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前夕,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对隐私权纠纷一案中的受害人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杨浦法院获悉,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修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后,上海杨浦法院签发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上海杨浦法院介绍,吴女士(化名)因与丈夫叶先生(化名)感情破裂,搬离两人的共同住所,借住在外。三月后,吴女士起诉离婚未果,时隔一年余,吴女士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该案现仍在审理中。
然而在这期间,公公叶老伯(化名)竟多次跟踪吴女士,甚至导致吴女士报警求助。在出警录音中,被告叶老伯坦然表示“跟过,我肯定跟的,她离家出走,住在什么地方不告诉我”“只要她居住在这里就会一直跟着”等内容。
由于叶老伯的跟踪行为,吴女士精神紧张、担惊受怕,表示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规定,妇女的隐私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现被告叶老伯的非法跟踪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吴女士私人生活安宁的侵害,吴女士的申请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据此,上海杨浦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叶老伯对申请人吴女士实施跟踪行为。
该人身安全保护令已送达至双方当事人及辖区公安机关、居委会。如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将视情节轻重罚款、拘留,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杨浦法院法官介绍,《反家庭暴力法》和《规定》确立并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适用范围、适用情形、审理和送达等方面做出了系统性规定。
本案的裁定,一方面,详尽解释了“暴力行为”的定义,《规定》明确了跟踪行为属于《反家庭暴力法》中第二条的暴力行为,更周延地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为预防和惩治家暴增添了一道安全锁;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人的范围,《规定》明确了《反家庭暴力法》中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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