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陷离婚漩涡的夫妻,在提及财产时,常如仇人见面,分外眼红。
近日,某地法院受理了一桩抚养费纠纷案。在此案中,男方女方就因为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在离婚后依然闹得不可开交。而她所主张的抚养费,并没有常人所想的那么简单。

张女士与罗先生离婚后,约定孩子由罗先生抚养,因孩子上学问题暂时随张女士生活,罗先生每月给2000元抚养费。
随后,张女士为孩子报名了书法、攀岩、钢琴等十余个兴趣班,罗先生均未就此作出肯定答复。
张女士便向罗先生提起诉讼,要求罗先生支付离婚后用于孩子的近8万元的消费费用,以及生活费、兴趣班费等,共计9.6万元。
抚养孩子是父母的责任与义务,那么张女士向罗先生所要孩子的兴趣班费,也情有可原。
不过,从二人婚后的抚养费纠纷来看,二人在离婚之初并没有对兴趣班、日常消费等方面完全达成一致。抚养费究竟应该怎么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简而言之,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给付。
那么,假如碰见本案中罗先生的情况,对方索要高额抚养费,怎么办?
从上文提到的抚养费的构成出发,如果想要降低抚养费,则需要举证证明:自身收入<日常生活所需+抚养费指出,以充足的证据说服法官相信现在的高额抚养费已经影响了己方正常生活水平的维持,需要适当降低保证其生活正常进行。
例如:
1. 收入明显减少;如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股份、实体投资等收入锐减,等等。
2. 近期没有高消费;如近期银行流水避免大笔消费支出,等等。
3. 现有客观情况与协议签订时有差异;如需要赡养老人、因亲友医疗等原因导致存款减少,等等。
那么回到张女士和罗先生的案子,经过上面有关抚养费构成的分析,可以得知张女士索要兴趣班费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认为,抚养费支付数额应当具有合理性,兴趣班的费用是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费用,不应计算在教育费范畴。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罗先生按每月2500元的数额标准向张女士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夫妻在离婚后,围绕子女抚养费,常会产生各种纠纷。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支付抚养费是天经地义之事,两个人还是认真讨论,和平协商为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