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图 高梓文
1月6日,凤凰网从“守护公共安全 服务平安甘肃”甘肃省检察机关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21年专项监督活动以来,甘肃省检察机关在公共安全领域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275件,提起公益诉讼17件,督促整治各类公共安全隐患7000余处。会上,还公布了甘肃省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10起典型案例。

“守护公共安全 服务平安甘肃”甘肃省检察机关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新闻发布会现场 高梓文 摄
甘肃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丁霞敏介绍,甘肃省检察机关在公共安全领域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丰富,所办案件覆盖城市建设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危化危废安全、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八个领域,其中城市建设安全领域、交通安全领域和消防安全领域立案数量较多,共办理805件,占专项活动立案总数的63.1%。
丁霞敏说,甘肃省检察机关对公路开裂塌陷、交通信号灯、标示线、隔离护栏、地下通道等交通设施不完备、不合规等各类安全出行隐患以及铁路沿线安全保护范围占道经营、私搭乱建、乱排乱放等铁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监督,共立案办理216件,有效防范重大交通事故。

甘肃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丁霞敏介绍全省检察机关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工作开展情况 高梓文 摄
丁霞敏表示,为防范群众身边的安全隐患,甘肃省检察机关聚焦民生热点,着力防范群众关切、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公共安全突出问题。关注“脚底下的安全”,针对窨井盖沉降、缺失、破损危及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问题持续开展监督,共立案办理179件,督促修缮、更换窨井盖2100余个;关注“头顶上的安全”,对高空抛物、坠物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开展监督,共立案办理94件,着力防范坠物风险。
附:甘肃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超限超载交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3月,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张掖市院)通过媒体关注到张掖“12.25”较大道路交通安全故事一案的通报,发现可能存在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存履职不到位,货运源头管理失管失控等问题。张掖市院主动与张掖市交通运输局对接,摸排发现该类案件因涉及其他地区以及多个行政机关,成为长期困扰相关行政机关的执法难题。2022年5月,张掖市院对该案立案调查,同时将问题线索移送酒泉市检察院、嘉峪关市检察院以及民乐县检察院协助同步开展调查。立案后,张掖市检察院邀请市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机关、城市建设、生态环境等行政机关召开诉前磋商联席会议,厘清各自职责,明确工作措施,形成整治合力,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年5月19日,张掖市院向交通运输部门公开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大交通运输风险隐患整治力度,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开展涉案区域超限超载专项惩治行动,共同维护辖区内重点路段交通运输安全,督促源头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增强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收到检察建议后,张掖市交通运输部门立即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17项;联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甘州分局交警大队开展对辖区危货运输及燃气运输的联合执法检查,检查货运车辆66辆;联合张掖公安交警、民乐公安交警、山丹公安交警、青海省祁连县公安交警、门源县交通执法等部门,深入推进跨区域联动治超工作,重拳整治超限运输、渣土车违法违规行为。检测货运车辆8505辆,联合查处超限超载车辆149辆,卸载货物4681.42吨,转载货物420吨,移交交警处罚71起,交通执法单独处罚4起,发放《依法整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告知书》120余份,签订《货运车辆安全规范装载承诺书》26家,有效预防和杜绝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二】白银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输水渠道防护设施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初,景泰县检察院“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接到群众相关反映后,将该线索报告白银市检察。市、县两级院实地勘查渠道100余公里,调取相关材料9份,询问有关部门人员5人,走访水渠沿途群众30余人,形成调查报告,确定公共利益受损害情况,明确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水资源利用中心作为输水渠道的管理者负主体责任,对因防护设施的破损导致的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景泰县政府相关组成部门、乡镇负监管等责任,其中县应急管理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县教育局未尽到学生安全教育义务,水渠流经乡镇政府未尽到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经研判,景泰县院于2022年4月12日对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水资源利用中心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并报市检察院审查,对县应急管理局及县教育局、一条山镇政府、漫水滩乡政府、红水镇政府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立案后,随着暑期临近,风险隐患增大,两级院研判认为,为推动问题尽快解决,应运用诉前磋商推动问题解决。市检察院检察长牵头部署,分管检察长组织研究,找准办案切入点,以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于2022年6月17日由市院牵头组织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水资源利用中心、景泰县政府召开诉前磋商会。会上,检察机关结合调查情况,明晰各方责任,阐释安全生产责任后果,经充分研讨,磋商各方形成整改意见。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水资源利用中心表示将申请项目资金支持,协助县政府共同选定重点路段、渠道进行标准化防护建设。县政府表示将水渠安全监管职责压实到乡镇一级,将通过多种渠道争取资金加设水渠防护网。根据磋商情况,景泰县检察院向县应急管理局等5家单位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提出消除安全隐患,修复防护设施;强化重点危险水域巡查管控;强化群众和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宣传教育等意见。
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积极推进磋商成果落实,共同商议整改方案。2022年9月,县政府积极筹措资金1000余万元,协助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水资源利用中心在干渠五佛、泰玉路等段两侧修筑了钢丝防护栏,在人员密集、频发溺水事故渠道的重点高危地段裸露的60公里总干渠设置警示标志、加设围栏。在各学校、水渠周边自然村开展了防溺水宣传,发放宣传资料1万余份,组织学校安全教育宣传82场次,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和应急实战演练3次,乡镇政府加强专项巡查力度,劝离阻止游泳、戏水的群众。整改达到预期效果。
【案例三】平凉市华亭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窨井盖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1年7月,华亭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华亭市院)在开展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华亭市城区主要街道和人行道多处窨井盖存在破损、塌陷、弯曲变形、盖外边缘钢筋外露、钢板断裂等问题,对道路交通和群众的出行安全造成隐患,且不久前发生过群众不慎调入缺失的电信检查井井盖而导致身体损伤严重的事故,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立案后,华亭市院对城区主要街道上的窨井盖进行全部摸排,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调取相关行政、司法机关执法司法卷宗等方式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确认华亭市城区内公共道路上多处破损、塌陷的窨井均处于人流量较多或紧邻群众聚居的区域,存在较大交通出行安全隐患。2021年8月17日,华亭市院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华亭市执法局公开宣告送达了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对城区内公共道路和人行道上窨井盖进行全面排查,已破损、塌陷、丢失的,尽快协调权属单位进行更换、维修、补设,并加大对城区内“窨井盖安全问题”的监管力度,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2021年10月26日,华亭市执法局回复称,其收到检察建议之后集中开展了设施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对部分窨井盖进行了维修和更换,督促窨井盖权属单位对其余问题窨井盖进行整改。华亭市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华亭市执法局虽然开展了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但除更换了2处破损窨井盖之外,其余存在安全隐患的窨井盖均未更换修复,安全隐患仍持续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案例四】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寄递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1年4月,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嘉峪关市辖区部分快递企业在快递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公民信息保护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安全隐患问题。
发现上述问题后,嘉峪关城区院邀请嘉峪关市邮政管理局、人民监督员先后召开磋商会议和公开听证会,以公开宣告的方式向嘉峪关市邮政管理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严格规范快递安检制度,加强对辖区快递企业在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公民信息等三个方面的安全监督。嘉峪关市邮政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书》提出的问题从三个方面制定了整改方案。在快件安全检查方面:对全市各快递企业过机安检流程全面检查,落实安检人员持证上岗、双人过机安检制度,建立安检疑似问题件处理台账,把严收寄验视最后一道关口,确保禁限寄物品不从嘉峪关寄出,并对不依规操作的快递分拣公司予以罚款处罚;在消防安全方面:在嘉峪关市某物流集散中心建成微型消防工作站1个,购置消防车1辆,对其他所有快递分拣中心全面检查灭火器,保证均在合格范围之内,并在所有快递分拣处理场地安装了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同时全市邮政快递企业及人员进行安全集中培训和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在公民信息保护方面,建立安全提醒工作机制,在各快递企业营业网点配备语音感应提示器,提醒寄件人注意做好个人信息保密,及时撕毁或隐藏快递包装上的身份信息,督促各快递企业与上级总部对接,更新完善收寄平台处理流程,联系市保密局在市秘密载体销毁中心销毁过期纸质面单1.3吨,104万张,有效地阻断了寄递用户信息泄密的途径。
【案例五】天水市人民检察院诉柴某某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5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柴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线索,经审查认定柴某某销售伪劣防护产品的违法行为达不到刑事犯罪标准,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麦积区院将该案件报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水市院)办理。
天水市院于2021年5月27日对该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经审查认为,柴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对外销售,其违法行为具有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潜在风险,而且在特殊情况下,柴某某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涉疫产品,主观恶性较大,检察机关应当对这样的侵害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法律制裁惩罚侵权人,也对社会上其他销售者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经诉前公告,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天水市院将该案层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后,于同年10月20日将该案起诉至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判令柴某某承担销售不合格口罩赔偿款20050元,并在天水市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天水市中级法院在审理期间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侵权人已全部履行法院判决。
为确保赔偿款项得到妥善利用,天水市院与当地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赔偿款由天水市检察院代领后转交至财政专门账户,用于购买新冠肺炎疫情防护物资。
【案例六】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盲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1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定区院)在履职中发现,安定城区内以中华路、解放路为主的多条道路交界处存在盲道设置不符合《无障碍设计标准》的问题,经仔细排摸上述盲道建设不规范问题共计52处,住建部门存在监管缺失等未依法履职问题。2022年3月7日,安定区院对上述问题已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对盲道设置不规范问题线索和初核情况,展开了全面调查和证据固定工作,并系统查找相关法律法规,详细梳理盲道监管职责。
为进一步推进行安定无障碍设施建设,确保案件办理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年3月24日安定区院召开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残障代表、学者代表、人民监督员以及行政机关代表,围绕检察机关是否应针对盲道建设不规范问题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向参会人员播放了盲道现场视频,展示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全面阐述了检察机关拟提出检察建议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经听证员充分讨论和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向住建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代表也表示其在盲道设施建设中确实存在履职疏漏的问题,认同检察机关的建议,并表示将尽快整治。会后,检察机关依法向行政机关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对检察建议内容积极落实整改。同年5月20日对检察建议内容进行了书面回复:已对检察建议涉及的盲道不规范建设处,按照《无障碍设计标准》要求进行了全部整改,并对辖区内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在不增加附近居民噪声干扰的情况下,增设了语音提示,确保视障群体出行安全。同时行政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落实日常监管,确保盲道规范、畅通。经检察机关跟进监督,52处盲道建设不规范处已经全部整改到位。
【案例七】金昌市人民检察院整治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1年4月,金昌市院结合新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贯彻落实,联合金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对部分产生废物单位和经营废物单位检查。检查中发现个别经营危废的单位在危废的贮存和管理中有多处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存在怠于履职行为。金昌市院通过现场走访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拍照、调取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等方式,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于2020年4月23日向金昌市生态环境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立即督促该公司对其危废仓库进行整改;同时加强对辖区内其他产废单位和废物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督促相关企业依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对此类问题开展整治;加大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和废物经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宣传,提高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金昌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针对检察建议的内容逐条剖析,制定措施,向该公司下发了《金昌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严格按照整改限期进行整改。该公司将现有两座危废暂存间封闭,投入5.64万元新建一座危废暂存库,按规范标准设置了围堰、导液沟、集水坑等设施,新建暂存库经企业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同时金昌市生态环境局对照检察建议书开展对辖区内其他产废单位和废物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和新固废法的宣传。
【案例八】陇南市两当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1年4月29日,两当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当县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对县域内乡村公路进行实地调查,发现多处道路反光镜存在镜面污浊模糊、镜身偏移、破损和多处大急弯未设置道路反光镜,驾驶人在入弯时视觉死角较大,容易引发交通安全问题。同年5月6日,两当县院针对以上不规范情形向两当县交通运输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切实履行好切实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赋予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受损道路反光镜进行更换,在需要配备道路安全设施的地方配齐相关设施;进一步加强公路保护宣传,提升公路保护责任单位及群众的公路保护意识,确保群众行车安全,减少车辆运行安全隐患。
收到检察建议后,两当县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召开会议作了认真研究,针对检察建议的内容,结合本县的公路实际情况,采取了有效措施对道路反光镜问题进行了整改,对现有的道路反光镜镜面污浊模糊情况进行清洁,共计清理102面;对镜面偏移的进行扶正和加固,公校正85面;新采购道路反光镜66面,对破损和清洁处置后不佳的进行更换,对急弯处未设置道路反光镜的地方进行新增安装。
【案例九】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梯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1年9月,天祝县院干警深入辖区内住宅小区、商场酒店、医院、KTV等场所,对50余部电梯进行“专项体检”,发现部分小区电梯存在已过检验日期、未依法在显著位置设置使用登记标志等安全隐患问题。2021年9月13日,天祝县院决定对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天祝市场监管局)怠于履行特种设备检验监管职责一案立案调查。
天祝市场监管局在收到立案决定书后,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对接协商,共同研究整改方案。根据磋商意见,天祝市场监管局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治理,对全县范围内500余部电梯开展安全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同时对辖区内138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976台在用特种设备展开检查,查出各类隐患问题96条,现场督促整改78条,限期整改18条,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1封,查封违法使用设备8台,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签订115份安全责任承诺书和安全责任告知书,编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料汇编200余本并下发至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相关场所。同时,天祝市场监管局督促电梯维保单位严格按照电梯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要求,开展鼓式制动器电磁体拆解保养和铁质等导磁材料松闸顶杆更换工作,拆解保养电磁铁电梯7台,免拆解保养电磁铁电梯52台,完善电梯监管平台的数据更新和二级救援绑定工作,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检察机关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电梯内的维保信息及检验记录进行了复查复验,原有问题均已得到整改。
【案例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高空坠物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宁区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于2021年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高空坠物专项监督活动。通过深入辖区居民住宅小区实地走访调查,发现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小区和非主要道路两侧小区,有住户私自在窗台处搭建简易构筑物、安全防护栏;主干道两侧居民楼私自设置遮阳雨篷,窗台、空调外挂机上堆放着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杂物,随时有坠落风险。特别是某临街小区,比邻一幼儿园,来往人员密集,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窗台处堆放物品,存在严重的高空坠物安全隐患。2021 年1月12日,安宁区院对上述问题立案审查。
2021年1月25日、2月1日,安宁区院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街道办事处等行政监管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强化履职,督促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安全排查、防范工作,消除高空坠物风险;加大《民法典》和相关案例宣传,增强公众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引导居民形成良好生活习惯。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力度,一方面以街道为单位扎实开展高空坠物隐患排查工作,逐一检查空调外挂机是否安装牢固;另一方面以悬挂宣传横幅、小区电子大屏播放宣传内容、入户发放《预防高空坠物安全隐患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开展高空坠物防范全范围宣传,部分街道与住户现场签订了《杜绝高空坠物承诺书》;加强对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发生高空坠物事件后能够及时查清事实。区政协委员根据专项开展情况也提出《关于加强我区高层建筑空调等外挂物管控,谨防坠落伤害危险的提案》,社会各方协同推动高空坠物安全防范综合治理,进一步提升了全区居民小区高空坠物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