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0日,一份令人匪夷所思、毫无逻辑的民事裁定书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院诞生。
该民事裁定书【(2022)闽0902民初690号】大致内容如下——
原告宁德金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公司)、宁德隆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泰公司)、宁德峰鑫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鑫公司)、林富君、刘明、王华璋与被告宁德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益置业)、宁德中益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益家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宁德市蕉城区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图:宁德市中益环球家居广场外景。
金石公司、隆泰公司、峰鑫公司、林富君、刘明、王华璋作为宁德中益家居广场101、201、301、401、501房产合法所有权人,向蕉城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确认中益置业和中益家居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的《中益环球家居广场租赁合同》及于2015年5月20日、2016年9月10日签订的两份《中益环球家居广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无效;判令中益家居向金石公司等人返还宁德市福宁南路6号中益家居博览中心1幢101、201、301、401、501的房产等。
金石公司、隆泰公司、峰鑫公司、林富君、刘明、王华璋作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认为上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中益置业和中益家居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签订的,属于无效合同。他们认为,中益置业和中益家居系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关联公司,其人员、业务、财务均高度混同。且中益置业将案涉101、201、301、401、501房产于2013年11月以月租金6元/平方米左右的价格出租给中益家居,此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而在2013年11月同时期,中益家居与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月租金却高达52元/平方米至75元/平方米。时至今日,中益家居与商户签订的合同租金最高达到150元/平方米。
他们认为,中益置业和中益家居在中益置业存在大量债务的情况下,恶意串通,以表面合法的租赁形式掩盖中益置业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并用延长租期、极大降低租金等方式透支案涉标的物中益环球家居广场的商业价值,严重损害了金石公司、隆泰公司、峰鑫公司、林富君、刘明、王华璋作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经过前后两次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宁德市蕉城区法院却做出了令人匪夷所思、毫无逻辑的民事裁定:金石公司、隆泰公司、峰鑫公司、林富君、刘明、王华璋不具备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利益,其诉讼的主体不适格,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起诉。
这让原告金石公司等人百思不得其解。他们认为:“我们作为案涉标的物中益环球家居广场101、201、301、401、501房产的所有权人,同时也是中益置业的合法债权人,起诉中益置业和中益家居将他们名下的房产涉嫌通过恶意串通租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我们的合法利益,这本是我们的合法权利。然而,在蕉城区法院的这份民事裁定书的裁决,我们的合法利益怎么就没有受损呢?我们怎么就成了主体不适格呢?怎么就被驳回起诉了呢?”
金石公司股东钟华蕊告诉记者:蕉城区法院判我们赢,或者判我们输也行,可是,他们竟然认为我们主体不适格,不能诉讼,从而驳回起诉,这完全胡乱判案,是拖延时间。
该民事裁定书存在严重错误,蕉城区法院涉嫌滥用司法权力
记者和三位专业法律人士对宁德蕉城区法院的这份民事裁定书进行研判时发现,该裁定存在严重错误,宁德市蕉城区法院涉嫌滥用司法权力,存在乱作为嫌疑。
该案件不符合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条件,且蕉城区法院在裁定书中所作的认定论述是实体上的理由,适用法律严重错误,理应做出实体裁决,而不是做出驳回上诉的裁决。
金石公司等人作为案涉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及案涉标的物的房产所有权人,与本案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且该案件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和理由,完全属于蕉城区法院受理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且不具有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完全不符合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

图:宁德市中益环球家居广场外景。
蕉城区法院在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认为该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为:1、上诉人利益未受损,不具备确认之诉的利益;2、合同效力问题应在执行阶段提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该案件系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记者咨询三位专业法律人士认为:上述第一点理由完全是针对案件实体上的认定理由,不属于案件程序的范畴,应做出实质性的裁决,而不是做出驳回起诉,完全不应适用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
上述第二点、第三点理由更是属于无中生有。
针对第二点理由,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必须以执行异议程序为前置程序。
至于第三点理由更是荒谬绝伦。
其一、蕉城区法院偷换概念,将上诉人提出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直接等同为对执行行为合法性、有效性的质疑,但实际上这两者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
其二、蕉城区法院人为制造上诉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对立,且不论蕉城区法院是否对案涉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可,即便其认可案涉合同效力,是否能以此剥夺上诉人提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权利呢?而司法公信力是否会因上诉人提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而受损呢?显然任何一个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及正义感的人,一定会得出否定的结论。无论蕉城区法院是否认可租赁合同效力,只要上诉人有证据证实被告涉嫌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合同,侵害自身权利的,上诉人都有权提出诉讼,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其三、司法的公信力也从来不惧诉讼的考验,司法的公正与公信力通过正当裁判才愈发彰显。然而蕉城区法院承办法官及审委会为了逃避问题和逃避判决,生搬硬套法条、模糊概念,对经过两次庭审的案件回避实体判决,竟然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判,令人匪夷所思,毫无逻辑,这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还有谁敢做生意?法治岂不是开历史的倒车?
在金石公司等人取得案涉房产中益环球家居广场101、201、301、401、501房产的债权及物权之后,基于合法债权或物权所享有的合理预期利益,就是合法权益。无法获取预期合法权益,就是损害合法权益。
然而,蕉城区法院不采取法律说理,而居然采用商业价值评估的思维,来论述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未受损,实在是荒唐至极。若依照蕉城区法院的论述说理,所有的商业运作岂不是都算投机倒把,基于此取得的债权、物权预期收益都算非法利益,法律不予保护?
若是如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岂不荡然无存,还有谁敢做生意,法治岂不是开历史的倒车。
混淆视听,转移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上述租赁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是否有效,是属于蕉城区法院应主动审查的内容,而民法典对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不仅仅只有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而是也有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法院对合同无效的审查应当全面,不应局限于一个法律条款。
而本案中,金石公司等人已经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实中益置业和中益家居签订案涉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完完全全就是虚假意思表示,涉嫌制造“阴阳合同”,其目的涉嫌转移财产、对抗执行。但蕉城区法院却对此避而不谈,而是抓住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合法权益”的概念,混淆视听,转移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因此,蕉城区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严重错误。
变相助长拒执风气,司法公信力、权威性有何可言?
司法判决,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对是非、善恶的最终评判,判决所依赖的价值基础应当与社会公众主流的价值相一致。法院的判决应该给社会带来惩恶扬善、公平正义的导向功能。

图:宁德市中益环球家居广场内景。
近年来两高一部多次发文严厉打击拒执行为,蕉城区法院的此次民事裁决,在大量证据证明中益置业与中益家居之间涉嫌利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以及“买卖不破租赁”规定签订虚假租赁,逃避执行的情况下,仍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判,这一判决变相认可了中益置业与中益家居之间的虚假租赁行为,若这样的判决最终生效,将势必助长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
我国法律设置确认合同无效诉讼,是为了防止行为人为了非法目的利用合法的民事行为作为伪装从而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
本案中益置业与中益家居利用“独立法人人格”以及“买卖不破租赁”规定,涉嫌签订虚假意思表示的租赁合同,最终目的是为了透支案涉房产价值、逃避履行债务从而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
蕉城区法院无视实体事实转而审查上诉人提起诉讼的合法性,竟然驳回上诉人金石公司等人的上诉。这样的判决,变相助长了拒执风气,司法公信力、权威性有何可言?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面对法院移交的线索和证据,无故拖延140多天,涉嫌严重不作为
另外据记者了解,2022年3月7日,金石公司等人以中益置业、中益家居、张益林、张益利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蕉城区法院提出刑事控告。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移送相关案件材料及线索。
自2022年5月起,金石公司等人多次与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沟通,并协助其提供大量线索及证据材料,蕉城分局也已向各嫌疑人及证人制作了笔录,笔录内容也均能反应本案涉嫌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形。
然而,蕉城分局对此视而不见,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案件,截至2022年12月21日,该案已在蕉城分局审查了234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控告后,其案件审查期限至多为90日。要么立案,要么不立案。可是,超出规定时间长达144天了,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却毫无音讯,迟迟不作为。
控告人林富君告诉记者:“蕉城分局在法律规定最高时限内,没有任何答复。如今已经超出规定时间144天了,还是没有答复。真不知道他们在干嘛?”
控告人刘明说道:“蕉城分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超期限审查立案,涉嫌严重不作为,涉嫌变相保护犯罪分子的非法利益,损害了守法公民的权益,导致我们支付了大量资金占用利息,并致使我们无法向实际承租商户正常收取租金,实际租金一年近3000万元,且依法享有的上亿元普通债权也无法得到受偿,我们大家的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极度困难。”

图:宁德市中益环球家居广场外景。
控告人峰鑫公司负责人廖丽君表示:“宁德蕉城区法院乱作为,无故裁决我们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我们上诉到宁德中级法院,虽然宁德中院裁定由蕉城法院继续审理,但是蕉城区法院从头开始判案,做出实体判决我们就兜兜转转一个大圈,回到原点,足足浪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损失大量应得的权益;而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又不作为,无故拖延100多天的时间。不说立案,也不说不立案,反正就一直拖着,如今已经234天了,超出法律规定最高时限已经144天了。他们耗得起,我们耗不起啊。明明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在这起案件中,我们竟然四处碰壁,无所适从,真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本案相关当事人均无奈表示:“就像古人说的那样,这真是糊涂官判糊涂案啊!”
对于该案件的后续进展,记者将持续关注。(孔立德/文 李董/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