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仅是犯法,这是病,得治!6月14日,湖南邵阳长铺水陆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有人在某女厕所内偷窥。民警调查后发现胡某模多次偷溜进各公共女厕所,对如厕女性进行偷拍,已对胡某模予以拘留。
厕所偷拍狂、地铁偷窥裙底等新闻已经屡见不鲜,但仍有人以身试法,偷窥、偷拍者可能面临何种法律风险呢?

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本案中,胡某偷窥、偷拍女性如厕,应当被行政处罚,面临5-10日行政拘留,500元以下罚款的风险。
其次,若胡某偷窥、偷拍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被害人主张损害赔偿的,如精神损害赔偿,胡某还面临赔偿的风险。
最后,根据《杨某某强制猥亵妇女罪刑事判决书》:杨某某供述了2014年7月份、8月1日、8月2日(案发前)晚上在南关公园多次猥亵其他女性的事实。他摸被害人时没有人看到,专门挑没人在的时候下手。其家距离南关公园比较近,公园里人也多,其就总去公园里寻找目标下手。其平常就喜欢在网上看黄色视频,特别喜欢看在厕所偷拍的视频,看完就产生了到外面摸其他女人的想法。直到想法、冲动无法抑制时,做出了违反犯罪的行为,最终被判强制猥亵、侮辱罪,有期徒刑2年。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
刑事犯罪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尤其是强制猥亵、侮辱、强奸、奸杀等,行为人的犯罪心理是不断变化的、行为手段是逐步恶劣的;这类人心理往往与常人有异、有一定缺失,除了注重归咎责任、处罚行为人外,应当注重处罚的同时及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治疗,预防违法犯罪、或者更加恶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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