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沙河:地上附着物赔偿款归谁所有?

洞察冷暖
2021-03-24 22:56 来自北京

近日,邢台沙河市杜三村村民孙伍反映情况称,他和两位村民承包了本村八队集体土地多年,种植桃树1万多颗,去年年底,当地企业征用了该块土地,他们获得了一笔57多万元赔偿款。今年三月份,因为赔偿款归属问题,八队村民与他们发生纠纷,从中领取了36多万元,给他们留下21万元,他认为这样的做法不合理,希望有关部门能介入调查。

征地引发村民之间纠纷

连日来,下过几场春雨后的沙河市,田地里的农作物生机勃勃。与此景略显不融洽的是,年过五旬的孙伍蹲在村西的田垄上,愁眉不展地抽着烟,他始终想不通自己种植的桃树,土地被征收时获得相应的地上附着物赔偿款,为什么要分给八队村民。

孙伍介绍,2014年,他和村民孙棠、孙旗共同承包了本村八队的9.7余亩集体土地,并与村民们达成口头协议,答应每年向八队缴纳土地承包费3600元。村民们同意后,他们共同出资在该块土地上种植了1万多颗桃树,经过几年辛苦地浇水、施肥、管理,桃树逐渐茁壮成林。2019年和2020年,由于资金问题,他们未能向八队缴纳承包费。2020年底,当地政府征用了该块土地用于企业建设厂房,分别支付了土地征用费90多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赔偿款57多万元。经过街道办事处和村大队合理分配,土地征用费归八队村民,地上附着物赔偿款归孙伍、孙棠、孙旗三位村民,不久款项分别打到了指定账户上。

此前,八队村民代表孙立挺称,孙伍、孙棠、孙旗三人欠缴土地承包费两年,且在2020年6月份,孙伍、孙棠公开向村民表示放弃种植的1万多颗桃树归属权,任由村民处置,所以桃树赔偿款应该属于全体八队村民所有。对于孙立挺的说法,孙伍和孙棠均不认可,孙伍说,我们确实欠缴两年地租,但从没有放弃过桃树归属权,也曾经商量给八队村民3万元,其中包含7200元的土地承包费,可是村民不同意,为此产生了纠纷。“村民们打着维护合法权益的旗号,阻止征地企业施工,多次找到村大队和街道办上访。”

桃树赔偿款被重新分配

村民发生纠纷后,沙河市桥东街道办事处第一时间将支付给孙伍、孙棠、孙旗三人的57多万元收回,等争议处置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归还相关人员。经过街道办事处和村大队的调解,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制定了分配方案:36多万元归八队村民,21多万元归孙伍等三人。

孙伍说,该方案制定后,村大队只和孙堂一人协商,他们认为孙堂是给八队达成口头协议当事人。为了推进解决纠纷进度,村大队不停的给孙堂做工作,无奈之下,孙堂同意这样的方案,并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上我和孙旗没有签字,这样做不公平、不合理,这样侵害了我和孙旗的合法权益。”

杜三村包村干部郝主任称,曾劝说双方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可是谁也没有去做。对于为什么只让孙堂一人在方案和协议上签字,是因为双方没有书面协议,全部是口头协议,八队村民只认孙堂。“目前,当事人都已经同意这样的方案,村大队已经将款项打给双方。”

律师建议走法律途径

该纠纷中,地上附着物赔偿款归谁所有?

对此,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王律师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款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之规定。孙伍等三人通过承包土地种植了桃树等果树,系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补偿款应当归他们三人所有。

他认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是为了弥补村民地上附着物及征收土地上栽种的作物的损失而支付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支付给其所有者,这样既保障了地上附着物实际种植者及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实现了资源的最佳配置。他建议,孙伍等三人可以采取与村民协商或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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