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员工内幕交易加杠杆,24个账户狂买9.45亿,最终倒亏还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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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员工内幕交易加杠杆,24个账户狂买9.45亿,最终倒亏还被重罚

证监会一连发布的4条行政执法信息,揭露了鑫茂科技背后涉及数亿的内幕交易案。

2017年8月,上市公司鑫茂科技公告称,将以配套募资的形式收购微创网络100%的股权,整体作价9.018亿元。殊不知,彼时包括券商员工在内,多个内幕信息知情人早已悄然配资买入鑫茂科技,只待股价暴涨,大赚一笔。如今时隔5年,证监会经过立案调查,以4份行政执法决定书,揭穿了鑫茂科技收购微创网络案背后一系列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其中唐云作为时任广州证券员工,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收购微创网络股权过程,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却控制24个账户以配资方式提前买入9.45亿鑫茂科技股票。虽然最终未能获利,反倒亏损超五千万元,但仍因违法情节严重,被处以10年市场禁入和60万元罚款,再次给广大证券从业者敲响警钟。

董事长劝人内幕交易被罚60万

2016年9月,鑫茂科技董事长徐洪开始与微创网络实控人唐某接触,讨论鑫茂科技与微创网络重组,并初步确定由唐某和徐洪成立并购基金,收购微创网络股权后,再装入鑫茂科技。为此,徐洪联系时任广州证券员工唐云帮忙对接资金,并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收购微创网络股权。

谁知,2017年3月7日左右,因徐洪信用担保能力不足,微创网络并购基金项目被否。为继续推进并购基金项目,唐云联系了尤立峰。据证监会调查,2017年3月,唐云去杭州见尤立峰,联系配资买入“鑫茂科技”事项,经唐云介绍,尤立峰与徐洪相识。

此后,尤立峰与徐洪多次打电话、见面,交流鑫茂科技情况,询问鑫茂科技怎么样。徐洪表示“鑫茂科技”股票价格比较稳,可以买一些。2017年3月29日、5月8日,两人在上海见面。随后尤立峰于2017年5月9日通过龙某、汪某宇配资,使用“刘某”证券账户买入“鑫茂科技”。

据悉,该账户5月9日买入“鑫茂科技”61.36万股,买入金额399.86万元(按1:4的比例配资存入,其中尤立峰提供保证金80万元,刘某提供借款320万元)。2017年11月29日卖出61.36万股,卖出金额311.92万元,无获利。

2017年5月9日,尤立峰将资金转入刘某三方存管账户后,杨某将账户密码告诉尤立峰,尤立峰实际操作该账户,下单手机号系尤立峰使用手机号。

证监会指出,徐洪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尤立峰买卖“鑫茂科技”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

而尤立峰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

最终,证监会决定对徐洪、尤立峰分别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券商员工豪赌内幕交易

还记得前文提到的时任广州证券员工唐云吗?由于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收购微创网络股权,唐云也被认为是涉事项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但根据证监会调查,唐云控制使用了“章某驰”“冯某”“方某华”等24个账户(简称“唐云”账户组),相关账户保证金(或补仓款、利息等)来源于唐云方面。

根据唐云的安排,蔡某丽使用高某(唐云之妹夫)中信银行账户向各配资账户名义人、资金中介转入保证金、利息、补充保证金等,并详细记录中信银行账户收支明细表。该明细表显示,唐云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间,向“唐云”账户组相关人转入资金,交易“鑫茂科技”股票的资金按1:3至1:5的比例配资。

就这样,“唐云”账户组于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5月24日期间,累计买入“鑫茂科技”1.25亿股,买入金额约9.45亿元。后于鑫茂科技股票复牌后(2017年12月27日之前)全部卖出,卖出金额约8.92亿元。

一进一出,哪怕不算保障金、利息等资金成本,唐云仅账面上就亏损了5251.48万元!

证监会认为,唐云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收购微创网络股权过程,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其控制使用“唐云”账户组,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鑫茂科技”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

唐云时任广州证券上海分公司机构部总经理(2017年2月以前),系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知悉相关内幕信息,在此情况下仍内幕交易买入金额高达9.45亿元,虽然最终交易亏损,但已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违法情节严重。

因此决定对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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