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这是《礼记》所载的文字,大概是可查的最早古代帝王后宫的“标配”。
在古代,妾的主要来源分为媵(贵族男性娶正妻同姓姐妹或侄女做陪媵)、奔(私奔,未正式婚嫁)、买三种。后来有权势和钱财的男人也可以通过纳(非正式的娶)、收(以婢、家妓为妾)、占(将他人妻妾据为己有)、买等各种手段取得妾。
自古以来,纳妾皆为某种等级身份的象征,各朝各代贵族或官员置妾均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和人数规定。汉代以后一般的士大夫、平民都只有一个正妻(正室),同时可拥有多个妾。唐有“置别宅妇”的做法,与现在的“包二奶”极为相近。元朝明文规定庶人不得娶妾,除非是上书元世祖得到特许;《大明律》明确将“无子”作为男性纳妾的理由:“庶人,必年四十以上无子,方许奏选一妾”。这样,就从法律和道德的层面,将多妻变成了“天赋男权”。
辛亥革命后,特别是“五四”新文化运动后,女权被提出,提倡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才真正实行起来,并被写进了“婚姻法”,这是中国婚姻制度史上的一大进步。
但是北洋政府《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第12条仍明确承认妾的存在:“凡以永续同居,为家族一员之意思,与其家长发生夫妇类同之关系者,均可成立。法律不限何种方式。”纳妾显然更加自由。故在19世纪的一二十年代,有钱男子是可以随便纳妾的。
诸如注重文明风尚、男女平等的诸多社会名流,如康有为、梁启超、唐绍仪、严复、马寅初等也大多纳妾蓄妾,有的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军界、商界名流纳妾蓄妾之风更炽,如袁世凯就有一妻九妾, 人称其“多妻妾之奉,生子几十人”;奉系军阀首领张作霖有妻妾六人;张宗昌有十余位姨太太;广州十三行行商潘仕成更是妻妾成群 共计有50位之多。
民国在法律上虽然确立了“一夫一妻”的原则,但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纳妾蓄妾问题却视而不见,不仅始终没有行之有效的惩戒与定罪办法,而且明文允许可以继续纳妾,只不过限定了几个条件,即:原配至四十岁无出者,父母、原配同意,并在警察所注册。
北洋政权虽然解决了原有的“妾”问题,但继续允许“妾”的存在却遭致了很多人的反对,特别是女性同胞的抗议。当时还有人专门办了一本杂志叫《废妾号》,指责纳妾娶姨太完全是恶俗,对女性是不公平的。
于是在提倡“文明婚”与法制社会的大环境下,民国《民法亲属编》出台,明确废除“妾之制度”。但是《民法亲属编》施行前所纳之妾,法律上还是允许其继续存在的,之后所纳之妾,也无明文禁止,只是给了妻子离婚的请求权,并且对这种权利还有种种限制,如法律规定:“有请求权之一方,于事前同意或事后宥恕,或知悉后已逾六个月,或自情事发生后已逾二年者,不得请求离婚。”这无异于公开允许男人纳妾制度的继续存在。
1928年《刑法》第254条就规定:“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纳妾依然不构成“重婚罪”。因为重婚罪的构成要素是再娶一个妻子,而非“妾”。纳妾既非“娶妻”,自然不算重婚。于是,当时的男子可以随意娶妻,只须该女子未婚即可。如果遇到原任妻子控告其重婚罪,则以“纳妾”之名规避之。
民国时期,广东多妻制盛行,社会上咸以妻妾之多寡视其人财产之丰啬,故往往有纳妾以为虚撑门面者。闻某富豪家有胡椒树百零八株,每年收入极丰,而竟娶百零八妾。每妾各收一株之利益,以为饮食服饰之费。至于三妻四妾者,在在皆有,盖如此方足以维持其中等人家之体面也。由此可见:没钱你就别纳妾。
于是乎,虽然妻妾制这种封建糟粕没了,但改头换面的姨太太却大张旗鼓的粉墨登场了。其实说白了,姨太太就是妾,不同的是,民国时的“妾”不叫妾,而变成了男人的“家属”,对外则统一体面地称为“姨太太”。
因此,在权势男人的共同努力下,民国的一夫一妻制不但名存实亡,反而还赢来了历史上的一次“姨太太”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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