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如何界定主播“合理避税”与“偷漏税”?

律师解读|如何界定主播“合理避税”与“偷漏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消息,主播朱宸慧(雪梨)、林珊珊因偷逃税款,将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分别计6555.31万元和2767.25万元。对此,雪梨、林珊珊分别于微博发布致歉信回应,称完全接受税务部分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及时补缴税款、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同时宣布将暂停直播间直播,进行规范和整顿。

9月28日国家税务局公众号发文称,9月,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统筹协调浙江、广西等地税务部门,依法对这两名主播及相关企业进行立案检查。检查发现,两名主播均涉嫌违规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涉税金额较大。当时曾有消息称文中所指主播疑似雪梨,凤凰网电商研究院当时向宸帆方面求证,对方予以否认。

今日早间,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官网公布的信息,经查,雪梨、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两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检查中,税务部门发现李志强涉嫌策划、实施和帮助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并干扰税务机关调查。目前,税务部门已依法对李志强进行立案检查,将依法另行处理。同时,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还发现其他个别网络主播在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中自查自纠不到位,存在涉嫌偷逃税行为,正由属地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稽查。

对此,有网友不解,认为“拆分个人收入,注册个独企业,把个人支出挂到公司账上当经营成本,从而转化为企业所得”此举为常见的“合法避税”方式,为何此案例中被判定为偷漏税?

律师解读|如何界定主播“合理避税”与“偷漏税”?

北京财能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CEO成艳华向凤凰网电商研究院表示,此案例关键是简单粗暴去税务洼地注册公司,把原本是工资薪酬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变成了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从而改变了收入类型,达到偷逃税的目的。本质是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去成立公司,完全是为了开票避税,所以被界定没有真实业务的虚开。

关于此次案例中主播方为何判罚为偷漏税、其中可能涉及到的具体违法问题、直播电商行业中是否还有其他避税行为存在违法风险、行业企业应注意自查哪些问题等网红主播、直播电商行业相关财税问题,凤凰网电商研究院咨询了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强律师,华税税务师事务所业务经理杨胜明,以下是对话全文:

1 据披露,网红主播雪梨、林珊珊是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

有观点认为此为“合法避税”方式,为何此次被判定为偷逃税款?具体可能涉及到哪些环节的违法问题?

避税和偷逃税的界限,在于是否违反税法的明文规定。根据杭州市税务局披露的信息,朱宸慧(雪梨)、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分别把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8445.61万元、4199.5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分别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1311.94万元。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两个信息:

一是税务机关已经认定两人取得的收入本质上属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这种认定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作出的。税法与民法虽然是两个法律体系,但在没有特殊理由的情况下,税法应当尊重民法已经认定的基础法律事实,不能对其作出任意的改变或修正。因此,对于收入的定性,不仅要看取得收入的途径和形式,还要关注基础法律关系。如果在民事上,两人直接和直播平台签订劳务合同,建立了劳务关系,或者直接和经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相应的收入就应当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并按照综合所得进行申报,无论两人后续采用何种手段掩饰收入的性质,都不能影响根据基础法律关系对收入的定性。在建立了劳务或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设立个人独资的空壳企业,不发生任何实质性业务,仅仅将相应报酬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转付给个人,就对相应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申报纳税,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经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明文规定,构成偷税行为。

二是本次处罚的行为其实不单单是改变收入性质,还有“虚构业务”。这一点从两人实际少缴的税款金额中也可发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均属综合所得,适用3%-45%的税率,而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利润属于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由于涉案业务金额很大,应当是顶格适用税率。从两人收入总额来看,10%的名义税率差距,不可能分别达到节省3036.95万、1311.94万税负的效果。因此,两人可能还采取了“在帐簿上多列支出”的违法行为,同样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明文规定,构成偷税行为。

2 据您了解,直播电商行业此类避税行为/偷逃税行为是否普遍?具体表现如何?从此次事件来看,是否会影响整个直播电商、网红行业?在这一行业“合法避税”的界限或范围在哪里?

高收入意味着高税负,因此,高收入群体天然有节税的诉求,而一旦筹划不当,极可能构成避税甚至偷逃税行为。直播电商行业虽然是一个相对新兴的领域,但目前也已经探索出了一些比较成熟的业务模式,行业内部出现了明显的两极分化。很多带货主播在节日期间的日销售额高达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可以想象其分得的提成也非常可观,如何降低税负也成了首要问题。对于这部分高收入主播,避税和偷逃税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

此次事件并不是个例。直播电商属于文娱领域的一部分,近年来,文娱领域先后出现范冰冰案,郑爽、张恒案等大案要案,包括本案在内,这些案例意味着行业内存在严重的偷漏税问题。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的多项政策,也为文娱领域强化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力度提供了依据。因此,本案决非终点,更可能是一个开始,未来针对直播电商,或许会部署专项税务稽查活动,并将披露更多典型案例。

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新增了一般反避税条款,因此,应当说避税行为也有被纳税调整的风险,只有合法节税才是国家真正鼓励的行为。节税和避税、偷逃税的界限在于是否符合税法的明文规定。对直播电商行业来说,首先要明确行业基础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设计税务方案,而不能脱离民商事法律进行单纯的“税务筹划”。目前来看,主播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主要有四类:一是主播与经纪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二是主播与平台建立劳务关系,三是主播作为个体工商户或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入驻平台,四是主播自己投资成立公司入驻平台。主播应当综合考虑四类基础法律关系的税负成本,选择最合适的方案,对于成立公司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保证公司或组织有实际经营,据实申报收入,申报的成本费用真实发生、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3 据您了解,在此行业中是否还有其他避税行为存在因违法被查处风险?相关行业企业应注意自查哪些问题?在接下来又应如何避免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由于很多主播人气都是慢慢积累起来的,一开始可能对税务问题并没有太多关注,等到收入激增,本能的想要通过高效方法把税剩下来,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导致“税收筹划”不够精细,基础法律关系和业务模式的设计与“税收筹划”方案不匹配,从而引发税务风险。具体表现为简单粗暴的阴阳合同、改变收入性质、虚增成本、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不申报或不代扣代缴等行为。

行业内主体应当注意就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自查自纠:

一,是否存在隐匿收入的问题,包括:拆分收入、阴阳合同、阴阳账簿、坐收坐支、不申报未开票收入等。

二,是否存在虚增成本的问题,包括:买票入账、虚列工资、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等。

三,是否存在滥用税收优惠的问题。例如企业在霍尔果斯、海南等知名税收洼地注册,但其实只是空壳企业,本身没有场所,没有员工,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对外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四,是否依法代扣代缴员工个税。例如企业通过现金向主播支付工资,不入账核算,逃避个税扣缴义务。

4 在您观察中,近几年,国家对网红、直播这类新兴行业个税、相关企业财税方面的法律制定与具体执法过程,有哪些变革或变革迹象?

一是认识到文娱领域存在的偷逃税现象,并开始关注文娱领域税收问题。在网络直播平台发展之初,政府监管并不完善,个人的纳税义务与平台的扣缴义务规则不明确,纳税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导致网络直播平领域的税收监管薄弱。今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明确提出,针对直播平台,重点查处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二是出台措施加强文娱领域的税收监管。2021年5月25日起《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施行,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向税务机关报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这就意味着不论是主播个人还是主播背后的运营公司的涉税信息均将报送税务机关,因此无论是直播平台作为对主播个人进行个税代扣代缴还是主播背后的运营公司进行申报或者代扣代缴均直接受到税务机关监管,主播“花式避税”的方法对税务机关来说不再是秘密,税收征管力度进一步加强。

三是提高文娱领域税务检查频次和力度,或将部署专项税务稽查。2021年9月,中宣部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指出,“随着文娱产业迅速发展,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有以新方式新手段死灰复燃迹象……”,同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提出“要定期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近期要结合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进行一对一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要定期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依法依规加大对文娱领域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震慑和曝光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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