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再现老鼠仓,技术总监趋同交易6.69亿元,大成基金风控制度存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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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再现老鼠仓,技术总监趋同交易6.69亿元,大成基金风控制度存漏洞?

来源:大江网-《赣商》杂志

记者谢奀国实习记者刘静报道

所谓“利字头上一把刀”,正值临近年末,基金行业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12月27日,一条关于大成基金的消息引爆投资圈,央广网甚至以“老鼠仓再现!”作为标题,可见事态的严重程度。作为市场的基民忍不住发出疑问,作为公募“老十家”之一的大成基金,究竟怎么了?为何“老鼠仓”事件屡禁不止?

近日,广西证监局披露,蒋卫强在担任大成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监期间,利用非公开信息,操作“郭某珍”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245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约6.69亿元,盈利575万元。最终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的措施以及处以1726万元的罚款。

近年来,资本市场中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由于操纵市场的方式越来越隐蔽,涉案的金额也变得越来越大,部分案件违法所得金额上亿,这不仅干扰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也容易导致市场投资者严重损失。

技术总监趋同交易6.69亿元

所谓“老鼠仓”,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在基金资金买入某只股票之前,个人资金在低位先行买入该股票,待基金资金将股价拉升至高位后,再率先卖出个人仓位获取利益的行为。“老鼠仓”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基金投资者的钱并非用于投资而是被利用给少数人“抬轿子”牟利,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规则,扰乱金融市场运行秩序。

近年来,监管机关已严肃查办了基金领域中多起违法违规事项。从小基金公司到知名基金公司,从公募基金到私募基金,都有“老鼠”落网。然而,虽然监管利剑高悬,公募“老鼠仓”却是屡禁不止,不断有人铤而走险试探监管“红线”。

当然老鼠仓”案件也会导致基金公司公信力大为下降。

近日,广西证监局公布一份行政处罚显示,时任大成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监蒋卫强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遭到处罚,被责令改正。此外没收违法所得575万元,并处以1725余万元罚款,罚没合计2301万元。更加严重的是,蒋卫强将在10年内无法再进入市场。

作为信息技术部负责人,蒋卫强实施“老鼠仓”交易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蒋卫强对大成基金管理的组合账户投资交易未公开信息比较熟悉。“郭某珍”证券账户于2015年1月22日开立于中金财富证券深圳某营业部,由蒋卫强控制,证券账户内资金均为蒋卫强所有。

2017年5月17日至2021年4月22日期间,蒋卫强利用知悉的未公开信息,操作“郭某珍”证券账户与大成基金受托管理的上述3个组合账户趋同交易股票。

上述期间,“郭某珍”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245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为6.69亿元,趋同交易盈利575.29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系统操作日志、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电脑和手机取证资料、基金公司相关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广西证监局认为,蒋卫强上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有业内人士表示,在基金、证券、期货公司中,一些从业人员以及高管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可以抢先于客户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以达到谋取利益或躲避风险的目的。这是一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手段自肥的非法行为,其将本应属于股民的盈利偷偷侵蚀,所以被形象地称为“老鼠仓”。

值得关注的是,蒋卫强还申辩表示,“跟随型”交易未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应蒋卫强的要求,广西证监局于2021年10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蒋卫强提出了四点申辩理由,一是本案属于“跟随型”交易,社会危害性低。二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了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是本案现有证据只是证明蒋卫强具有查看信息的权限,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何时查看哪一项具体非公开信息,工作期间存在外出、出差、休假情况,且部分股票交易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属于自主决策,并非趋同交易,属于巧合,对应的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应予扣除。四是沪深交易所计算趋同交易金额和盈利金额的数据不包含开市前委托数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不过,经过复核,针对上述四点申辩理由,广西证监局也一一给予回应。

广西证监局认为,第一,本案量罚时已经充分考量了“跟随型”交易的因素。第二,蒋卫强不存在主动供述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情节。其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予以认可,并在量罚时已经充分考量。

第三,经核实,蒋卫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相关股票,其关于本案认定的部分违法交易是自主决策的理由不成立,本案认定的趋同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无误。第四,趋同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根据本案证据认定,沪深交易所的计算数据仅是提供参考,开市前委托交易时间并不影响本案趋同交易金额和违法所得金额的计算。

最终,广西证监局对蒋卫强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且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同时,对蒋卫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75万元,并处以约1726万元罚款。

对于上述案件,记者曾发采访函给大成基金,但是截至发稿,大成基金始终未能给予回复。近年来虽然监管利剑高悬,但是公募基金行业内“老鼠仓”事件却是屡禁不止,仍然有大量的基金经理铤而走险试探监管“红线”,这其中基金公司也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而不是一味的把责任推给基金经理。

内控及数据安全有待考量

大成基金风控制度存漏洞?

近年来,资本市场中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由于操纵市场的方式越来越隐蔽,涉案的金额也变得越来越大,部分案件违法所得金额上亿,这不仅干扰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也容易导致市场投资者严重损失。

据据了解,近年来操纵市场、“老鼠仓”,一直是资本市场两大顽疾,令广大股民深恶痛绝。2019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已经公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其目的正是重拳出击,摘除这两个“毒瘤”,切实维护广大股民合法权益。

据悉,《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2条。

主要内容有: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反规定”的内涵,“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审查、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提到,检察机关办理的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涉及基金、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逐渐从证券发行、交易环节蔓延至基金托管、资产评估等环节,呈现传统风险与新型风险相互交织的特点。

据了解,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特定信息后,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明确分工,有人负责操控指挥,有人负责调集资金,有人负责传递信息,甚至在证券监管机构调查期间达成攻守同盟,呈现出明显的“团伙化”特征。记者发现,司法解释明确,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随着司法实务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俗称“老鼠仓”)的频发,许多行为人在作案时便利用规则刻意规避“前五后二”范围的框定,导致实务中认定犯罪行为与交易数额较为困难。有投行人士表示,为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与犯罪的迭代更新,不能机械地适用“前五后二”这一标准,而应该按照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可以从区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来确定交易时间节点。

鉴于目前基金等大盘的买卖对股价波动的影响甚微,且系多因一果关系,特别是一些资金盘较小的基金,基金经理并不能依托手中的基金抬高股价获得非法利益。在新类型的“老鼠仓”犯罪中,为规避审查、获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值,更多的基金经理采取了反向操作的方式,即在基金抛出股票后压低股价再自行买入,或者先行用个人账户买入公司基金池中看好的股票,在个人卖出后数日再用基金买入股票,个人获取先发优势。

上述反向“抬轿子”行为亦属于违背相关证券、基金从业规定所要求的信托信赖义务,但却离开了“前五后二”这一定罪量刑所圈定的范畴,在认定趋同交易犯罪数额以及获利金额的时候,被行为人有效规避、逃脱了刑事制裁。然而,大成基金作为管理规模超2000亿元的大型公募基金,在此次事件中看出,大成基金的内控、管理水平实在有待考量,数据安全方面是否还存有漏洞,也是基金持有人所关注的重点。

今年8月1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指南》,这是首次针对基金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此类指南。其中提到,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杜绝内幕交易行为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研究和交易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内幕交易防控机制;建立并不断完善内幕信息报告、知情人登记和保密等规章制度;应当参照内幕交易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针对基金投资交易、收益分配等未公开信息的识别、管控机制,建立并完善内部信息保密、个人投资申报、合规检查和考核追责等规章制度。

此外,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投资交易限制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合谋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或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形式操纵市场。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异常交易行为的跟踪监测、分析和报告机制,防范操纵市场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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