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声:完善相应制度,从严打击审计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发声:完善相应制度,从严打击审计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层始终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6月18日表示,证监会将不断完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证券业务活动的制度规则,细化相关工作流程和标准等,进一步厘清各主体责任边界,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完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业务的制度规则

近日,ST中安公告了涉证券虚假陈述案二审判决结果,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须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分别在25%和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此案成为首例中介机构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高莉表示,在近期个别案件中,法院判决相关中介机构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法院根据个案事实依法作出的司法判决,证监会充分尊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重大资产重组中独立财务顾问的规范要求和职业标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独立财务顾问需对重组活动做审慎尽职调查,对上市公司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校验。对于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等事项,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予以重点关注。招商证券在财务顾问报告中的专业意见,显然与事实情况不符,其在审核涉“班班通”项目相关材料并出具专业意见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招商证券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瑞华会计师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审计业务准则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瑞华会计师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莉指出,证监会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要求,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下一步,证监会将结合实践情况,不断完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证券业务活动的制度规则,细化相关工作流程和标准等,进一步厘清各主体责任边界,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机制,为法院在个案中准确判断相关中介机构的过错程度及勤勉尽责情况等提供助力。同时,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等,不断完善相关司法制度。

从严打击审计违法违规行为

近年来,证监会持续加大审计监管力度,集中查处一批审计违法违规案件,其中,瑞华会计事务所因康得新、华泽钴镍、千山药机等多起审计失败案件相继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其2020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仅有1家。

高莉表示,当前,在市场内生机制和监管外部约束的共同作用下,我国证券审计市场逐步形成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良性生态:一方面,市场主体选聘审计机构决策趋于科学理性,更加看重审计机构质量和声誉,执业质量差、内部管理混乱的会计事务所逐步从证券审计市场“出清”;另一方面,大多数会计事务所正逐步转变发展理念、改善管理模式、提高执业质量,积极履行核查把关职责。

高莉指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从严打击审计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提高证券审计市场透明度,净化市场生态,督促会计事务所更好发挥“看门人”作用,切实保障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启动其他类型财务顾问机构备案评估工作

近期,证监会收到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事上市公司收购,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上市公司激励事项财务顾问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阅,2家公司备案材料符合相关规定,有多年拟备案业务展业经验,现同意其备案申请。

根据《证券法》、《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2号》等相关规定,该备案为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事后备案。高莉表示,需要强调的是,备案不构成对财务顾问机构业务能力、执业水平、合规状况的认可。财务顾问机构在从事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分拆、股份回购、激励事项等7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证券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证监会及交易场所有关要求,勤勉尽责,提升执业水平。

高莉指出,下一步,证监会及交易场所将完善相关制度规则,强化对财务顾问业务的日常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坚决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证监会将在做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备案的基础上,会同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单位适时启动其他类型财务顾问机构备案的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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