伙为境外赌博网站等非法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46亿余元。

2019年6月19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林某甲等8人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某甲等8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开庭。

林某甲等8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卷宗

早在2018年12月份,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分局以林某甲等8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追加认定17家空壳公司账户为涉赌账户并予以冻结,犯罪数额从人民币30亿余元增加至人民币46亿余元,追缴涉案资金人民币6000余万元。

2020年6月18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万元,对林某乙、张某等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七百万元不等。

一审判决后,林某甲等人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1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最高检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通报中提到,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日益成为网络犯罪资金流转通道,危害经济金融安全。

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国家支付结算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正常商业交易为掩护,依托正规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收集的大量支付账户,短时间内快速流转资金,导致支付结算活动“体外”循环。

这些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存在,不仅极大地便利了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资金流转,成为网络犯罪产业链上的重要一环,还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威胁金融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将坚持全链条打击,斩断非法支付结算通道。犯罪分子搭建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时,为规避国家监管,往往会大量收购银行卡、收款二维码、对公账户等形成“资金池”,伪造正常商业交易层层转账,以掩盖犯罪事实。

尤其是对公账户可信度高、交易额度大,更为犯罪分子所青睐。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存在,催生了工商资料、对公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买卖的黑灰产业链。“对此,要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治理。既要严厉打击非法支付结算的行为,又要深挖线索,一体化打击买卖工商资料、对公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关联违法犯罪。对于不构成犯罪但违反行政法规的,及时移送行政机关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摧毁整个违法犯罪链条。”通报指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呼吁,要依法开立、使用支付账户,自觉防范抵制洗钱风险。社会公众要提高法治意识、风险意识,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注册空壳公司、出售工商资料、对公账户等,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账户开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客户身份识别、风险防控和“反洗钱”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公账户内大额资金流转的监管,有效防范违法犯罪的风险。

详解网络“黑灰产”链条特征

随着近几年来网络犯罪链条化、产业化的趋势明显,围绕网络犯罪的“黑灰产”链条越来越长、危害不容小觑。

在1月2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也就当前网络黑灰产的主要特征作出解读。

“网络黑灰产包括黑产和灰产。”郑新俭解释道,黑产是以网络为媒介、以网络技术为主要手段的违法犯罪活动;灰产则是游走于法律边缘,为黑产提供辅助的行为。网络黑灰产行为人相互勾连,形成网络犯罪产业链条。

当前,网络黑灰产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跨域化。包括跨地域和跨领域两个方面。一方面,上下游犯罪常常分处于不同地域甚至不同国家,犯罪分子相互并不认识,仅仅通过网络联系和交易,增加了整体打击的难度。另一方面,网络黑灰产的发展也打通了电信、网络、支付结算、社交软件、网络硬件等不同业态之间的壁垒,犯罪的危害性和影响面更大。

二是组件化。黑灰产业链拆分成若干的细分组件,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取所需要的组件进行组合,继而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如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通过联系接码平台、打码平台、群聊群控软件、猫池、网络账号密码等提供者,更加隐蔽、便利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三是技术化。 黑灰产从业人员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除了少数网络犯罪团伙自建团队开发软件外,更多的犯罪团伙通过技术外包形式购买技术服务。

“总的看,网络黑产和灰产相互依附、交织,形成一条门类齐全、分工精细、合作紧密的产业链条。”郑新俭表示,多数网络犯罪“寄生”在这一链条上。围绕这一链条,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犯罪手段不断升级,严重影响网络生态的健康发展。为此,检察机关始终将打击和治理网络黑灰产作为治理网络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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