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禁止银行保险机构通过柜台与个人客户直接开展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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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禁止银行保险机构通过柜台与个人客户直接开展衍生品交易

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就《关于促进衍生品业务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非金融机构不得向公众发行具有衍生品业务特征的产品或提供衍生品交易服务,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见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坚持主要面向非个人投资者开展衍生品业务的原则,严格实施合格投资者标准审查。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柜台与个人客户直接开展衍生品交易,不得为企业提供以非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服务。其他金融机构确需为个人客户提供衍生品交易服务的,应当对个人客户制定更为审慎的参与要求。

意见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个人客户投资需求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机制,并持续跟踪评估。金融机构对个人客户衍生品宣 传销售文本应当准确、真实的反映产品的重要信息和风险水 平,不得出现误导、欺诈或者使个人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金融机构对个人客户的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有利于投资者接收的方式和语言,并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充分认识风险、谨慎投资。

意见还提出,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规性原则。金融机构衍生品业务应当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建立全面、独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度和流程,配备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部门和专业人员。

匹配性原则。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业务应当与本机构的规模和资本实力、机构性质、经营策略和业务目的、交易和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审慎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当提高衍生品规范创新能力,加强对衍生品创新及存续期间的风险、合规管理能力,确保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应当经谨慎评估后方可开展衍生品自营交易。

透明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当正确把握衍生品业务本质,满足实体经济需求,提供透明、有效的金融衍生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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