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79岁老师被判强奸猥亵申诉44年 有“受害者”证其清白

凤观赣鄱
2021-09-09 11:52 来自江西

在9月6日的采访中,汪康夫只有在谈到自己的微信昵称“往事随风”时,才笑了一下,解释道,“往事随风,无影无踪,我希望能够在临死之前讨回清白。”

汪康夫今年79年,他曾是江西省莲花县琴水小学的一名教师,1966年,被法院认定为强奸两名女学生、猥亵十名女学生,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他坚称无罪,持续申诉至今。8月10日,其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短信称已收到他关于刑事申诉的材料,需补充申诉材料。

汪康夫说,收到短信第二天,他就补充了材料。目前,汪康夫已再次收到最高检短信,“您关于刑事申诉的信访材料收悉,正在审查中。”

汪康夫收到的最高检回复短信

认定强奸猥亵 被判10年有期徒刑

汪康夫回忆,1966年5月16日晚上,琴水小学社教工作组组长突然带来两个公安,把正在房间备课的他带走,“我就莫名其妙地被这么抓走了,事先毫无风声。”

“接到一审判决书,才知道原来我‘强奸’‘猥亵’了我们全班几乎所有女学生。”汪康夫记得,当时全班50多人,女生应是16人,而法院认定他强奸少女学生2名,猥亵少女学生 10 名。

“我定罪的证据就是贺、曹两位老师的谈话材料,以及社教工作组的调查材料。”汪康夫说,他被捕后,工作组指派两个女老师,一个是姓贺,一个姓曹,找班上的女学生谈话,在谈话材料中,她们不光检举其强奸、猥亵,还能非常详细地说出过程。在汪康夫看来,小学的女孩子根本说不出这样的过程,只有已婚妇女才能说出来。

汪康夫一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一审后,汪康夫上诉,1966年12月,二审维持原判,汪康夫被判有期徒刑10年。

汪康夫二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减刑一年,服刑9年后,汪康夫恢复自由身。从1978年开始申诉至今,44年的时间里,汪康夫娶妻成家、养育儿女,但他的生活总是围着申诉打转。

潇湘晨报2020年的报道显示,当年的“受害者”,除一人去世,一人未联系到外,其余10人均否认被强奸或猥亵。

汪康夫的女儿向记者出示了6名“受害者”写于2020年的证明书,证明汪康夫无强奸猥亵情节。

9月6日,记者联系了其中的李女士,她向记者表示,她的证明书系接受媒体采访时所写。李女士说,别人的情况她不了解,但就她个人而言,汪康夫未施行猥亵。2020年之前,她从不知道汪老师“坐牢”,只以为是回到自己家乡教书去了。

李女士所写的证明。受访者供图

李女士记得,当时曹老师让她写关于汪老师的检举信,后来她随手抄了其他人的检举信交上,大意是“老师强奸了我”,其实当年不到14岁的她对男女之事一无所知。

李女士说,她当时和一个同学说,这是冤枉汪老师,如果公安局有人来调查,一定要说实话。

“后来就没音信了。”李女士说,此后没人找她调查,她以为事情就那么过去了,对汪老师的遭遇也一无所知。

“心情平静,既不快乐也不悲伤”

从1978年开始申诉至今,汪康夫的案件也曾复查,但又终被驳回,希望落空。吉安中院1987年曾复查答复他称,“你出狱后,一面申诉否认犯罪事实,一面对当时参与办案人员和被害女学生一一去信,鸣冤叫屈,要求他们出面为之否认,有些被害人在你多次纠缠下,写信否认原检举,你持这些信件上下奔走,鸣冤叫屈。我们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经过反复查证核实的,现有的被害人虽否认原检举,这是经过你的串通所为,故不能作为证据。你的串供活动是非法的,通过非法手段取来的‘证据’是无效的。”

吉安中院1987年的复查回复

关于“串供”,汪康夫说,出狱后,他只给两位“强奸受害者”写过信,两人均回信证明无强奸情节。他从被抓后根本没有跟这些学生见过面,串通无从谈起,“我也没有能力串通她们,我有能力使他们否认已经产生严重法律后果的检举吗?”

两位“强奸受害者”给汪康夫的回信。受访者供图

也因为担心再被认定为“串供”,汪康夫说,他不再接触当年的“受害者”。而现有的“受害者”出具的证明,大都是应介入案件的律师、报道案件的媒体之邀所写。

江西省检察院今年4月回复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收到最高检正在审查其刑事申诉的信访材料后,汪康夫感到又有了希望,但他心情平静,既不快乐也不悲伤,就是平平淡淡的。

回顾一生,汪康夫觉得自己只活了被捕前的24年,之后的生活“非人非鬼,就这么半死不活地活着”。

汪康夫说,他年轻时曾有很多“妄想”,将来会如何如何,甚至不教书,从事写作。

他没想象过,没有此案的话,自己的生活是什么样。但他知道,如果没有背负“强奸犯”之名,不会是现在的面貌,生活潦倒,上不对不起父母,下对不起子女,也委屈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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