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纪念枪决日本战犯谷寿夫70周年
热文
历史 > 热文 > 正文

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纪念枪决日本战犯谷寿夫70周年

编者按:1937年12月13日,日军侵占当时的中国首都南京。在长达六周的时间里,日军公然违反国际公约,大肆屠杀中国平民和放下武器的中国士兵,制造了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暴行。

2017年是中国人民的全面抗战爆发暨南京大屠杀惨案80周年。鲜为人知的是,今年4月26日也是枪决南京大屠杀案主犯之一谷寿夫70周年。南京市抗战史学者陈功先生收藏有一张1947年4月27日《新闻报》,其中有对枪决日本战犯谷寿夫的详细图文报道。

1947年4月27日《新闻报》

(原件由南京市黄埔亲属联谊会理事、南京航空联谊会理事、南京公共外交协会会员、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研究会会员陈功先生收藏。)

“【本报南京二十六日电】南京大屠杀案主犯谷寿夫,经战犯军事法庭判处死刑,呈蒋主席核准,于今日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在京雨花台执行枪决。京市民于谷犯押赴刑场时,始悉今日执行,但往观刑者不下二万人,刑场周围拥得水泄不通。谷犯于犯罪之地伏法(谷氏部属对国人烧杀淫掠亦在中华门外),京市民目睹谷犯饮一弹毕命后,人心大快,京三十万被害市民之血债,已稍得清偿。”

《新闻报》对枪决南京大屠杀案主犯谷寿夫的专题报道

早在1943年6月,国民政府即组织敌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日军的战争罪行,为战后惩处日本战争罪犯做准备。1945年5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又颁布调查日军暴行的训令,要求由司法行政部核定相关调查材料,转送外交部编辑,最后送交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太平洋分会,作为确定日本战犯的依据。1945年10月,国民政府外交部提交了日本特别首要战犯名单(军阀部分),共计9人,其中就有在南京大屠杀期间任第六师团长的谷寿夫。

原日军第六师团长谷寿夫中将。

1946年2月2日,谷寿夫被盟军总部逮捕。1946年8被引渡到中国,关押在上海。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认为,谷寿夫“系侵华最力之重要战犯”,“尤为南京大屠杀之要犯,为便利侦讯起见”,移交国防部军事法庭审判。10月3日,军事法庭派法庭副官率特务营班长及士兵7人,将其由上海押解南京,关押于国防部小营战犯拘留所。

图为谷寿夫被押解至南京下车时情形

1947年出版的第二期《国防月刊》对审判谷寿夫的图文报道

(原件由南京市黄埔亲属联谊会理事、南京航空联谊会理事、南京公共外交协会会员、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研究会会员陈功先生收藏,现陈列于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三个必胜”史实展。)

1946 年 2 月 15 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成立,全称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后隶属于国防部,更名为“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石美瑜为庭长。

据统计,中国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自成立至1947年底,共审理日本战犯102人,其中被判死刑的6人,被判无期徒刑的10人,被判有期徒刑的12人。

对谷寿夫的审判历时4个月,证据多达四五千件。1947年2月6日至8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励志社大礼堂对谷寿夫进行了历时3天的公审。法庭传讯了包括金陵大学社会学教授史迈斯、历史学教授贝茨、幸存者李秀英书面证词和

被告证人小笠原清等在内的证人80余人,控辩双方争论激烈。此后,该法庭又于2月25日、3月3日开庭公审。面对铁证,谷寿夫仍百般抵赖,闪烁其词。

谷寿夫在法庭上受审照片。

4月25日下午2时,军事法庭收到蒋介石批准执行死刑的命令。“(4月26日)晨九时半,陈首席检察官光虞,偕书记官张殿桐,及翻译官黄文政、岑治,在战犯拘留所临时法庭开庭,石美瑜庭长亦莅临观察。十分钟后,押上谷犯,首问姓名年龄后,将谷犯家书四通掷交观看。谷犯旋即要求复书,即以两椅作台桌握笔疾书。陈检察官继即宣读国府批示照准执行死刑。”

1947年4月26日,谷寿夫行刑前,在国防部军法处签字

“对后事有何遗言,谷犯仍口中喃喃作词,旋写遗嘱。此时拘留所杨所长赠以黄锡包香烟一枝,燃着后,谷犯即以日文书遗书三通,致其妻谷梅子与其子及孙,中有云:“余在南京雨花台执行死刑,从此诀别,身葬异域,魂归君傍。”书毕起立,对战犯拘留所表示感谢。”

谷寿夫被押赴刑场

谷寿夫被押赴刑场

“判押后,于十一时零五分押出法庭,由国防部警卫旅押上无顶十轮大卡车,谷犯坐前座,以手靠车窗,囚车经珠江路、碑亭巷、大行宫、太平路、朱雀路、健康路、中华门,达雨花台刑场。”

观看枪决谷寿夫的南京民众

“沿途由战犯法庭散发油印罪状布告,各街道二旁观者如堵。至中华门外雨花台一带,人山人海,群众鼓掌叫喊,谷犯脸色惨白,目瞪口呆。”(摘自1947年4月27日《新闻报》)

两腿瘫软的谷寿夫被中国士兵架着押往刑场

“下车后,由各报记者摄影,旋即由两士兵挟持前行。行刑枪手趋前揭去其帽,监刑官一声令下,砰然一响,弹由谷犯后脑入,嘴部出,谷犯全身一缩,即仰卧草地毕命。“(摘自1947年4月27日《新闻报》)

被枪毙后的日本战犯谷寿夫的尸体

“国防部战犯军事法庭发布谷寿夫罪状如次:‘查战犯谷寿夫于作战期间,在南京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罪证确凿,业经本庭于本年三月十日依照海牙陆战规例第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七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战时俘虏待遇公约第二条,第三条。战争罪犯审判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四款、第二十七款,第十一条,判处死刑。并呈报参谋总长陈,转奉民国政府主席蒋本年四月二十五日防吕甚字第八三七五号卯有——代电核准执行,各在案。遵于本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时由本庭检察官将该犯谷寿夫一名提案,验明正身,押赴雨花台刑场,依法执行死刑。计开战犯谷寿夫一名,男,年六十六岁,日本人,住东京中野区富士见町五十三号,日本陆军中将师团长。’”(摘自1947年4月27日《新闻报》)

有道是“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谨以此文纪念70年前那一场正义的审判,并缅怀南京大屠杀30万遇难同胞!

主创团队

总策划及总撰稿:陈功

撰稿:唐恺

图文编辑:伍健

文案编辑:彭非

亲爱的凤凰网用户: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建议升级浏览器

第三方浏览器推荐:

谷歌(Chrome)浏览器 下载

360安全浏览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