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中贾迎春遭遇的婚姻“雷区”:买卖婚姻、家庭暴力

家理律师事务所
2022-09-23 17:53 来自北京

编者按:

本是千金身,确无千金命。

母亡父不管,兄嫂均不问。

嫁于不良人,早早赴黄泉。

贾迎春作为大观园里,最无存在感的“金钗”,因懦弱和缺乏主见,导致红颜薄命。

其实迎春也是一个美丽的女子:

肌肤微丰,合中身材,腮凝新荔,鼻腻鹅脂,温柔沉默,观之可亲。

但可惜天性懦弱,削减半数风采:

攒珠累丝金凤首饰被下人拿去赌钱,她不追究;

丫头司棋因与其表弟潘又安秘密往来被发现,要被驱逐出大观园,她不施救。

正因迎春的这些“事不关己”的操作,被曹大家光荣的赐予“二木头”诨名。

在那个时代,以迎春的出身和相貌,进宫为妃,可能有些牵强。

但嫁入权贵之家,成为一颗联姻的“棋子”,怎么看也是合格的呀!

可就因她的呆木,使得亲爹不爱,后妈不亲,兄嫂嫌弃,最后一步一步地走进了悲剧的大门。

因贾赦欠孙绍祖五千两银子,既还不了,又不想丢面子。

就与孙绍祖合演了一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骗局。

把本是局外人的贾迎春推到了主角的位置,披上了凤冠霞帔,嫁给了“如意郎君”

五千两就此买断了一个女子的一生。

在那个讲究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的社会,不管是寻常百姓还是高门大院,用女子的幸福来换取利益,并不少见,不仅不会遭受唾弃,反而只要手续齐全,官老爷“概不追究”!

而今,这就是赤裸裸的“买卖婚姻”,是违法婚姻自由原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后不久,孙绍祖就暴露出了残暴的本性。

在他眼里,迎春只不过是“你老子使了我五千两银子,把你准折卖给我的。”

一不顺心,就是非打即骂,迎春的日子过得连家里三等仆妇都不如。

封建礼教制约着女性的身心,让她们失去了自我,成了男权社会里的附属品。

在这一意识的主导下,在法律上女性地位极其低微。

而这样的规定,无疑助长了丈夫对妻子实施家暴的底气。

如果孙绍祖穿越到现在,他还会如此嚣张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贾迎春一个锯了嘴的葫芦,这次终于“伶牙俐齿”了一回。

回到贾府呜呜咽咽一口气诉说着自己的委屈。

姐妹们只知道跟着哭,情有可原,必定都是未出阁的姑娘。

可作为婶娘的王夫人不仅敷衍地劝慰了两句,却在迎春提出要住几天的请求时,说道:“不过年轻的夫妻们斗牙斗齿,亦是万万人之常事”委婉的拒绝了,貌似根本没有把迎春的悲惨遭遇放在心上。

贾府的听之任之,就犹如一道催命符,使得迎春“一载赴黄粱”

细想一下,在当时的社会制度之下,贾府也并没有做错什么,毕竟他们没有为迎春打抱不平的法律依据。

如果是当下,迎春也不会早早丧命,贾府可以正大光明地为她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

①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②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③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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