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观念的增强,人们对人格独立、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尊重和维护人格权成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

近日,十象知产注意到,平阳法院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平阳一男子,为了泄愤竟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的名字相同或谐音、同音的商标,用于殡葬用品,最后被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二人之间究竟有何矛盾,以至于用这种方式仇恨他人?
原来陈某与谢某同村,早年双方因经济来往发生纠纷。之后,陈某分别于2014年12月、2017年6月申请注册了大量与谢某的姓名、住址、公司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目前仍在使用的三个注册商标所涉商品类别包含骨灰盒、棺材等殡葬用品。
2022年,陈某在村里开设了殡葬用品店,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殡葬用品等,店铺商标字号仍与谢某姓名相近。谢某得知后,认为陈某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甚至以侮辱的方式使用自己名字,严重损害自身及其公司形象,致使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道歉。
而陈某答辩称,自己注册商标、经营店铺的行为与谢某无关,商标与谢某身份证登记的名字系同音不同字,不存在盗用、冒用情形,姓名权并非独占权,无权排除他人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将谢某名字与骨灰盒、棺材等殡葬用品或服务相关联,具有特定的不当含义,亦容易让相关公众认为上述注册商标及字号与谢某存在特定联系。
虽然陈某依法取得注册商标以及个体工商户字号,但其系利用上述注册商标和个体工商户字号使谢某主观方面的自尊感和客观方面的尊重感受到贬损,即便从普通社会认知角度看也明显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有违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已侵犯原告的姓名权和人格尊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在指定报纸、社区公告栏发布向谢某赔礼道歉的书面声明;赔偿谢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商标是进入市场的敲门砖,而不是贬损他人的工具。以不正当的目的使用商标,是对商标权的滥用,应予以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