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银行台州分行3宗违法遭罚70万元 经营贷流入股市

温州银行台州分行3宗违法遭罚70万元 经营贷流入股市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台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显示,温州银行台州分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控不严,部分贷款资金支付后用于缴纳土地款;贷后管理不到位,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流入证券市场;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对温州银行台州分行罚款人民币70万元。

官网显示,温州银行成立于1998年12月,前身温州市商业银行由29家城市信用社、6家金融服务社和8家营业处整合而成。截至2020年6月30日,温州银行第一大股东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湖中宝”,股票代码600208),持股数量为5.38亿股,持股比例1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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