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法院:网聊引发的“裸照风波”

西安市未央区法院:网聊引发的“裸照风波”

近日,未央法院薛敏丹法官审理了一起网络聊天引发的侵犯人格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阿诚(女)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网友阿民(男),在聊天过程中,向阿民发送了自己的生活照片,其中还包含几张裸照,但由于双方并没有继续联系下去,阿诚很快就删除了阿民。谁知到了2017年,就在阿诚与男友甲某即将订婚时,甲某竟然收到阿民发来的阿诚的裸照,这让甲某大为光火,虽然两人最后还是结了婚,但婚后甲某仍反复提及此事,导致双方争吵不断,2021年离婚。

离婚后,阿诚以为“裸照风波”到此结束,但2022年2月份,她的朋友再次收到阿民发来的照片。阿诚不堪其扰选择报警,民警依法对阿民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阿诚向法院提起了名誉权侵权之诉,要求阿民删除其所有隐私照片、赔礼道歉并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考虑到本案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法官在开庭之前约见了阿诚,对其心理状态和内心想法进行了深入了解,耐心进行了疏导。庭审中,阿民承认因不满被阿诚删除好友才做出冲动之举,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照片也已经在派出所全部删除,并当庭向阿诚赔礼道歉,阿诚当庭表示接受。

经审理,法院认为阿民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综合其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令阿民支付阿诚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宣判后,阿民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请记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通过社交软件恶意传播他人私密照片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切不可任性而为。同时,广大女性也应增强防范意识,避免向别人发送自己的私密照片,以防泄漏传播。在遭遇侵权后,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撰稿:速裁审判庭王东

供稿单位:西安市未央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