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干部工作期间晕倒去世未被定工伤续:人社局将再研究

澎湃新闻
2021-05-18 22:11 来自上海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人大主席浩斯巴雅尔工作期间晕倒后医治无效死亡。因当地人社局对其死亡不予认定工伤,家属将人社局告上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判令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5月18日,杭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5月17日上午已经收悉二审判决书。对于为浩斯巴雅尔认定工伤一事,该局准备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进行研究。“以前是不予认定(工伤),有了行政复议和这两次法院判决,我们得上会研究,走完签批手续后才能给出认定还是不认定(的结论)。”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3月26日18时许,浩斯巴雅尔在当地一个移民新村蹲点工作返回途中突然晕倒、抽搐。3月30日23时32分,浩斯巴雅尔不幸去世,年仅41岁。浩斯巴雅尔去世后,中共杭锦旗委员会决定追授他“全旗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鄂尔多斯市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原审审理查明:2020年6月23日,杭锦旗人社局认为浩斯巴雅尔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情形,对浩斯巴雅尔的死亡不予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杭锦旗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杭锦旗人社局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认为,浩斯巴雅尔被诊断脑死亡的时间为2020年3月28日,而宣布临床诊断死亡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目前,我国尚没有脑死亡的立法,且脑死亡也没有正式引入临床或司法实践。无论在临床医学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坚持以呼吸、心跳停止为判定死亡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该规定并未明确死亡标准到底是采用脑死亡标准还是宣告死亡。

鄂尔多斯中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意,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时,应适当向劳动者倾斜,从立法本意上来说,将脑死亡作为认定工伤中的死亡标准,充分保护了劳动者权益等。一审判决撤销杭锦旗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刘徐星 PX134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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