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老年人赡养问题:“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

信承遗嘱库
2021-10-12 17:32 来自北京市

基本案情

陈大爷与妻子1952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三女,妻子及两个儿子均已去世。现陈大爷同小女儿生活。陈大爷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除了小女儿陪伴和照顾自己,大女儿和二女儿很少回家,并且长女和次女对于陈大爷的医药费及赡养费也是一分钱不出,无奈之下陈大爷将长女及次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其不少于一次,患病期间三个女儿必须轮流看护;三个女儿要共同承担陈大爷的医疗费、赡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退休收入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完全将父母置之不顾,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子女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其实际生活需要、实际负担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本案陈大爷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三个女儿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其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故判决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陈大爷不少于一次,并给付陈大爷赡养费,三女儿共同负担陈大爷医疗费用。

律师分析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人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老人更注重子女对自己精神层面的关爱,涉及“精神赡养”的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该类案件不仅执行难度高,且强制执行远不及主动履行效果好,希望“常回家看看”是子女们发自内心的行为,而不是强制执行的结果。“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

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是希望子女能够承欢膝下,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应当得到支持。所谓安度晚年,不仅是晚年生活衣食无忧,更是老人备受子女关爱的内心愉悦。百善孝为先,对老人的赡养绝不是一纸冷冰冰的判决就可以完成的,希望所有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多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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