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勋:明清时期内地商人在云南的经济活动

明清史研究
2023-05-22 00:05 来自河南省

本文认为,明清两代到云南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主要有江西、浙江、湖广、山陕、安徽、闽粤、四川、贵州等地的商人。他们在云南所从事的主要是开中和商屯、商业贸易、高利贷、投资矿业等经济活动。这些活动直接促进了云南农业、矿业和商业的发展,奠定了明清以后崛起的云南商业资本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云南社会性质的质变。

明清时期,伴随着全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云南经济的发展,大批内地商人纷纷来到云南,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对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深入地探讨这一问题,无疑有助于我们正确地把握这一时期云南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

明清两代,内地向云南移民的浪潮持续不断。这其中,商人就是重要的一部分。清人江溶源曾针对这种情况说,“历年内地民人贸易往来,纷如梭织”[1]。当时,到云南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主要有下列几省区的商人:

1.江西商人。江西商人又称江右商人。明清时期,其资本力量不算最强,但其活动范围却不小——“北贾汝、宛、徐、邳、汾、鄠;东贾韶、夏、夔、巫;西南贾滇僰、黔、沔;南贾苍梧、桂林、柳州”[2]。当时,江西商人来云南活动的较多。“滇、黔各处,无论通衢、僻村,必有江西人从中开张店铺,或往来贸贩”[3],以致当时竟有人说“滇云地旷人稀,非江右商贾侨居之,则不成其地”[4]。在到云南来的江西商人中,以抚州商为多,“视云南全省,抚人居什五六,初犹以为商贩止城市也。既而察之,土州土府,凡僰㑩不能自致于有司者,乡村间征输里役,无非抚人为之矣”[5]。

2.浙江商人。浙江与江西毗邻。明清时期,浙江商人的资本力量与江西商人的资本力量相差不多。当时,浙江商人到云南活动的也不少。其中,尤以龙游商人活动为甚。龙游“贾资以出守为恒业,即秦、晋、滇、蜀,万里视若比邻,俗有遍地龙游之谚”[6]。

3.湖广商人。时称楚商。据清人吴大勋说,乾隆年间,云南“城市中皆汉人,歇店、饭铺、估客、厂民以及夷寨中客商、铺户皆江西、楚南两省之民,隻身至滇经营,以致积攒成家,娶妻置产。虽穷村僻壤,无不有此两省人混迹其间。即碧髓、宝石之物,在夷地,亦惟江、楚人冒险越界兴贩,舍命以博财货”[7]。由此看来,明清时期,到云南活动的湖广商人当为数不少。

4.山陕商人。即山西和陕西商人,时称山右商人或秦晋商人。明清时期,山右商人是全国资本力量最为雄厚的一支商帮。“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江北则推山右”[8],山右商人的活动范围主要在北方,但也有不少到云南活动。据清代人观察,在云南的蒙自,其居民“楚居其七,江右居三,山陕次之,别省又次之”[9],山陕商人是一支重要的队伍。

5.安徽商人。以新安商人为代表的安微商人是明清时期资本力量最为雄厚的又一支商帮。当时,徽商活动的范围较广,一部分的活动就及于云南。如徽州商人,其足迹就达到“滇、黔”[10]。宁因府商人,“远入滇、黔间”[11]。不过,就当时的情况而言,微商活动的场所主要在江南一带,其入云南活动的人数较其他省区来说,并不算多。

6.闽粤商人。闽粤商人主要活动在沿海,但也有不少到云南活动。大理府邓川州每年中秋节举行的渔潭会,“商贾并集,近则滇西州县人士,远则川、广估客亦多至者”[12],不乏广东商人的活动福建商人入云南活动的也不少。如永定县商人,“远贩吴、楚、滇、蜀”[13]。

7.四川商人。早在唐宋时期,四川商人的活动就十分突出。明清时期,四川商人资本力量得到进一步发展,加之四川与云南毗邻,四川商人“之滇之迤西州县村闾,足迹殆遍”,云南成为其活动的重要场所。

8、贵州商人。贵州商人资本力量较小,但因其与云南毗邻,因而“西走蜀之重庆、泸叙;南走威宁、平远,极于金川”[14],也进入云南活动。在临安府,“楚、粤、蜀、黔之携眷世居其地租垦、营生者几十之三四”[15],即有不少贵州商人。

上面,我们简略地考述了明清时期入云南活动的外地各省区商人。综括起来看,明清时期,到云南来活动的外地商人是很多的。若以其数量而言,则以江西商人和湖广商人为最多,浙江商人、山陕商人、四川商人次之,闽粤商人、贵州商入又次之,安徽商人最少。

明清时期,外地商人在云南的经济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参与开中和商屯。

开中的前身名“入中”或“折中”,是封建政府“藉大商贾为国贸迁”[17],从而达到解决国家财政问题的重要措施。它源起于唐,完备于宋,明代继续采用。洪武三年(1370),“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运至太和岭,路远费烦,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帝(明太祖)从之,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18]。此后,开中之法逐渐推行全国。云南行开中之法则始于洪武十五年(1382)。是年二月,“上(明太祖)以大军征南,兵粮不继,命户部令商人往云南中纳盐粮以给之。于是,户部奏定商人纳米给盐之例。凡云南纳米六斗者,给淮盐二百斤,米五斗者,给浙盐二百斤,米一石者,给川盐二百斤。普定纳米五斗者,给淮盐二百斤,米四斗者,给浙盐二百斤。川盐如普安之例。乌撒纳米二斗者,给淮盐二百斤。川盐亦如普安之例”[19]。同年十二月,云南扩大开中法,“户部奏定安宁盐井中盐法。凡募商人于云南、临安二府输米三石,乌撒,乌蒙二府输米二石八斗,沾益,东川府输米三石五斗,曲靖州输米二石八斗,普安府输米一石八斗者,皆给安宁盐二百斤”[20]。我们从上引资料中的“户部令商人往云南中纳盐粮”一语可明显看出,在云南参与入中的是外地商人。

明政府为什么不招云南当地人开中,而要令外地商人往云南开中呢?究其原因,它乃是由开中法的职能和特点决定的。开中法关系国家财政甚巨,“小贾不能入中,惟大贾能之”[21]。明代,云南本地的商业资本力量较小(详后),无力参与开中,此项活动非外地富商巨贾不能为。当时,商人们以道险路远,运粮不便,大都在边疆地区招人开垦土地,种植稻谷,缴纳官府,领取盐引,支盐贩卖。这种“募盐商于各边开中”的方法,“谓之商屯”[22]。当时,云南境内,昭通、曲靖、昆明、建水、沾益、玉溪、红河、楚雄、大理、保山、德宏、版纳等地区均实行了商屯。史称:“田亩日开,客商日众”[23]。迄于明中后期,开中与商屯才渐趋衰落。

(二)进行商业贸易

在中国古代,从事商业贸易之人,行者称“商”,坐者称“贾”。明清时期到云南进行商业贸易的外地商人,大略也可分为这两类。“贾”主要集中在城市。如当期的昆明县,“县城凡大商贾,多江西、湖广客;其领当帖设质库者,山右人居其大半”[24]。“商”主要是往来各地兴贩。如江西商人,“无论通衢、僻村”,必有其“从中开张店铺,或往来兴贩”。当时,江西商人一般富商大贾都来云南活动。由于其资本力量雄厚,他们的活动范围很大。曾有一商人,“凡三载”,自昆明,历大理、腾川,前去缅甸经商,“足迹遍七千里”[25]。在维西吐蕃遗民古宗居住地,“交易皆与妇人议,妇人辨物高下不爽,持数珠会计报捷,西吴、秦人为商于其地,皆租妇执贸易”[26],在那里活动的多是江西和山西商人。这些外地商人,不唯在云南全省范围内往来兴贩,且还进行境外贸易。位于阿哇国界的宝井,“产玫瑰等宝石,去腾越州三十余日程,惟工右客时裹粮以往”[27],前去贸易。这些内地商人所用以交换的商品则是明清两朝官府皆禁止出境的铜铁利器。当时,这一贸易十分繁荣。“中原亡命之徒,出关(腾越州之八关)互市者,岁不下千百人,人资锣锅数百远赴蒲甘,是缅人不费斗粟,徒以瓦砾无用之物,岁收铜勉数十万”[28]。结合前一条记载来看,显然,所谓的“中原亡命之徒”应是来自中原内地的各省商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活跃于云南全省各地的商人中,外地商人是其主体。如:“个旧为蒙自之一乡,户皆编甲,屋皆瓦舍,商贾贸者十八九,土著无几”[29]。大理府,“人自他方来,贸易缯绿至厚蓄,故水土之利皆供客商”[30]。这些商人,“近之则川、黔、桂、粤,远之则楚、赣、苏、杭,皆梯航而至”[31]。外地商人来到云南后,多依靠云南土著开展其活动。如前引江西和山西商人在维西,“皆租(当地)妇执贸易”。更有甚者如抚州商人,凡“乡村间征输里役,无非抚人为之矣。及遣人抚缅,取其途径酋长姓名回,自永昌以至缅莽,地经万里,行阅两月,虽异域怪族,但有一聚落,其酋长头目无非抚人为之矣”[32],依靠地方民族势力开展其活动。此外,为了便于更好地活动,各省商人还在云南建立了自己的商业会馆。清代前期,昆明即有江西商人建立的会馆万寿宫(又称肖公祠),浙江商人建立的兴福寺,湖广商人建立的禹王宫(又名寿佛寺),山右商人建立的关圣行官,福建商人建立的火神庙和天后宫等[33]。

(三)从事高利贷等活动。

中国封建社会,地方、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是一大显著社会特征。明清时期,到云南来活动的外地商人,也从事高利贷活动。明成化元年(1465)十一月,姚安府阴阳学正术甘理即止疏言及此事。疏云:“切见云南远在万里,各边卫府军民相参,山多田少,不通舟车。近年雨水不调,五谷少收,米粮涌贵,过活艰难。有浙江、江西等布政司安福、龙游等县商人等,不下三五万人,在卫府坐(生)理,遍处城市、乡村、屯堡安歇,生放钱债,利上生利,收债米谷,贱买贵卖,置奴仆,二三十年不回原籍”[34]。这些外地商人,通过放高利贷,还大肆兼并云南土著居民的土地。这种情况在明代即有,如大理宾川州,“租佃之利,皆为江右商人饵诱一空”[35]。清代,这种情况更为普遍。当时,由于兼并太盛,曾引起云南土著居民的反抗。有鉴于此,嘉庆皇帝曾诏令“不准内地人民私往夷地贸易,侵夺夷人生计”,“已典买夷地,令夷民依限赎回,逾期者仍归汉民执业”。但这道诏令并不能完全刹住兼并之风,这样,至道光二年(1822),清廷不得不对上述规定进行调整,诏令“共平价典押,并盘剥确有证据者,核计汉民所出本息,分与应得地亩,余地给夷民耕种”。同时并重申:“此后汉民典押夷地,尤当严查禁止”[36]。依据笔者对云南省曲靖市珠街乡1930~1940年商人兼并土地途径个案的调查,其兼并途径应是;商人先以货论价,赊卖于村民,村民则以自己维持生计的土地为担保物,担保在一定的期限内还清货价。在这一段期限内,货价是要计算利息的。这样,商人与高利贷者实现了一体化。到期后,由于村民仍无力偿还货价,这样利上加利,再也无法还清,于是,商人就将村民的土地占为己有,在当地招人承佃经营,收取地租。从而,商人、高利贷者、地主三位一体了。这可能也就是中国封建社会商人占有土地,实现其三位一体化的一条重要途径。

此外,明清时期,一些外地商人还专以在云南行骗为生。王士性官云南时,“谳囚阅一犊,甲老而流落,乙同乡壮年,怜而收之,与同行贾,甲喜得所。一日,乙侦土人丙富,欲赚之,与甲以新货入其家,妇女争售,乙故争端与丙竞相推殴,妇则致甲死而送其家,吓以二百金则焚之以灭迹,不则讼之官。土僰人性畏官,倾家得百五十金遗之,是夜将焚矣。一亲知稍慧,为击鼓而讼之,得大辟。视其籍,抚人也。及侦之,其事同,其骗同,其籍贯同,但发与未发,结与未结,或无幸而死或脱,亡虑数十家。盖客人讼主人,如百足虫不胜不休,无锱铢通逋也。独余官澜沧两年,稔知其弊,于抚州客状,一词不理”[37]。不过,专以行骗为生的当是极少数。

(四)投资矿业。

明清时期,在全国各地,投资产业是商人资本日益增长的趋势。云南矿产资源丰富,投资矿业获利颇大。当时,“滇民多系瘠贫,当其开采之时,需用饭食油炭,或一二十家,或三四十家,攒凑出资,始能开一□硐”[38]。由于资本力量的制约,开采能力大受限制,这就为外地商人资本投资矿业提供了有利机会,外地商人大批投资矿业。故当时云南铜矿的开采,“皆系川、湖、江、广大商巨贾。每开一厂,率费银十万、二十万两不等”,开采人工“大厂率七八万人,小厂亦万余人”[39]。如此规模,本身商人实难办到,故时人说:“开办厂务,全在资本厚实,以前厂利丰旺,皆由三江、两湖、川广富商大贾,厚积资本,来滇开采。至于本省,不过零星伙办”[40]。如蒙自,“龙树一带,旧系荒山,并无村落,初因方连硐兴旺,四方来采者,不下数万人,楚居其七,江右居其三,山陕次之,别省又次之”[41],矿业全由外地商人垄断,以致“四方商贾专其利,蒙之人不敢过问”[42]。

随着外地商人投资云南矿业,外地穷苦之民也大批到云南来谋生。据清人岑毓英说,“从前大厂动则十数万人,小厂亦不下数万,非独本省穷民,凡川、湖、两粤力做功苦之人,皆来此以求生活。滇谚所谓丁由利集,铜由丁出也”[43]。所以,云南铜矿的开采,“江、楚各省之民争趋赴厂,春至冬归,不独可以养本境之穷黎,并可以养各省之商民。……上裨国计,下益民生,造福滇南,莫大于此”[44]。

外地商人的活动,对明清时期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大家在研究明清(尤其是明代)云南农业经济的发展时,无不对屯田的作用予以充分肯定。当时,屯田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三种形式。就商屯而言,其数量已难详考。不过,我们从商屯实施的范围较广(遍及全省各地)以及开中法实施时间较长(明初至明中叶)这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当时商屯的数量是不少的。由此可见,外地商人在云南参与开中和商屯,直接地促进了土地的开发,从而推动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外地商人投资云南矿业,首先直接地促进了云南矿业生产的发展。当时,外地商人的投资主要集中在铜矿业部门。清代,云南铜矿业生产得到巨大发展,乾隆年间,“岁出(铜)七百万或八九百万,最多乃至千二三百万。户、工两局,暨江南、江西、浙江、福建、陕西、湖北、广东、广西、贵州九路,岁需九百余万,悉取给焉”。当时,“秦、鄂、蜀、桂、黔皆产铜,而滇最饶”[45]。为什么云南铜矿业的发展会跃居各省之首?客观地分析,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不容否认,其重要原因之一即是外地商人的大量投资。这些商人资产雄厚,其生产规模较大,正如清人所说,“斯商民乐于趋事而成效速矣”[46]。所以,明清时期云南矿业的巨大发展,是与外地商人在云南的活动分不开的。

其次,外地商人投资云南矿业,还促进了当时云南以矿厂为中心的小市场的发展。凡开厂之地,商民凑集,“繁华亚于都会之区”[47]。如“路(南)民犁城西象羊山地,得矿苗,呈请开之,远近来者数千人,不数月而荒巅成市,即名之日象羊厂”[48]。东川汤丹、宁台等厂,“人烟辐较,买卖街场,各分市肆”[49]。这些小市场的发展,活跃了流通环节,其结果自然是如人们所说,“外省富商,挟资来滇开采,百物疏通,民间生计借以裕饶”[50]。

外地商人到云南来从事商业贸易,直接促进了云南内部及共与周边地区贸易的发展。就云南内部的贸易而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即在全省各地兴起了大批地方性小集市——“街子”[51];二即城市商业繁荣发展,形成了一些商业都会。如昆明,“乃百货汇聚,人烟辐犊之所也”[52]。大理,“商贾辐犊,甲于他郡”,为“一大都会”[53]。“永昌、腾越之间,沃野千里,控制缅甸,亦一大都会也”[54]。就云南与周边地区的贸易来讲,也颇为发达。关于这一点,即使我们不去逐一考察,仅从大理三月街的繁荣盛况就可看出。三月街时称“大街子”,“至期则天下商贾皆来贸易”[55],全国“十三省物无不至,滇中诸彝物亦不至”[56]。云南与周边地区的贸易空前发展。

有明一代,乃至清初,云南全省范围内,“巨富不过万金,以一二百金设典铺,亦称当商”[57],商业资本较小,无显著发展。并且,各地从事商业贸易之人也很少。如当时商品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大理地区,“居人能农不能贾”[58],甚而“贫乏耻为商贾”[59]。其他地区情况则可想见。然而,随着内地商人在云南活动的诱发,尤其是大批外地商人长期在云南活动,甚而“娶妻置产”,定居下来,不再流回原籍。这样,至清代中叶,云南各地从商人口有大幅度增加。如大理府的太和县,其民“合群结队旅行四方,近则赵、云、宾、邓,远则腾、顺云。又或走矿场,走夷方,无不各挟一技一能暨些资金,以工商事业,随地经营焉”[60]。与此同时,一批资本力量雄厚的商帮逐渐兴起,如鹤庆帮、喜洲帮等[61]。所以,外地商人入云南活动,从主体上奠定了明清乃至其后云南商业资本发展的基础。

不唯如此,外地商人在云南的活动,还引起了云南地区生产关系的局部变革。当时,外地商人投资矿业,雇募砂丁来矿,“至于砂丁,即系弟兄,其初出力攻采,不受月钱,至得矿时,与硐主四六分财者,名为亲身兄弟。其按月支给工价,去留随其自便,名为招募砂丁”[62]。显然,这样一种生产关系已或多或少地具有资本主义萌芽的性质。所以,外地商人在云南的活动还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当时云南社会性质的质变。关于这一问题,这里限于篇幅,不加详论,仅此提出,容俟另文论述。

总之,明清时期,外地商人在云南的活动,直接促进了云南农业、矿业和商业的发展,奠定了明清以后崛起的云南商业资本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云南社会性质的质变。虽然外地商人在云南放高利贷,并以此兼并土著居民的土地,对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不利的一方面。但是,这些高利贷者兼并土地以后,乃是实行地主制下的租佃经营。在当时,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不失为云南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进步。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外地商人兼并土地也具有一定的进步作用。因此,我们应对外地商人在云南的活动予以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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