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6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此,《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与《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两法并行”。同时设立两部地方性信用立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这既是陕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客观需求,也是陕西信用法治工作持续走在全国前列的生动例证。
《条例》共分为八章、五十五条,分别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市场规范发展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的施行是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建设取得的再次突破,主要有以下六大亮点。”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孙新宇教授介绍。
准确把握数字化特征
信用数据作为信用经济重要的生产要素,在《条例》中对其管理和使用也做了具体要求,从信用数据的产生、归集、治理、共享与应用等数据全产业链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数据组织、归集的责任,有效推动业务数据化。通过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强化数据治理,统一数据标准,打破数据壁垒,打通数据孤岛。强化了信用报告的应用,推动了数据业务化,倒逼信用主体更加爱护自身信用。
“两法并行”助推高质量发展
2012年,陕西省颁布了全国首部信用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而今年实行的《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将推动陕西从信用信息管理全面走向综合信用管理的新阶段。《条例》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调整范围涉及体系建设、信用监管、权益保护、信用服务等内容。
体系建设更综合更广泛
《条例》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信用奖惩、权益保护和服务市场为主线,以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管理为脉络,厘定了社会信用内涵,划分了信用行为、信用风险分类、信用主体对象与信用奖惩措施清单等分级分类监管元素。突出了政务诚信、信用应用、信用修复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注重系统性、完备性、可操作性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发展实际进行适度前瞻,充分体现了陕西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
强化主体责任与多方参与
《条例》明确了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规范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要求。对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做出了具体要求。全省政务诚信监测与评价将成为常态化的工作,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
规范应用的条件与场景
信用信息有效解决了陌生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的信用信息应用将极大降低市场交易与社会治理成本。在条例中规定了信用信息披露方式与条件,特别对失信信息的公开期限做了说明,既通过信息公开揭示了信用风险,也给失信主体恢复信用提供了机会。《条例》规范了信用激励与约束的信用行为清单、激励约束措施清单,让信用应用更加遵循法治原则。
有效推动产业化发展
良好信用环境是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手段,《条例》第二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三章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第四章信用激励与约束描绘与规范了信用作为公共产品有效推动产业管理的数字化、高效化、快捷化。《条例》第六章信用服务市场规范与发展确定了服务市场的产业化发展的方向,为陕西形成信用产业奠定了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