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它的制定,开始于顺治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在经过乾隆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
1840年一声炮响,香港被划入了英国的殖民地版图,但查理·义律1841年登陆香港岛后宣布华人仍依当地习惯治理,香港法律仍按照《大清律例》执行。
中华民国成立,废除清代律法,推行《民国民法典》等法律,但是《大清律例》依旧适用于香港。
《大清律例》的条例在清朝灭亡后依然继续在香港通用,这是由于香港被迫割让予英国之后,基于香港跟随英国奉行的习惯法,使部分法例在没有其他法例可供参考的情况下继续成为唯一的参考对象。
港澳的纳妾制度:一直延续到1970年代
在1970年代,香港政府开始着手将所有参照《大清律例》的案例重新编写成为成文法。与此同时,亦利用合适的法例来取代过时的旧法。但是,随着纳妾这种做法已经越来越不受到现代社会的法律支持。1971年,香港废除《大清律》,1972又颁布《婚姻改革条例》, 才结束了香港男性借《大清律例》为挡箭牌而为自己纳妾及休妻的闹剧。
到这个时候,《大清律例》才真正完全被废止。香港将《大清律例》转写成了现代法律,但其法律中还有《大清律例》的精神体现,如民法中的婚姻家庭财产房屋继承等。
澳门和香港一样,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亦一直沿用《大清律例》,不过废除时间比香港更延后,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方终止。
丁屋:香港特色的宅基地制度
香港全境土地面积约1100平方公里。1903年,港英政府完成全港地籍测量,调查登记了香港境内土地的产权、位置、面积及用途等,同时宣布除新界部分农地归当地村民所有外,最终所有权归英国王室所有,统称为“官地”,地权由港英政府代为行使。
港英政府对新界部分农地的私有权属还是予以承认。但规划权与土地用途管制令这些土地的私有权能也不完整了,官府垄断了土地供应,农民没有权力商业开发这些地块。
清时为鼓励生育,男丁可利用土地建筑房屋,类似现在内地农村执行的宅基地制度。新界地方男性一直以来都有营建房屋的传统。
1970年代政府计划发展新界,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当时的香港政府于1972年12月实施的“小型屋宇政策”,规定年满18岁,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香港原居民,每人可一生申请一次于认可范围内建造一座共3层高(27呎你8.23米高),每层面积不超过700平方呎的丁屋,无需向政府缴付地价。
由于丁权是可以世袭的这一特点,丁屋政策可以说是港英政府对新界居民的福利和安抚(新界的土地在港英政府殖民之前,是归新界人民私有的,而港英政府殖民后把土地变为政府公有,引起过新界人的不满)。
政府同时定立“限制买卖转让条款”,规定拥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转让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请作补地价,并取得地政专员书面同意,才可进行。兴建丁屋的土地,通常是位于新界或离岛的村落或农地。根据新界乡议局的估计,拥有申建丁屋权利的男性原居民有24万。
到了1997年收复香港时,根据基本法四十条:"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港区政府继续实行了丁屋政策。
也就是说《大清律例》的部分法律精神直到现在依然在香港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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