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下午,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更新多则处罚公告。其中,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因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回流挪用,被处罚款人民币195万元。周婉茹、林泰予、康秉荣、王莹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4人分别被予以警告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于12月30日作出上述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处罚是兴业银行两天内的第二张罚单。12月30日,兴业银行海口分行因违规发放贷款承接本行不良贷款,被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来源:风财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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