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审判的漏网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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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审判的漏网之鱼

前言

该文是作者刘自江正在写作的著作《抗日战争时期的雷州半岛》之末篇,欢迎指正。

本号往期推送文章:《隐秘的反攻——1945年雷湾之战》(第349期)、《日军资料中的广州湾进驻战》(第335期)

纪念抗战胜利76周年

日军对雷州半岛早有图谋,1940年已派侦查飞机窥探遂溪县境并制作地图,认定县城西面的风朗村一带开阔平坦,适合建筑飞机场。1943年2月日军侵占雷州半岛,即“扫荡”风朗村及周边村落,驱逐村民,强迫劳动,修筑防御工事。[1]

中方对日军修筑飞机场的企图并非没有警觉,1944年5月2日蒋介石接到张发奎的电报称日军在广东遂溪开辟飞机场,请求派飞机轰炸,以阻止其布置。[2]然而张发奎这份报告实属让人失望,据侵略当地的日军第23旅团长下河边宪二称,早在1944年4月前飞机场已经竣工——中国军队对日情报工作的迟缓可见一斑,但主要原因是日军把修建军用机场的人都杀光了,加上没有飞机立即进驻,故中国军方未能及时察觉。

《事略稿本》记载张发奎的电文

屠杀村民的日军主官下河边宪二是日本京都市人,出生于明治21年(1888年),明治44年陆军士官学校步兵科第23期毕业[3],1944年4月任独立混成第23旅团长。1946年3月31日广州行营公布第六批战犯,下河边被逮捕,被指控1944年时强迫遂溪平民修建机场并杀害民工及1944年在广西桂平县烧毁民居。1947年4月30日军事法庭审讯后,5月19日判处下河边死刑。

《广东受降纪述》有关下河边宪二的图片

判决书写道:“本庭被告是日本陆军士官学校步科毕业,曾充军职多年。于民国卅三年四月十九日到雷州半岛任日军独立混成第廿三旅团长,为雷州半岛及附近日军最高指挥官。被告到任后,即选择遂溪附城镇沙坭坡一带建筑对我盟军作战之空军飞机场,南北长一千八百公尺,东西广四百余公尺,讯据被告直认不讳。

该旅团建筑此飞机场,强行拆毁附近洋箐市(今洋青镇)、水流村、麻仔塘、寮客东南两村,白立沟村、风郎村、大乳山沙坭坡村、白沙水村、南边山等数十村现有居民之房屋二千余间,自非军事上必需之破坏。先后强征远近民工一千余名,显系强迫非军人从事有关敌人军事行动之工作。并在机场附近集体杀害民工陈□等八十余人,当为有计划之屠杀。

业据遂溪地方法院检察官叶培□、湛江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曾德□,暨三民主义青年团广东支团遂溪分团干事长林□,遂溪洋箐乡长叶□、第六十四军司令部详查明确,并据证人北安乡保长陈□及附城镇年逾七旬老翁陈□、遂溪地方检察处分别指证该旅团在遂溪建筑飞机场,强征民工,勒拆房屋,杀害民工陈□等八十余人,埋于南边山沟,尸体至今尚在,时有被水冲流而出,确为惨怖。及谓该旅团在县属沙坭坡建筑飞机场,拆毁房屋,民亦在场,各父老哭泣而返。且杀害被强征建筑该机场之民工八十余人,至为惨酷各等情,历历如绘,显足征信。

被告虽加否认上开罪行,谓该机场系由第23军司令部派技术师两名前往负责建筑,地点是前任旅团长渡边少将与伪专员公署及联络部共同择定,经第23军参谋长视察同意,系在我到任以前之事,并提出23军司令官说明书以为辩解等语。查该23军参谋长及渡边旅团长业已返国,伪专员公署及联络部亦经解体,均属无从传讯。但据被告前在侦查庭供称;该飞机场之地点系由被告负责选择,需时一月由被告完成。于建筑期间,被告曾到机场视察,见到有多数民众工作等语。再核查前日军第23军司令官出具之证明书,亦称建筑遂溪飞机场之警戒及劳力提供,特任该旅团担任等语。是则该军司令部仅派技术师两名到场设计外,其余所有建筑该飞机场之警务劳力(指工程)及器材之提供,地点之选择,以及监督指挥一切事宜,概由被告负责主持,实无无疑。乃被告始则供认其事,继则空言推翻。被告前后供词甚多矛盾,殊不足采。

该旅团强行拆毁现有居民之房屋二千余间(即在该机场以内及机场以外附近一带村庄之房屋),迄今尚有残余瓦砾砖石遗迹可验。被告辩称洋箐市等村非在该机场范围以内,全然无关,然拆毁房屋,取用砖木材料,原不限于机场之内。至沙坭坡及大朗村,据称系命其迁移他处,并非拆毁等情,尤见系属勒迁强拆。先后强征民工一千余名,讯据被告承认在卷。被告辩称以高价雇佣,民众乐意愿为,毫无实据提出足资证明。按之上开各方调查结果,显见虚饰。至集体杀害民工陈□等八十余人,业经多方调查详实。被告诿为中日两军于遂溪、廉江间对峙致被杀害,尤难置信。

该旅团所为上开各罪行,显系违反《海牙陆战规例》第四三条竭力保卫民生及第四六条个人之生命、财产均应尊重之规定,构成《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条二款,第三条一款。廿、廿七款之罪名。被告自民国卅三年四月十九日抵任以后,直至同年八月底以前,并未离开雷州半岛。且被告指挥监督建筑该飞机场,亲择其地,躬主其事,对其部属所犯上开各重大之罪行,于法律上显有防范制止之义务。按上开犯罪情节,被告显能防止而不防止,即依同条例第九条规定,被告不能不负共犯责任。[4]

下河边接到判决书后于5月28日提交申诉书,写道:

1. 凡建筑飞机场,系第23军司令部经理部所管事项。故该工程一切由经理部负责实施。即属被告所属旅团责任之外。被告所属部队惟对该工程担任援助及警戒耳。且被告到任之民国卅三年四月,当时机场之工程早已完竣。

2. 至于“强行拆毁民居二千余间”,均与事实不符。该地附近村庄房屋,均系自飞机场有相当距离。近者有1000公尺,远者有1800公尺,显与机场并无所关。既是似此离远,岂有前往拆毁之必要哉?

3. 凡民夫系由契约雇佣之,断不得强迫征用。即雇佣民夫必依23军司令部所定之规定,给予饭食,按日支付工资,乃支钱雇佣也。[5]

4. 关于被害民夫案,起诉书谓集体杀害三十余人,判决书却谓八十余人。何以其所论人数,似此前后不相符哉?该杀害廉江县人一节,显然全属诬告也。

由于证据不足,广州军事法庭二审后于12月15日改判下河边宪二为无期徒刑,不久转向上海国防部监狱服刑,1949年2月被遣返东京巢鸭监狱,1951年3月20日下河边因为心脏病在监狱中死亡。[6]

日军修筑遂溪军用机场,残酷对待民工,导致千人以上被日军杀害或被饥饿和疾病折磨致死,相关的日军军官和士兵显然犯下严重战争罪。然而战后的审判却有明显疏漏,使多人逃脱追责。学者严建海指出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仅以部队主官作为战争罪行的追究对象,忽略了对直接责任人的惩处,使得受惩处战犯的比例无形中大大缩小,无疑是战后审判存在的严重缺陷之一。”[7]日军战史回忆录《独立混成第23旅团炮兵队史》则指出杀害修建机场民工的部队是独立步兵第128大队的士兵,还有没有接受审判的是时任独立独立混成第23旅团团长渡左近。

渡左近,日本东京人,生于明治26年 (1893年),陆军士官学校步兵科第27期,陆军大学第38期,日本投降时以中将身份任第一五师团长,卒于昭和26年4月11日(1951年)[8],1943年2月作为独立混成第23旅团首任旅团长(即下河边宪二的前任),带兵入侵雷州半岛,纵容士兵杀害民众,战后却没有受到任何审判,确实让人失望。

惨案发生的地点

当地死难者纪念的纪念墙

1947年的这次战后审判不但未审判参与修筑遂溪机场的日军士兵,并忽略引渡罪愆深重的旅团长渡左近,甚至还因为证据不足,二审将下河边的判刑从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真令人扼腕叹息。其实从解放后的调查来看,日军占领两年遂溪两年半期间,64个村共8000多间民房被烧毁,1460多人惨遭杀害。[9]如此罪行昭昭,却仍然不能判决下河边死刑,国民党政府的审判可谓失尽人心。顾炎武在《日知录》里说:“国乱无政,小民有情而不得申,有冤而不见理,于是不得不诉之于神,而诅盟之事起矣。”不可谓言之不预也。

编辑:大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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