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五岁幼儿园儿童吃橡皮泥、吃土不让吃饭,把孩子关到箱子里差点窒息不让玩,用牙签猥亵孩子,这是幼儿园老师和保安干出来的畜生行径。
就读于广东清远市佛冈县水头镇西田幼儿园陈女士的女儿就是其中受害者之一,当看到这篇报道时非常愤怒,我们都为人父母都有孩子,但看到孩子被这样对待除了心疼孩子就是愤怒。

从整篇报道中可以看到其幼儿园为公办幼儿园,老师都是编制,但真想不到这些畜生能干出这些事。
幼儿园儿童和小学生都是受害群体,他们有的是爷爷奶奶带的父母经常不在身边最容易成为受害者,而且近几年幼儿园儿童被猥亵的事件屡有发生,事件被发现到没事要是发现会在社会产生很大反响,但往往就看不到这些畜生被处理的后续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两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过于狭隘,远不足以惩罚猥亵类犯罪分子。如果仔细看一下《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量刑,就知道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规定不仅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妇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司法解释,强奸妇女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强奸妇女手段残酷的;强奸妇女多人或多次的;轮奸妇女的首要分子;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等等。多次猥亵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者猥亵多人,造成的身心伤害,绝不亚于奸淫幼女,后者的课刑要远重于前者;而因猥亵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更应予以严惩。故建议参照强奸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后纳入猥亵儿童罪的第二款中,并曾设“对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规定,以合乎刑法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也是每位家长的掌上明珠,其身心健康和成长牵动一家几代人的心,如果在其成长中发生这些事情那不仅是家长的伤害也是对孩子心灵和身体上最大的伤害。
虽然这种事情发生后那些畜生也得到了应有的刑法处罚,但也有漏网之鱼和存在侥幸心理的人,他们以合法公正的身份出现在大众面背过人却干着阴暗肮脏的事,他们披着狼皮行走在毫无保护意识的小羊中间,干着是畜生干的事情,我们必须要教会自己的孩子如何在羊群中辨识这些畜生,当孩子碰到这些事情时必须要第一时间告诉家长,我们做家长的绝对不能容忍这些畜生的所作所为,一定要把他们送到他们该去的地方,让他们那些同类们仔细看看他们的下场。
当然我们希望我们的警方人员在得到报案后得到证据和口供之后立即行动,而不是陈女士8月25日报警后,9月1日那幼儿园老师还在群里发布开学通知。
我们司法人员能在第一时间出来对那些畜生进行处理,最后能送到他们该去的地方也是最重要的,尤其是把他们送到该去的地方,我们的媒体朋友也应该要在第一时间里报道他们被处理的结果,来更有力震慑那些披着羊皮的狼和活在阴暗面的畜生们。
最后,希望我们能看到广东清远市佛冈县水头镇西田幼儿园的那个老师和保安能受到法律的严惩,也希望全天下的每个孩子都能健健康康、顺顺利利的从幼儿园毕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