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灵活用工平台、财税代理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等平台企业的兴起,税务机关制定、完善、调整相关政策,便利自然人代开发票,包括给与平台委托代征资质、便利自然人作临时税务登记等措施。
但近期各地陆续曝光通过自然人代开方式虚开发票,转换收入性质、虚假列支成本等偷逃税款案例,纳税人应关注自然人代开发票相关税务风险,包括代开主体是否具备提供劳务合同中专业服务水平能力、代开发票地点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存在将劳务报酬转换为经营所得偷逃税等情形。各地税务机关已逐步加快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建设,未来对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监管能力及水平将大幅提升,纳税人应提升税法遵从意识,避免虚开偷税行政责任风险。
1、自然人代开在多地园区大行其道
最近几年全国很多地方流行一种立竿见影的避税手段“自然人代开”发票,并按照经营所得核定代开人的个税,综合税负在0-1.5%之间。据悉,北方某省今年代开金额与2021年相比,竟然增长了将近50倍,成为了了当之无愧的“代开明星”。
2022年1月,山东税务局、湖北税务局对“虚假代开发票”专项检查,多个税收洼地接连出事。不少在此出票的企业也受到牵连,补税、罚款、甚至上了税务黑名单。同时,这些运营人员也都纷纷逃离了这些传统的税收洼地,开始找寻新的“温床”。
强大的利益驱动,让这些中介机构们为客户寻找下一个“避税的伊甸园”。受疫情影响,地方财政吃紧,土地财政难以为继,近些年,一些偏远的地方政府先后开展了“招商引税”的工作。针对中介服务机构和平台引进的企业大开绿灯,“不用合同、不用实名认证、无感出票、垫税”的“便利政策”层出不穷。
更有甚者,一些中间运营人,还会帮你“找身份证”。全国各地的“税务代开”不可谓“轰轰烈烈”…… 疯狂的背后是利益的驱使。即使,税务窗口时不时地会抬高门槛,加强材料的审查。但是在政府“税收任务”强大的压力之下,也只是在2022年下半年开始,才有一些地方陆陆续续的停止了“税务代开”业务。“招商平台”也罢,“中介公司”也好。
总之,这些人通过“拉低了税务检查的门槛”造就了巨大的“税务代开业绩”的同时也造成了巨大的“税务风险”!
2、以高收入高净值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加剧自然人代开发票风险
金税四期自然人税收应用平台,健全了以高收入高净值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实现经营所得申报管理,全面摸清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纳税人底账,全程跟踪汇缴人群的汇缴申报;
实现个人所得税数据质量监控与服务,识别个人所得税信息报送及预扣预缴申报的质量问题,及时开展数据治理;
实现个人所得税重大事项监控管理,对个人股权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股权激励分期纳税、转增股本分期纳税等事项,建立风险指标和分类分级预警指标;
实现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单点登录集成和菜单集成。对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疑似违规核定进行监控,同时可定位到疑点被投资单位和投资人。
3、自然人代开发票的九个涉税风险提醒
风险提醒一:不能随意选择代开地点
自然人代开发票不要随意到异地代开,应注意代开地点的合法性,须符合税法的规定。自然人代开发票应该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于无效凭证。
风险提醒二:代开应有真实业务对应
自然人代开必须要有真实业务,避免以“税收筹划”名义通过“自然人代开发票”手段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缴纳税款。
风险提醒三:税收洼地被清查
自然人代开一定要特别注意从“税收洼地”和部分园区代开的发票的风险。税收洼地非法外之地,过热的地方自然很容易引起税务局的关注,目前税务局针对利用新型经营模式偷逃税款的行为,税务局将运用新型稽查战法提高信息化打击效能,以税警MAC和IP地址技术分析,税警联手除虚开毒瘤。
风险提醒四:税局对代开次数、累计额度、单票金额有监管
自然人代开的额度一定要注意真实合理,太大的代开金额税务风险也大。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代开发票限额风险监控等功能进行了优化升级,2021年11月1日正式启用。调整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增加单笔最大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开票次数、连续12个月累计开票金额、风险(阻断、提醒)控制,自然人申请代开时根据开票情况,弹出相应提示或渠道阻断信息。
风险提醒五:关注转变收入性质偷税风险
自然人代开不要随意变名代开,应真实业务真实再现。如:很多开具发票时将“佣金”变更为“服务费”,转变了收入性质。
风险提醒六:找非业务主体代开风险大
自然人代开应注意代开主体的真实性,虽是自然人代开,但是却不是业务提供人,而是随便找的第三人代开,这种情况税务风险较大。
风险提醒七:代开主体是否具备提供对应服务能力
自然人代开,应注意代开人的年龄、身份等是否具有业务提供的能力。有的人为了方便,随便找亲戚朋友帮助开发发票,经常发生80多岁的老人,还在提供建筑服务等明显不合理的行为。
风险提醒八:支付方是否已尽代扣代缴义务
自然人代开应注意个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扣缴义务。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风险提醒九:应注意三流一致
自然人代开,应注意只代开票、却无资金流和其他相关业务链的税务风险。遇到这种情况,税务局一般会要求查账,所以企业和个人需要尽量完整保存业务发生过程中的相关痕迹存档,业务做的合规才能长久。
“自然人代开”的主要法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有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5、《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6、《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自然人代开需要的资料:(1)购买方的开票信息;(2)代开人的身份信息;(3)代开金额;(4)代开品目;(5)业务合同和银行流水等。
7、《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8、《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上述法规条文就是现在火热的“自然人代开”的主要法理依据所在,其核心要点可简要归纳表述为:主管税务机关将其所辖范围内申请代开发票的自然人认定为其他(临时性)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未办营业执照),并对其取得的收入按经营所得予以核定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