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报告发布 肖钢详解一个目标五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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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报告发布 肖钢详解一个目标五项原则

凤凰网财经讯 4月14日下午,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举行“构建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体系课题” 成果发布会,正式发布了《构建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聚焦金融科技伦理的概念和内涵,金融科技伦理示范问题及其根源,通过借鉴全球科技金融伦理治理实验,提出了构建我国金融科技伦理治理框架的目标、原则和具体路径。《报告》完成后,课题牵头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专门将其作为提案,提交到了今年的“两会”。

课题牵头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

《报告》课题组研究认为,金融科技伦理是科技伦理与金融伦理的有机结合,是科技伦理的分支,也是金融伦理的延伸。金融科技伦理的研究应以金融活动中数据相关者行为及其相互关系为对象。

课题牵头人肖钢指出,人伦道德之理,是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伦理的约束范围最大,是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基础,是一切社会主体全部的社会活动所需遵守的第一道防护线。在金融科技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改变了传统金融业务服务方式和业态,特别是有着很大差异的“科技人”与“金融人”的融合,使传统金融伦理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数据生产力带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变化,新的伦理治理体系研究迫在眉睫。

在充分肯定金融科技成效的同时,应当看到,存在的伦理失范问题,往往会引起较大的社会危害,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肖钢指出,“典型的金融科技伦理失范体现在数据伦理和算法伦理两个方面。”

“数据伦理是关于数据处理、使用和保护的道德哲学。在金融科技创新和发展过程中,有关数据信息运用如客户数据资料处理、客户生物信息采集、信息共享与传递、大数据风控及精准营销模型训练等基本规则相当模糊,金融服务数据化、智能化升级的背后隐藏着严峻的数据道德危机:侵犯隐私、泄露数据、垄断数据、数据鸿沟等问题带来的风险事件和不良影响在近几年时有发生。”

“在算法伦理方面,随着互联网技术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的迅速发展,计算机领域的商业模式不再是简单地出售软件使用权,而是通过深度介入用户的工作和生活来获取利润。算法的运算对象逐渐由物变成了人,其内在的价值属性逐渐显现,算法歧视和算法控制问题突出,对其的伦理规范也变得迫切起来。”

课题组尝试对伦理失范的根源进行研究认为,金融科技伦理失范的原因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伦理意识较为薄弱;二是伦理研究相对滞后;三是伦理约束机制尚不健全;四是科技本身有缺陷。

课题组梳理了我国在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上的积极探索。“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无人驾驶、在线医疗、金融科技、智能配送等监管框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审查规则。

发布会上,肖钢详细介绍了构建金融科技伦理治理框架的一个目标,五项原则和七条路径。

一个目标指的是:促进金融科技向善行善,健全金融科技公序良俗,实现技术创新、金融改革和金融安全在更高水平的动态平衡,高效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生活。

金融科技伦理治理的五项原则包括:

第一,以人为本。金融科技开发的技术、产品、服务、品牌、企业、社群、市场及整个生态,本质上都是为了人的生存和发展而存在的,是以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的。必须增进人类福祉,尊重人的基本权利,避免伤害公众利益。

第二,公平公正公开。金融科技必须保障客户获得公平、公正的服务和得到公正的对待。对于有悖于科学伦理、加剧不平等、拉大贫富差距以及可能导致偏见、歧视的设计开发和应用,应当予以限制和禁止。做好信息披露,实现信息对称。

第三,伦理自觉先行。伦理规范应该是自发、自觉的自律行动,必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应该置于监管和法律之前。伦理在前,监管在后,只有强调伦理优先,才能更好地保障底线安全。

第四,伦理风险可控。金融科技发展变化快、复杂程度高、不确定性强,必须安装“控制阀”,建立审慎评估制度。对新技术运用、新产品开发都要有清晰的控制流程与问责机制,确保行为可中断、过程可逆转、责任可追溯。同时建立畅通的受害者投诉、救助、补偿机制。

第五,敏捷治理。加大对安全可信、负责任的金融科技研发,增强创新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及时启动新的金融科技试点,开展科技项目综合影响的实验,更好适应金融发展新需求。在推动金融科技发展中,体现一定的包容性和弹性。

加强金融科技伦理治理的七条路径包括:

第一,成立组织。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设立专门的金融科技伦理委员会,指导和协调推动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各省市借鉴浙江、深圳等地经验,成立地方性金融科技伦理委员会;同时充分发挥现有自律组织作用。

第二,制定规则。由简到繁、由易到难构建多层次金融科技伦理规则体系,实施金融科技伦理标准,强化对违反金融科技伦理有关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三,数据治理。强化《金融数据安全分级指南》《人工智能算法金融应用评价规范》等规则的应用,细化约束内容、权责规定,以聚焦难点痛点为突破口,制定金融机构、科技公司及第三方数据服务企业的数据管理制度,确保伦理规范的指导性和有效性。

第四,技术应用。进一步有效管理用于机器学习的数据来源和质量;设置偏见控制机制,防止针对特定消费者群体的歧视性服务;确保技术应用系统中使用数据是准确、完整和适当的。

第五,审查评估。在宏观层面,关注系统目标、数据和模型、系统影响度量、个人数据使用、持续监测五个方面内容;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要将伦理规范纳入到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并开展自我评估。同时,研究建立伦理审计制度和伦理规范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第六,创新试点。进一步发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的作用,探索“金融科技伦理问题技术纾困”示范工程,遴选部分成熟解决方案在一些地方试行后开展普及推广。拟入选沙盒的试点项目,增加伦理审查前置条件,并向客户明示,对可能涉及的伦理风险问题,应明确提出解决方案或替代方案。

第七,人才培养。加强金融科技伦理教育培训和知识普及,将金融科技伦理作为高等院校金融科技专业的重要教学内容。加强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从业人员伦理教育培训,纳入人员入职、人才认证等管理体系。较大规模的金融机构或金融科技企业应设立“金融科技伦理委员会”、设置“首席伦理官”,或者要求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一位分管金融科技伦理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研究机构、社会组织搭建金融科技伦理宣教平台,传播科技伦理知识,帮助社会公众提升科技伦理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人民银行原副行长李东荣,中国企业联合会党委书记、理事长、工信部原总工程师朱宏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副院长黄益平出席了发布会,并对《报告》做出了点评。

李东荣表示,金融科技伦理的规范化治理是确保金融科技应用不走偏方向的前提。妥善解决金融科技伦理问题,是全球各金融界共同面临的问题。各国的发展阶段不一样,金融治理的基础实力不一样,面对的问题也不一样。他指出,《报告》 “体现了一种专业精神,同时立足国情,博采众长;框架合理,路径清晰。按照报告所提出的治理框架和路径,包括一个目标、五项原则、七条路径,沿着这个方向努力下去,对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科技伦理的治理会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朱宏任从企业角度阐述了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的特别意义。他表示,“过去我们都强调的是要把法律法制放在前面,要依法来把握市场的秩序,但是,对于数字经济来说,由于它技术的发展已经远远走到了法律制定的前面,所以需要有一个规范,有一个框框,有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金融科技伦理。”

朱宏任表示,《报告》提出的一个目标,五项原则、七条路径,有助于推动金融产业科技各方面凝聚共识,进一步提升对金融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探讨预防控制金融科技伦理不足可能产生的风险,对推动金融科技以人为本,公平公开公正,伦理自觉先行、风险可控、敏捷治理,加快金融产业科技的融合,推动我国智造强国、网络强国、科技强国的建设,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黄益平重点从信息不对称和做好金融服务的角度谈了他对《报告》看法。他表示,信息不对称是金融科技中最大的问题。金融科技除了传统金融的信息不对称以外,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是帮助我们降低信息不对称,本身也会创造,甚至制造一些新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如一些算法问题、数据问题,不是对每个人都是对称的。

“我们过去的说法,要做负责任的金融。无论是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或者对被服务的对象来说,都有一个怎么样才能既实现商业可持续,又风险可控的问题。现在把它提升到金融科技伦理的角度来看,就不简单的是一个负责任的问题。问题的本质最后是一样的,怎么样做好的金融服务,而不是说随便做一单,赚了钱了,就跑了。伦理最后怎么体现到你的行为当中?伦理要和监管相结合。”

最后,黄益平提了一个建议,希望金融科技领域同样像传统金融行业一样,设立资格考试。“一个科技人员要去转型做金融,肯定要学很多金融知识。但除了一般的金融知识,还有一些我们原来在监管,在一般的知识里头没有很明确的,其实是需要每天提醒大家的。你要符合这个资质才能有做这个事情。要做另外的事情,也要参加另外的考试。就是不断地提醒你,你是需要做这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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