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的年龄,也就是刚成年不久,也是人生成长的关键节点,可广西柳州市的一个男子不学好,开始找失足女包夜。让人瞠目结舌的是,他花了600块钱在宾馆“搞事情”。被放鸽子后,他拨打110向警察叔叔举报。让警察更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
这位失足女跟他妈年龄差不多大了,而且俩人不是第一次干这事。

1月18日,一条令人啼笑皆非的视频在网上传播。一名18岁的男孩小潘通过网络约47岁失足妇女黄某包夜,他在微信支付了女方600元,约好在宾馆见面。随后,黄某来宾馆找小潘,一番嗨皮后,黄某找借口去吃夜宵却再也没回来。
这怎么行?说好的信誉呢?小潘要求失足女黄某退款50元,黄某不同意,小潘一气之下报了警。最终,其两人因涉嫌卖淫嫖娼被警方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自己找失足女被骗,自己报的警,难道自己也要被拘留吗?
答案是肯定的。

新的治安处罚法规定,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处罚,针对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伙明显符合第一条,警方也采取了折中的办法,估计跟小伙自投罗网有关。

发生这种事情,不能不让人叹息。18岁的年龄正是刚刚成年,本该如初生的太阳,对一切美好充满希望,努力成长,为自己的人生设计好道路,并勇往直前。可是,这个小伙没有选择从社会上汲取阳光雨露,却把自己带入了灰色地带,确实不应该。正如有的网友评论得那样:这个年龄就如此龌龊,将来何以面对妻子和孩子?
从小伙报警的角度看,他简直就是法盲一个,没有丝毫的学习能力。因为,与失足女发生纠纷报警后,被带往拘留所双宿双飞的他不是第一个,这样的例子很多。即便不懂法,平时上上网,也会知道这样的结果。

最后想提醒的是:在这个世界上,很多东西都可以尝试,但黄赌毒一次也不能试,可能做一次这辈子就完了。也许,正是有了上一次相约成功的欢愉,被真相蒙蔽的快乐,这位姓潘的小伙子才又一次为了一个比自己妈的大的失足女痴狂,也因此付出代价。
世上的路有千万条,违法的路只有失去自由这一条。您说是吗?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